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种性质的论文中,如果对于世界上已通用的一些字眼和
名词加以挑剔,或许会被指责为一种不恰当的刁难,但是当旧名
词易于使人陷于错误时,提出一些新名词来可能不会被认为是不
对的。父权这一名词或许就是这样,它似乎将父母对儿女的权力
完全归属父亲,好像母亲是没有份的;但是如果我们理性地思考,
就会知道她也享有同等的权利。这就使人有理由问,称做亲权是
否更要确切些?无论自然和传种接代的权利责成儿女负有的义
务,它必然是要求他们对出生的共同因素的双方承担的。所以我
们看到上帝的明文法到处都要求儿女不加区别地服从父母,如“当
孝敬父母”(《旧约》出埃及记,第二十章,第十二节),“凡是咒
骂父母的”(《旧约》利未记,第二十章,第九节),“你们各人都
应当孝敬父母”(《旧约》利未记,第十九章,第三节),“你们作
儿女的,要在主那里听从父母”(《新约》以弗所书,第六章,第
一节)等等,这是《旧约》和《新约》的论点。
假如当初单就这一点加以很好的考虑而对问题的实质不作深
入的探讨,也许不致使人们就双亲的权力问题酿成大错。尽管这
一父母亲的权力在父权的名称下似乎由父亲独占时可能并不太生
硬地带有绝对统治权与王权的名义,可是如果这一对儿女的绝对
权力被称做亲权,原来的名称就会听起来很不顺耳,本身显得很
荒谬,因而就会发现那种权力也是属于母亲的。但是如果母亲也
有份,那么对于那些基于他们所谓父亲身份而竭力主张绝对权力
与权威的人们,就会很不受用。这样就会使他们所主张的君主政
体失去个很好的依据,因为从名词本身来说,他们所依据的作为
仅由一人统治的基础的最基本的权威,并非属于一人,而是为二
人所共有。但是且不谈这个名词问题吧。
我虽然己经在前面己
说过,所有的人生来都
是平等的,却不能认为
我所说的包括所有的各
种各样的平等。年龄或
德行可以给一些人以正
当的优先地位。高超的
才能和特长可以使另一
些人位于一般人水平之上。出生的不同可以使一些人,关系或利
益使另一些人,尊敬那些由于自然、恩义或其他方面的原因应该
尊敬的人们。凡此种种都是与人们现在所处的有关管辖或统治的
主从方面的平等相一致的。这也就是与本文有关的那种平等,即
每一个人对于其天然的自由所享有的平等权利,不受制于其他任
何人的意志或权威。
我应当承认孩童并非生来就处在这种完全的平等状态中,虽
然他们生来就应受到这种平等。他们的父母在他们出世时和出世
后的一段期间,对他们有一种统治和管辖权,但这只是暂时的。
他们所受到的这种支配的限制,犹如在他们孱弱的婴儿期间用来
缠裹和保护他们的襁褓衣被一样。随着他们的不断成长,年龄和
理性将解脱这些限制,直到最后完全地解脱,并进而能使一个人
自由地处理一切为止。
亚当生来就是一个完整的人,他的身心具有充分的体力和理
智,因而他一生出来就能自己维护自己,他的行为是按照上帝所
赋予他的理性法则的要求来支配的。从他以后,世界上逐渐繁殖
了他的子子孙孙,他们生下来都是婴儿,孱弱无能,无知无识。
但是为了补救这种直到成长和成年以前的身心不成熟的缺陷,亚
当与夏娃以及他们之后的所有父母根据自然法有保护、养育和教
育他们所生的儿女的责任;并非把儿女看作他们自己的作品,而
是看作他们自己的创造者,即他们为其儿女对之负责的全能之神
的杰作。
支配亚当的法律就是支配他的所有后代的法律,即理性的法
则。但是他的后人和他天然出生的情况完全不同,以另外一种方
式进入世界的,这就使他们愚昧无知而不会运用理性,所以他们
一时还不受那个法律的约束。一个人不能受不是对他公布的法律
的约束,既然仅由理陛公布或发表这个法律,那么他如果还不能
运用理性,就不能说是受这个法律的约束;亚当的儿女既不是一
生下来就受这个理性法则的约束,他们一时还不是自由的。按其
真正的含义而言,法律与其说是限制还不如说是指导一个自由而
有智慧的人去追求他的正当利益,它并不在受这法律约束的人们
的一般福利范围之外作出规定。假如没有法律他们将会更快乐的
话,那么件无用之物法律自己就会消灭;而单单为了使我
们不致堕下泥坑和悬崖而作的防范,就不应称为限制。所以尽管
会引起人们各种各样的误解,法律的目的并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
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这是因为在一切能够接受法律支配的人类
的状态中,哪里有法律,哪里就没有自由。因为自由意味着不
受他人的束缚和强暴,而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不能有这种自由。
但是自由,正如人们告诉我们的,并非人人爱怎样就可怎样的那
种自由(如果任何人的一时高兴可以支配一个人的时候,就不可
有谁有自由),而是在他所受约束的法律许可范围内,随心所欲
地处置或安排他的人身、行动、财富和他的全部财产的那种自由,
在这个范围内他不受另一个人的任何意志的支配,而是可以自由
地遵循他自己的意志。
父母对于他们的儿女的权力,是由他们应尽的义务而产生的,
他们有义务要在儿童没有长大的期间管教他们。儿女所需要的和
父母应该做到的,是培养儿女的心智以及管理他们还在无知的未
成年期间的行动,直到理性取而代之并解除他们的辛苦为止。这
是因为,上帝既赋予人以一种指导他的行动的悟性,就让他在其
享有一种意志的自由与正当地属于意志的自由范围内的行动的自
由是在法律约束范围之内。但是当他还处在缺乏悟性来指导他的
意志的情况下,他就缺乏可供自己的可以遵循的意志。谁替他运
用智力,谁也就啦当替他拿出主张;他必须规定他的意志并且调
节他的行动;但是当那种使他父亲就成为一个自由人的境界时,
他也成为了一个自由人。
在一个人所受约束的一切法律中都可适用这一点,不论是自
然法或国家法。一个人是否受自然法的约束?什么东西使他摆脱
了那个法律?什么东西又使他在自然法的范围内根据他的意志自
由地处置他的财产?我的回答是,成熟的境界,他如果达到了这
个境界,就可以被认为能够理解那个法律,从而可以把他的行为
限制在那个法律的范围之内。如果他达到这一境界,他可以被认
为是知道遵循法律的程度和应用自由的程度,从而取得自由;而
在这以前,被认为知道法律所容许的自由程度的人必须对他进行
指导。假使这种理性的状态、这种成年使一个人自由,同样的情
况也可以使他的儿子自由。一个人是否受到英国法律的约束?他
凭什么不受那个法律的支配?即在那个法律的许可范围内享有依
照他自己的意志来处置他的行动与财产的自由?这就是了解那个
法律的能力;按照那个法律的假定为二十一岁,当然在某些情况
下可能还要早些。如果这曾使父亲自由,它也该使儿子自由。在
这以前,法律不容许儿子有意志,他要接受他使用理智的父亲或
监护人的意志的指导。父亲死亡,而且又没有委托一个代表来接
替,假如他未曾准备一个导师在他儿子未成年与缺乏悟性期间加
以管教,法律将负责做这件事情。当一个人尚未达到自由的状态
时,他的悟性还不能驾驭他的意志之前,必须有人来管理他,作
为支配他的一种意志。但是过了这个阶段,父亲和儿子,正像导
师和成年之后的徒弟一样,都同等地自由了,他们同样地受制于
同一法律,不论他们只是处在自然状态而受自然法的约束或者受
一个已成立的政府的明文法的约束,父亲对他的儿子的生命、自
由或财产,都不再拥有任何统辖权。
但如果由于超出自然常规而可能发生某些缺陷,并且有些人
并未达到可被认为能够了解法律,从而能遵循它的规则而生活的
那种理性的程度,他就决不可能成为一个自由人,而且也能让他
依照他自己的意志去行事(因为他不知道他自己的意志应有限制,
并不具有作为它的正当指导的悟性),在他自己的悟性不能担负
起此项责任时,仍须继续受他人的监护和管理。精神病者与白痴
从来不能脱离他们父母的管束,也正是这个原因。胡克尔在《宗
教政治》第一卷第七节中说:“尚未达到能正确运用理性来指导
自己的年龄的儿童,有自然缺陷而从来不会正确运用理性来指导
自己的呆子,以及第三,目前还不能运用正确理性来指导自己的
精神病者,只能以他们的导师用以指导其行动的理性作为他们的
指导,来谋求他们的福利。”凡此种种,似乎只不过是上帝和自
然加诸人类以及其他生物的一种责任,以保护他们的后代,直到
他们有能力自立为止;这个例子并不可以被当做父母享有王权。
所以我们是生而自由的,也是生而具有理性的;但这并不就
是说我们实际上就能运用此两者:年龄带来自由,理性也随之产
生。由此我们能够看出,自然的自由和服从父母是一致的,两者
都是基于同一原则的。一个儿童是依靠他父亲的权利、依靠他父
亲的理智而自由的,支配着他的是其父的理解,直到他具有自己
的理智时为止。一个成年人的自由和一个尚未达到那个年龄的儿
童对他的父母的服从,两者没有抵触但又判然有别,以致主张君
主制的最盲目的父权党也不能忽视这一区别,最顽固的人也不能
不承认它们的一致性。假如他们的学说是完全正确的,假如亚当
的合法嗣子现在已经被确定,并基于这一权利而被立为君,享有
罗伯特·菲尔麦爵士所说的一切绝对的无限权力;假如他在他的
嗣子一出世的时候便死亡,这个婴孩不论他自由、高尚至极,在
年龄和教育使他具有理性与能力来管理他自己和他人之前,必须
服从他的母亲和保姆、导师和监护人的支配。他生活上的需要、
身体的健康和心灵的培育都要求他受他人的而不是他自己的意志
的指导,然而是否有人会认为,这种限制和服从是不符合或剥夺
了他有权享受的那种自由或主权,或把他的王国丧失给在他未成
年期间对他进行管教的一些人呢?这种对他的管教,只是使他更
好和更早地具备行使他的自由权或主权的条件。当人们问我,什
么时候我的儿子才可以达到自由的年龄,我将答复说,就是当他
的君主可以当政的年龄。明智的胡克尔在《宗教政治》第一卷第
六节中说:“只有这时一个人才可以说是已经达到这样的运用理
性的地步,以致足以使他能够了解那些他必须用来指导他自己的
行动的法律,这用感觉来辨认要容易于用技能和学问来决定。”
国家本身就注意到并承认人们要到某一时刻才开始像自由人
那样行动,所以直到那时为止,效忠或忠顺的宣誓,或对他们国
家的政府表示其他公开的承认或顺从根本没有意义。
由此可见,人的自由和依照他自己的意志来行动的自由,是
按照他所具有的理性为基础的,理性能教导他了解他用以支配自
己行动的法律,并且使他知道他对自己的自由意志听从到什么程
度。在他的理性指导他的行动之前,放任他享有无限的自由,并
不是让他得到本性自由的特权,而是把他投入野兽之中,让他处
于与野兽一样的不幸状态,比之人所处的状态要低得多。这就是
父母有权管理未成年的儿女的根源。上帝要他们以管教儿女为己
任,并赋予他们以适当的慈爱和关切心情,来调整这一权力,而
在儿女需要受这一权力的约束期间,他的智慧正是按照那样去筹
划,为了儿女的利益来行使这一权力。
但是没有什么理由把父母对儿女的这种管教责任引申成为父
亲的一种绝对的、专横的统辖权。他的权力至多只能是采用他认
为最有效的管教方式,使他们的身体有这样的体力和健康,他们
的心灵这样地奋发和纯正,以便使他的儿女能很好地具备条件,
无论对己对人都成为十分有用的人;而且如果这种情况有必要的
话,也可以在他们有能力时允许他们去为自己的生存而工作。但
是这项权力,母亲也跟父亲一样,是有她的份的。
除此之外,这个权力之所以属于父亲,并非基于自然的任何
特殊权利,而只是由于他是儿女的监护人,因此当他不再管教儿
女时,他就失去了对他们的权力。这一权力是随着对他们的抚养
和教育而来的,是互相关联着无法分割的,而且它属于一个被遗
弃的儿童的义父,如同属于另一个儿童的生身父亲一样。如果一
个男子只有单纯的生育行为,对儿女并无照管,他所享有父亲的
名义和权威仅仅是由于生育行为,那么他对自己的儿女是没有什
么权力的。在世界上有些地区,一个妇女同时有几个丈夫,或在
美洲有些地区,经常会有夫妇分离的情况,儿女都留给母亲,跟
着母亲生活,完全受母亲的抚养扶持,在那些地区,父权又将发
生什么变化呢?如果父亲在儿女幼年死亡,在未成年时他们自然
而然地都服从他们的母亲,如同对他们的父亲一样。假如他还活
着的话,是否有人会说,母亲对于她的儿女有一种立法权,制定
具有永久服从义务的条例,这是她用来规定与他们财产有关的一
切事情,并约束他们一辈子的自由呢?或者说,为了执行这些条
例,她能够使用死刑呢?这是法官的正当权力,而这种权力父亲
是连半点也没有的。尽管支配他的儿女的权力只是暂时的,不能
及于他们的生命或财产;这只不过是对于他们在未成年时的孱弱
和缺陷的一种帮助,为他们的教养所必需的一种约束。在儿女没
有被饿死的危险时,父亲无疑可以任意处理他自己的财产,然而
他的权力却不能推及儿女的生命或他们靠自己的劳动或他人的赠
与所得的财物,而且当他们达到成年并享有公民权时,也不可能
及于他们的自由。父亲的主权到此为止,从此就不能再限制他的
儿子的自由了,正如他不能限制其他任何人的自由一样。而且可
以肯定这一种绝对的或永久的权限不可能存在,一个男子可以摆
脱它的束缚,因为神权准许他离开父母而和妻子同居。
但是如同父亲自己不再受任何旁人的意志的支配一样,儿女
不再受父亲的意志和命令的支配,他们除了同样要遵守自然法或
者他们国家的国内法之外,各人都不受其他人限制;这种自由却
仍无法让儿子免除他根据上帝的和自然的法则对他父母应尽的尊
礼。上帝既以世间父母为他延续人类种族大业的工具,以及他们
儿女的生活的依靠,一方面父母应当承担养育、保护和教育他们
儿女的义务,同时他又要儿女承担永久尊礼他们父母的义务,其
中包括用一切形诸于外的表情来表达内心的尊崇和敬爱,约束儿
女不得从事任何可能的损害、冒犯、扰乱或危害其生身父母的快
乐或生命的事情,使他们对于给他们以生命与生活快乐的父母,
尽一切保护、解救、援助和安慰的责任。儿女的这种义务在何时
何地都无法解除。然而这决不是给予父母一种命令他们儿女的权
力,或者一种可以制定法律并任意处置他们的生命或自由的权威,
尊崇、敬礼、感恩和帮助是一回事,而要求一种绝对的服从和屈
从是另一回事。一个在位的君主对他的母亲也应尽到对父母应尽
的尊礼,但这并不能减少他的权威,保证他不受她的统治。
未成年人的服从使父亲享有一种和儿童的未成年同时结束的
临时统治权;儿女的尊礼应使父母享有受到尊重、敬礼、赡养和
孝顺的永久性权利,这是多少与父亲的照管、花费和对他们的教
育方面的关怀所费的力量相当的。这并不因成年而宣告结束,这
在一个人一生的各方面和一切情况下都是存在的。对这两种权力,
即父亲在子女未成年时有权予以管教和终身应受尊礼的权力不加
区别,就是引起有关这个问题一大部分错误的缘由。准确些,前
者无非是儿女的特殊利益和父母的责任,而不是父权的任何特权。
教养儿女是父母为了他们儿女的好处而不容推卸的职责,以至任
何事情都不能推卸他们在这方面的责任。虽然同时也有命令和责
罚他们的权力,但是上帝把人们对儿女的深厚感情交织在人性的
原则之中,简直不用担心父母会过分严苛地使用他们的权力;在
严苛方面很少有过分之处,自然的强烈倾向倒能引向另一方面。
所以当全能的上帝要表示他对于以色列人的宽容处理的时候,他
就告诉他们说,虽然他管教他们,但就像一个人管教他的儿子一
样(《旧约》申命记,第八章,第五节)——那就是说,用慈爱
的心肠——除绝对对他们最有好处的管教之外并不对他们加以更
严厉的约束,而是加以纵容倒是不够慈爱。这就是要儿女服从的
那种权力,使父母无须付出更多操心或徒劳无功。
另一方面,尊礼与赡养,作为儿女应该报答他们所得的好处
的感恩表示,是儿女的必要责任和父母应享有的特殊待遇。为了
父母的好处,犹之另一种是为了儿女的好处一样。不过作为父母
之责的教育好像具有特别大的权力,因为孩童时期的无知和缺陷
需要加以约束和纠正,行使的这种看得见的统治权,是一种统辖
权。而尊礼一词所包含的责任并不要求那么多的服从,但是这种
义务对于成年的儿女要求得比年幼的儿女高一些。“儿女们,要
孝顺你们的父母”,谁会觉得这条命令要求自己有儿女的人对他
父亲所表示的服从,要同他年幼的儿女应该对他自己所表示的一
样;如果他的父亲由于狂妄的权威感,还要把他当作孩子一样看
待的话,谁又会根据这句箴言,认为必须按照他父亲的一切命令
去做事呢?
所以父权或者
不如说责任的首要部
分,即教育是属于父
亲的,这部分权力到
一定的时候就宣告结
束。教育责任终了,
这部分的权力即自动
告终,而且在这以前
也是可以让予的。这
是因为,一个人可以把教导儿子的事托付别人,当他把他的儿子
交给别人充当学徒时,他就免除了在那个时期内他儿子对他和他
的母亲的一大部分的服从义务。但是父权的另一部分,即尊礼的
义务,还仍是完全属于他们的,这是无法取消的。这种绝对不能
同父母两人分开的义务,以致父亲的权威不能剥夺母亲的这种权
利,亦没有任何人能够免除他的儿子尊礼他的生身之母的义务。
但是这两部分父权都与制定法律并以能及于财产、自由、身体与
生命的处罚来执行这些法律的权力完全不同。命令儿女的权力到
成年而宣告结束;虽然在此之后,一个儿子对他的父母总应尽到
尊崇和敬礼、赡养和保护,以及感恩的心情能够责成每一个人尽
到的所有义务,以报答他自然地能够得到的最大好处。然而这些
并没有把王权——君主的命令权给予父亲。他对于儿子的财产或
行动并无统辖权,我们无法保证任何权力在一切事情上以他的意
志来拘束他儿子的意志,尽管他的儿子如果尊重他的意志的话,
在许多方面对他自己和他的家庭仍无太不方便的时候。
一个人为了尊礼与崇敬长者或贤人,保护他的儿女或朋友,
救济和扶助受苦受难的人和感谢给他好处的人而负有种种义务,
纵使尽其所有与尽其所能恐怕也不足应付于万一;但是这一切并
不能使那些要求他克尽义务的人享有权威,享有对他制定法律的
权利。很明显,这不仅是由于父亲的名义,也不是如前面说过的
由于也受恩于母亲的缘故,而是因为对父母所负的这些义务以及
对儿女所提出的要求的程度,同扶养、慈爱、操心和花费是有所
不同的,这些照顾在两个孩子之间经常是有厚薄之分的。
这就表明,为什么那些身在社会而本身作为社会成员的父母,
对他们的儿女都保持着一种权力,并且享有同那些自然状态中的
人们一样多的权利来要求儿女们对他服从。假如说一切政治权力
只是父权,尽管这实际上是同一回事,那就不可能是这样了。因
为这样的话,所有的父权既属于君主,臣民自然就不能够享有。
但是政治权力和父权这两种权力是绝然不同而有区别的,是建立
在不同的基础上而又各有其不同的目标的,因此每一个作为父亲
的臣民,对于他的儿女具有同君主对于他的儿女同样多的父权;
而每一个有父母的君主,也对他的父母应当尽到与他的最微贱的
臣民对于他们的父母同样多的孝心和服从的义务;因此父权不能
包括一个君主或官长对他臣民的那种统辖权的任何部分或任何可
能的程度。
虽然父母教养儿女的义务和儿女孝敬父母的义务意味着一方
享有全部的权力和另一方必须服从,并且这对双方关系将都是正
常的,但是父亲通常还具有另外一种权力,使他的儿女不得不对
他服从;虽然这种权力他同别人都是同样具有的,但是由于这种
权力差不多总是在父亲们私人的家庭里,表现在别处这样的例子
极少,亦很少受人注意,因此现在就被当作父权的一部分。这就
是人们通常所具有的把他们的财产给予他们最喜欢的人的权力。
儿女们所期待和希望承继的父亲的财产,通常依照每一国家的法
律和习惯按照一定比例分配,然而父亲一般地有权根据这个或那
个儿女的行为是否迎合他的意志和脾气而决定给予多少。
这对于儿女的服从起着相当大的约束力。因为土地的享用总
是附带着对这块土地所属的国家的政府的顺从,所以通常就认为
父亲能够强制他的后人服从他自己所臣服的政府,使他的儿女也
受他的契约的约束。其实,这不过是土地的附带的一项必要条件,
但是在那个政府之下的地产的继承,并不在只有那些愿意在那种
条件下接受的人们才能享受,所以这并不是什么自然的约束或者
义务,而是一种自愿的顺从。这是因为,既然每一个人的儿女天
生就和他自己乃至他的任何祖先一样地自由,那么他们处于这种
自由状态时,就可以自由选择自己愿意加入的社会、愿意隶属的
国家。但是假如他们要享受他们祖先的遗产,就必须接受他们祖
先原来的接受的同样条件,受制于这一产业所附带的一切条件。
诚然,父亲可以运用这种权力,迫使他们的儿女哪怕是已经达到
成年仍然对他服从,并通常使他们隶属于这个或者那个政治权力
之下。但是这些都不是基于父亲的任何特殊权利,而是用他们所
持有的赏赐来贯彻和酬谢这种服从;这并不比一个法国人对于一
个英国人所享有的权力更大,但是当后者想要得到前者的一份财
产,当然对他自己的服从不肯丝毫放松。而当财产传给他的时候,
如果他要享受到这份财产,他就必须承认该土地所在国家对于土
地占有所规定的所有附带条件,不论是法国还是英国。
所以我们有这样的结论:即使父亲的命令权只在他的儿女的
未成年期间行使,而且只以适合于那个期间的管束教训为限;即
使儿女在他们的一生中和在一切情况下,无疑应对于他们的父母
都尽到尊敬、孝顺和拉丁人所谓的“孝道”以及对他们应尽的一
切保护和赡养,而并不给予父亲以统治的权力——即制定法律和
处罚他的儿女——虽然这一切并不能使他对于他的儿子的财产或
行动有任何统辖权,然而很明显地可以设想,在世界初期以及现
在的某些地方,人口的稀少允许一些家庭分散到无主的地区去,
他们还可以迁移到或定居在尚无人烟的地方,在那种情况下,父
亲成为一个家庭中的君主是极其容易的。他从他的儿女的孩提时
起就是一个统治者。由于进行共同生活而没有某种统治权有其困
难,那么当儿女长大的时候,基于他们明白或默认的同意,将统
治权归于父亲,老实说,这个统治权只是继续下去,并没有什么
改变;事实上,要做到这一点,需要的仅是允许父亲一人在他的
家庭里行使每个自由人自然享有的自然法的执行权,而由于这种
允许,当他们还留在这个范围之内时,就给予父亲一种君主的权
力。但是显然这并非是基于任何父权,而只是基于他的儿女的同
意。因此并没有人会怀疑,假如有一个外人偶然或因事到他的家
里,在他家里杀死了他的一个儿女或做了其他任何坏事,他有权
把他定罪处死,或者像处罚他的任何儿女那样处罚他。当然他这
样做,对于一个并不是他孩子的人,不可能是基于任何父权,而
是基于他作为一个人而享有的自然法的执行权。只有他一人能够
在家里处罚他,因为由于他的儿女的崇敬,他们愿意让他具有高
于家庭中其他成员的尊严和权威而行使这种权力。
因此,儿女们默认与难以避免地同意使父亲具有权威并进行
统治,那是很容易的和几乎是很自然的。他们在孩童期间就习惯
于服从他的管教,把他们的很小的争执向他提出;但是当他们成
入以后,谁更适宜于统治他们呢?他们的那些微少财产和不大的
贪心很少会引起较大的争执。当争执发生时,除了像他这样把他
们都抚养长大并对他们都有爱心的人以外,将无法找到更合适的
公正人。难陉他们对所有未成年和成年并不作出区别,而当他们
无意摆脱被保护者的身份时,也并不期待那可以使他们自由处理
自身和财产的二十一岁或任何其他年龄。在未成年时他们所处的
那种统治形势,依然对他们是保护多于限制;他们的安宁、自由
与财产没有比在父亲的统治下能够得到更可靠的保障。
所以不知不觉中一些家庭中的生身父亲变成了政治上的君
主;而如果他们碰巧寿命长,留下了连续几代能干而且适当的继
承入,奠定了各种组织形式和形态的世袭的或选举的王国的基础。
但是假如认为君主是以他们作为父亲的身份而才享有君权的,因
而认为这就足以证明父亲们享有政治权力的自然权利,因为统治
权的行使事实上通常都是在父亲手里的。我要说,如果这个论证
是正确的话,那么同时它也会证明,所有的君主——而且只有君
主——应当成为祭司,因为在最初,一家的父亲担任祭司与他是
一家的统治者这一事实是同样地应得到肯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