谁想要明确地讨论政府的解体问题,谁就首先应该把社会的
解体和政府的解体区别开来。构成共同体并使人们脱离涣散的自
然状态改变成为一个政治社会的,是每个人同其余的人所签订的
协议,由此结成一个整体来行动,并从而成为一个单独的国家。
通常解放这种结合的唯一途径,就是外国武力的侵略,把他们征
服。在这场合(因为他们不能作为一个完整而独立的整体实行自
卫或自存),属于由他们所构成的那个整体的这一结合就必然终
止,所以每个人都回到他以前所处的状态,可以随意在别的社会
自行谋生和为自己谋安全。无需赘述,一旦社会解体,那个社会
的政府当然不能继续存在。这样,征服者的武力通常从根本上把
政府打垮,并把社会打碎,使被征服或被瓦解的众人脱离原应保
护他们免受暴力侵犯的社会的保护和依赖。关于这种解散政府的
方法,世人了解很深并有深切的体会,决不可加以容忍。至于社
会一旦解体,政府就不会继续存在,这不必多说就能证明——这
正像构成房屋的材料为飓风所吹散和移动了位置或为地震震坍变
成一堆瓦砾时,房屋的骨架就不可能再存在一样。
除了这种外来的颠覆之外,政府还会从内部解体:
第一,当立法机关变更时。公民社会是它的成员之间的一种
和平形状,由于他们有立法机关作为仲裁者来解决可能发生在他
们任何人之间的一切争执,战争状态就被排除了;所以通过立法
机关一个国家的成员才联合并团结成为一个协调的有机体的,立
法机关是给予国家以形态、生命和统一的灵魂;分散的成员所以
才彼此发生相互的影响、同情和联系。因此,当立法机关被破坏
或解散的时候,随之而来的是解体和消亡。因为社会的要素和结
合在于有一个统一的意志,立法机关一旦为大多数人所建立时,
它就使这个意志得到表达,并且还可以说是这一意志的保管者。
立法机关的组织法是社会的首要的和最普通的行为,它规定了他
们在一些人的指导和由人民的同意和委派所授权的一些人制定
的;法律的约束之下的结合的期限,没有人民的这种同意和委派,
他们中间的任何一个人或若干人都不能享有权威来制定对其余的
人具有约束力的法律。假如任何一个人或更多的人未经人民的委
派而擅自制定法律,他们制定的法律是并无权威的,人民就没有
义务去服从;他们所以又摆脱从属状态,可以随便为自己组成一
个新的立法机关,可以完全自由地反抗那些越权地强迫他们接受
某种约束的人们所施用的强力。如果那些受社会的委托来表达公
众意志的人们受人排挤而无从表达时,其他一些没有这种权威或
没有受这种委托的人篡夺了他们的地位,那么每个人都可以根据
他自己的意志,各行其是。
国内滥用权利的人往往造成这种情况,如果不知道发生这种
情况的政府是什么形式,就很难正确地加以考察和知道应该谁负
责。让我们假定立法权同时属于三种不同的人:
第一,一个世袭的享有经常的最高执行权的个人,以及在一
定期间内兼有召集和解散其他两者的权力。
第二,一个世袭贵族的会议。
第三,假设政府的形式是一个由民选的、有一定任期的代表
组成的会议,那就很明显:
第一,假如那个个人或君主把他的专断意志来代替立法机关
所表达的作为社会意志的法律,这就改变了立法机关。因为既然
立法机关实际上是立法机关,它的规章和法律就要付诸实施并需
要加以服从;假如假托并实施并非由社会组成的立法机关所颁布
的法规,立法机关明显是被改变了。谁未经社会的基本委托而推
行新的法律,或推翻旧的法律,谁就是不承认和倾覆制定这些法
律的权力,所以就建立起一个新的立法机关。
第二,假如君主阻止立法机关如期集会或自由行使职权以完
成当初组织它的那些目的,立法机关就被变更了。立法机关之所
以成为立法机关,并不在于有多少人,开多少次会,而在于他们
还有辩论的自由和安闲地完成为社会谋福利的任务的时间。要是
这些被剥夺或被变更,从而使社会无法适当地行使他们的权力,
立法机关就确实是被变更了。组成政府不是它们的名义,而是事
先规定的那些名义所应该具有的权力的运用和行使;因此谁要是
剥夺立法机关的自由或阻止它如期行使职权,谁就是实际上取消
立法机关和结束政府。
第三,假如君主,未经取得人民的同意并与人民的共同利益
相抵触而使用专断权力,而变更了选民权或选举的方式,立法机
关也就被变更了。因为要是不是由社会所授权的那些人去选举或
不用社会所规定的方法进行选举,那么那些当选的人就不是人民
所任命的立法机关。
第四,如果君主或立法机关使人民屈服于外国的权力,这就
肯定改变了立法机关,因而也就解体了政府。因为人们参加社会
的目的在于保持一个完整的、自由的、独立的社会,受它自己的
法律的约束,他们一旦被抛弃给别国的权力支配时,就丧失了这
个目的。
为什么在这种组织下,政府在这些场合的解体应归罪于君主,
是很明显的?因为他拥有国家的武力、财富和机构供他运用.并
且他通常自信或由于别人的奉承而认为身为元首就毫无羁绊,因
此只有他才能以合法职权为借口来大幅度地进行这种改革,并且
他还能把反对者当作犯有分裂、叛乱的罪行和政府的敌人来加以
恫吓或镇压。至于立法机关的其他部分或人民,他们除非是发动
很容易引起注意的公开和显而易见的叛变,却不能自行企图变更
立法机关,而这种叛变一旦真的获得成功,其所产生的影响几乎
与外来征服无异。另外,君主那样的政体下可以享有解散立法机
关的其他部分的权力,从而使他们成为私人,而他们却绝对不可
违反他的意志或不得他的同意就用一项法律来改变立法机关,因
为他们的法令必须得到他的批准才可生效。但是假如立法机关的
其他部分以任何方式对颠复政府的任何企图有所赞助和鼓励,或
不就自己能力所及来及时阻止这些阴谋,那就是有罪的,而且参
与了肯定是人们彼此间所能犯的最大的罪行。
还有另外一条途径可以使这样一个政府解体,那就是,如果
握有最高执行权的人玩忽和放弃他的职责,使已经制定的法律无
法执行。这很显然是把一切都变成无政府状态,因而实际上使政
府解体。因为法律不是为了法律自身而制定的,而是通过法律的
执行成为社会的约束,使国家的各个部分各得其所、各尽其应尽
的职能;当这完全不用的时候,显然政府也被搁浅了,人民就变
成了没有秩序或联系的杂乱的群众。哪里没有司法来保证人们的
权利,没有其它权利在社会内部指挥强力或为公众供应必需品,
哪里就肯定不再需要政府存在。如果法律不能被执行,那就等于
没有法律;而一个没有法律的政府,我认为是一种政治上的不可
思议的事情,非人类的能力所能想象,而且是与人类社会格格不
入的。
在这样的场合下,如果政府被解体,人民就能自由地自己建
立一个新的立法机关,其人选或形式或者在这个两方面,都与原
先的立法机关不同,根据他们认为那种最有利于他们的安全和福
利来制定。因为社会决不能由于另…个人的错误而丧失它用来保
护自己的固有的和原有的权利,而社会的自保只能依靠一个确定
的立法机关,才能做到公平无私地执行他所制定的法律。但是人
类并不处于这样悲惨的境地,以致除非时机已过而无法寻求任何
办法时才能采用这一补救办法。当旧的立法机关由于受到压迫、
暗算或被交给外国权力而消失以后,才会告诉人民说,他们可以
为自己打算,建立一个新的立法机关,这不啻是在病入膏盲已来
不及救治的时候才对他们说可以希望药到病除。事实上,这等于
是叫他们先成为奴隶,然后再争取自由;在他们戴上枷锁以后,
才会告诉他们说,如果他们可以像自由人那样行动,这是愚弄,
而不是救济。假如人们在完全处于暴政之下以前没有逃避暴政的
任何方法,他们就不能免遭暴政的迫害。因此他们不但享有摆脱
暴政的权利,还享有防止暴政的权利。
所以政府解体的另一条途径是当立法机关和君主这二者的任
何一方在行动上违背他们的委托的时候。
当立法机关想要侵犯人民的财产,使他们自己或社会的任何
部分成为人民的生命、权利或财富的主人或任意处分者时,他们
背弃了他们所接受的委托。
人们参加社会的目的是为了保护他们的财物;他们选择一
个立法机关并授以权力的目的,是希望由此可以制定法律、订立
准则,以保卫社会一切成员的财产,限制社会各部分和各成员的
权力并调整他们之间的统辖权。因为决不能设想,社会的意志是
要使立法机关享有权力来破坏每个人想通过参加社会而得到的东
西,以及人民为之使自己受制于他们自己选任的立法者的东西。
所以当立法者们图谋夺取和破坏人民的财产或贬低他们的地位使
其处在专断权力下的奴役状态时,立法者们就使自己与人民处于
战争状态,人民因此可以无须服从他们,而只有寻找上帝给予人
们抵抗强暴的共同庇护。所以立法机关只要触犯了社会的基本原
则,并因野心、恐瞑、愚蠢或腐败,力图使自己掌握或给予任何
其他人以一种绝对的权力,来支配人民的生命、权利和产业时,
他们就由于这种背弃委托的行为而失去了人民为了极不相同的目
的曾给予他们的权力。这一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享有恢复他们本
来的自由的权利,并通过建立他们认为合适的新立法机关以求得
他们的安全和保障,而这些正是他们所以加入社会的目的。我在
这里所讲的一般与立法机关有关的话也适用于最高的执行者,因
为他受了人民的双重委托,一方面参与立法机关并担任法律的最
高执行者,因此当他以专断的意志来替代社会的法律时,他的行
为就违背了这两种委托。假使他用社会的强力、财富和政府机构
来收买代表,使他们服从于他的目的,或公然预先限定选民们要
他们选举他曾以美言、威胁、诺言或其他方法收买过来的人,并
利用他们选出事前已答应投什么票和制定什么法律的人,那么他
的行为也背弃了对他的委托。这种操纵候选人和选民并重新规定
选举方法的行为,岂不表明从根本上破坏政府和毒化公共安全的
本源吗?因为既然人民为自己保留了选择他们的代表的权利,以
保障他们的财产,他们这样做不过是为了经常能自由地选举代表,
而且被选出的代表按照经过审查和详尽的讨论而确定的国家和公
共福利的需求,可以自由地作出决议和建议。那些在未听到辩论
并权衡各方面的理由以前就进行投票的人们,是不能办到这一点
的。布置这样的御用议会,力图把公然附和自己意志的人们来替
代人民的真正代表和社会的立法者,这肯定是会遇到的最大的背
信行为和最完全的阴谋危害政府的表示。如果再加上明显为同一
目的而使用酬赏和惩罚,并利用种种诡计来歪曲法律,来排除和
摧毁一切阻挡实行这种企图和不愿答应和同意出卖他们的国家的
权利的人们,这究竟是在干些什么,是无可怀疑的了。这些人用
这样的方法来运用权力,辜负了社会最初成立时就赋予的信托,
不难断定他们在社会中应具有哪种权利;并且谁都能看出,凡是
曾经试图这样做的人都不会再被人所信任。
对此可能有人会说,既然人民是愚昧无知的,经常心怀不满
的,那么把政府的基础放在人民的不稳定的意见和不确定的情绪
之上,将会使政府受到很大程度的破坏;如果人民一旦不满意旧
的。就可以建立一个新的立法机关,没有一个政府会能够维持很
久。我对于这种说法的回答是:正好相反,人民并不像一些人所
想象的那样易于摆脱他们的旧的组织形式。别人极难说服他们来
改正他们业已习惯了的机构中的公认的缺点。如果存在着一些当
初就产生的缺点或日积月累由腐败所引起的一些偶然的缺点,即
使大家都见到有改变的可能,也不容易加以改变。人民迟迟不肯
放弃他们的旧制度的倾向,在过去年代我国发生的多次革命中,
仍旧使我们保留由国王、上议院和下议院所组成的旧的立法机关,
或经过几番无结果的尝试之后仍使我们重新采用这一制度。尽管
我们的有些君主在义愤的面前被逼退位,但那种义愤却并未使人
民另找别的王室为君。
但是有人会说,这种假设会种下激发叛乱的根苗。我可以回
答这句话:
第一,这种假设不见得比其他任何假设更容易激发叛乱。因
为如果人民陷于悲惨的境地,觉得自己受到专断权力的祸害,纵
然你把他们的统治者尽力赞美为朱匹忒神的儿子,说他们降自上
天、受命于天神圣不可侵犯,或无论把他们吹捧成什么人或什么
样的人,同样的事情还是会发生的。人民普遍地遭受到压迫和得
不到公正待遇时,他们一有机会就会摆脱压在头上的沉重负担。
他们将希望和寻求机会,这种机会在人事变迁、暴露弱点和机缘
凑巧的情况下,是不可能迟迟不出现的。谁从未见过这种事例,
他一定是阅世未深;假如他不能从世间各种政府中举出这样一些
事例,他一定是读书极少。
第二,我的回答是,这种革命不是在有一点失政的情况下就
会发生的。对于统治者的失政、一些错误的和不适当的法律和人
类弱点所造成的一切错误,人民会容忍的,不致反抗或口出怨言
的。但是假如一连串的滥用权力、渎职行为和阴谋诡计都殊途同
归,人民可以了解其企图——人民不能不感到他们是处在怎样的
境地,不能不看到他们的前途如何——则他们奋身而起,竭力把
统治权交给能为他们保障最初建立政府的目的的人们,那是毫不
足怪的。如果没有这些目的,则古老的名称和美丽的外表都不可
能比自然状态或纯粹无政府状态来得好,而是只会坏得多,一切
障碍都是既严重而又咄咄逼人,但是补救的方法却更加遥远和难
以找到。
第三,我的回答是,关于立法者因为侵犯人民的财产,从而
辜负他们所受的委托时,人民有以新的立法机关重新为自己谋安
全的权力这一学说,是防止叛乱的最好保障和阻止叛乱的最可靠
的手段。因为叛乱不是反对单个人,而是反对以政府的宪法和法
律为根据的权威;无论什么人,只要以强力破坏法律并以强力为
他们的违法行为辩护,就是真正的叛乱者。因为人们由于参加社
会和组成公民政府已经排除了强力,并采用法律形式来保护他们
的财产、和平和统一,这时凡是违背法律重新使用强力的人,就
是实行造反(rebeuare)——即重新恢复战争状态——而变为真正
的叛乱者。掌握有权力的人(由于他们享有权威的借口,具有强
力的引诱和他们周围的人们的谄谀)最容易做这样的事,因此是
防止这种弊害的最合适的方法,向那些最容易受到诱惑去犯这种
错误的人指出其危险性和非正义性。
在上述两种情况下,即无论是立法机关有所改变还是立法者
在行动上违背了当初他们被任命的目的,犯有这种罪行的人就是
犯了叛乱罪。因为假如谁用强力废除任何社会所设置的立法机关
和受社会的委托而由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谁就废除了各人所同
意的为和平地解决他们一切纠纷而建立的仲裁者,以及阻止他们
中间发生战争状态的屏藩。谁要是取消或改变立法机关,谁就废
除了这种未经人民委任和同意就没有人能享有的决定性权力;他
们因此破坏了人民所奉立的而非其他任何人所能奉立的权威,并
使用了一种未经人民授权的权力,实际上是他们造成了这样的战
争状态,即没有权力根据的强力状态。所以他们由于取消了社会
所建立的立法机关(人民同意它的各项决定并被它们统一起来,
正如把它们看作他们自己的意志一样),就把这一纽带解开,使
人民重新陷入战争状态。假如那些用强力废除立法机关的人是叛
乱者,那么为了保护和保卫人民的权利和财产而设立的立法者,
一旦用强力侵犯并力图废除这些权利和财产时,也只能同上述那
样被看作叛乱者。因此,既然他们使自己与推选他们作为和平的
保护者和保卫者的人们处于战争状态,他们真正是罪加一等的叛
乱者。
但是假如那些认为我的假设会造成叛乱的人的意思是:如果
让人民知道,当非法企图危及他们的权利或财产时,他们可以不
用服从,当他们的官长侵犯他们的财产、辜负他们所授予的委托
时,他们就可以反抗他们的非法的暴力,这会引起内战或内部争
吵;因此认为不能允许对世界和平有危害性的这一学说的存在。
如果他们抱这样的想法,那么他们也可以根据同样的理由说,老
实人不可以反抗强盗或海贼,因为这可能引起纷乱或流血。在这
些场合倘发生任何危害,不应归咎于防卫自己权利的人,而应归
罪于侵犯邻人的权利的人。假如我倒希望人们假想一下无辜的老
实人必须为了和平乖乖地把他的一切放弃给对他施加强暴的人,
如果世上的和平只是由强暴和掠夺所组成,而且只是为了强盗和
压迫者的利益而维持和平,那么世界上将存在怎样的一种和平。
当羔羊让凶狠的狼来咬断它的喉咙而不加以抵抗,谁会认为这是
强弱之间值得赞许的和平呢?波里斐谟斯的山洞为我们提供了这
样一种和平和这样一种政府的良好典型;尤利西斯和他的同伴们
在那里除了乖乖地被吞噬外,毫无别的办法。尤利西斯无疑是个
世故颇深的人,他在当时主张消极的服从,向人们解说和平对于
人类的意义,并指出假如反抗目前对他们享有权力的波里斐谟斯
就会发生什么害处,因而劝他们默默地屈服。
政府的目的是为人民谋福利。试问哪一种情况对人类最有利:
是人民必须时常遭受暴政的无限意志的支配呢,还是当统治者滥
用权力,用它来破坏而不是保护人民的财产的时候,人民有时可
以反抗呢?
谁也不能认为:只要有一个多事的人或者好乱成性的人希望
随心所欲地不时变更政府,就会随时引起祸害。固然这种人可以
随时任意煽动骚乱,但这只会使他们自作自受终要陷于灭亡。因
为除非是普通性的祸害,统治者的恶意已昭然若揭,或他们的企
图已为大部分人民所知觉,宁愿忍受而不愿用反抗来为自己求公
道的人民是不大会慨然奋起的。偶见的不平事例或零星个别不幸
的人所受的压迫,是不会使他们激动的。但是假如他们基于明显
的证据,普遍地相信侵犯他们权利的计划正在实施,而事态的一
般演进和趋向又不能不使他们强烈地怀疑他们的统治者的不良企
图,这又应该怪谁呢?假如他们可以避免而自招这种怀疑,这又
能怨谁呢?如果人民具有理性动物的感觉,能就他们所见所感的
事情进行思考,这能归咎于他们吗?这是否正是那些使事态发展
到这种境地而又不愿被人认识其真相的人们的过失呢?我承认,
私人的骄傲、野心和好战成性有时也引起了国家的大乱,党争也
曾侵许多国家和王国受到致命的打击。但祸患终究经常是由于入
民的放肆和意欲摆脱合法统治者的权威所致,还是由于统治者的
横暴和企图以加诸人民以专断权力所致,究竟是压迫还是抗命最
先导致混乱,我想让公正的历史去判断。我相信,无论是统治者
还是臣民,只要用强力侵犯君主或人民的权利,并种下了推翻合-
法政府的组织和结构的祸根,他就严重地犯了我认为一个人所能
犯的最大恶果,他应该对于由于政府的瓦解使一个国家遭受流血、
掠夺和残破等一切祸害负责。谁这样做了,谁就应该被认为是人
类的公敌大害,而且应该受到相应的对待。
假如臣民或外国人企图用强力侵犯任何人的财产,被侵犯的
人可以以强力抵抗,这是已被公认的。但是官吏们做了同样的事
也可以加以反抗这一点,近来却为人所否认;好像那些基于法律
享有最大权利和便利的人因此就有权破坏法律似的,其实正是那
些法律使他们占有比他们的同胞较为优越的地位;恰恰相反,他
们的罪行却因此更大,因为他们既辜负了法律所给予的较大权力,
同时也有负于同胞所授予的委托。
正像每一个无法无天的人在社会中所做的那样,谁不基于权
利而使用强力,就使自己与他使用强力来对付的人们处于战争状
态;在这种状态中,以前的一切拘束都被解除,其他一切权利都
不再有用,而人人都享有自卫和抵抗侵略者的权利。这是那样明
白,就连巴尔克莱,即那位主张君权和君主神圣不侵犯学说的著
名人物,~r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