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权是指享有权利来指导怎样运用国家的力量以保障这个
社会及其成员的权力。由于那些必须常常加以执行和它们的效力
总是持续不断的法律,可以在短期间内制定,所以立法机关既然
不是总有工作要做,就没有必要经常存在。并且如果同一批人同
时拥有制定和执行法律的权力,这就会给人们的弱点以极大的诱
惑,使他们动辄要攫取权力,借以使他们自己免于服从他们所制
定的法律,而且在制定和执行法律时,他们自己的私人利益适合
于法律,因此他们就与社会的其余成员有不相同的利益,违反了
社会和政府的目的。因此,在组织完善的国家中,全体的福利就
受到应得的注意,其立法权属于许多个人,他们定期集会,掌握
有由他们或联同其他人制定法律的权力,当法律制定以后,他们
重新分散,自己也会受他们所制定的法律的支配;这是对他们的
一种新的和切身的约束,在制定法律时使他们注意为公众谋福利。
但是由于那些一时和在短期内制定的法律,具有经常持续的
效力,而且需要经常加以执行和注意,因此就需要有一个经常存
在的权力,负责执行被制定和继续有效的法律,所以立法权和执
行权往往是分立的。
每个国家还有另一种权力,可以称它为自然的权力,因为它
与加入社会以前人人基于自然所享有的权力相当。因为在一个国
家当中,以成员彼此之间的关系而论,虽仍是不同的个人,并以
这种地位受社会的法律的统治,可是以他们同其余的人类的关系
而论,他们构成一个整体,这个整体同它的每个成员在以前那样,
仍同其余的人类处在自然状态中。所以社会的任何成员与社会以
外的其他任何人之间的纠纷,是由公众来解决的;而对于他们整
体的一员所造成的损害,使全体都与要求赔偿有关系。所以从这
方面考虑,整个社会在与其他一切国家或者这个社会以外的人们
的关系上,是一个整体,且是处在自然状态下的。
因此,这里包括战争与和平、联合与联盟以及同国外的所有
人士和社会进行一切事务的权力;假如愿意的话,对外权咱们可
以称上的。只要对这事能够理解,我对于名称并无偏见。
执行权和对外权这两种权力,虽然本身确实是有区别的,但
是前者包括在社会内部对其一切成员执行社会的国内法,而后者
是指对外处理有关公共的安全和利益的事项,其中包括一切可以
得到的利益或是受到的损害在内,但是这两种权力几乎总是联合
在一起的。这种对外权行使得适当与否,对于国家虽有重大影响,
但是比起执行权来,远不能为早先规定的、经常有效的明文法所
指导,所以必须由掌握这种权力的人们凭他们的深谋远虑,为了
公共福利来行使这种权力。至于涉及臣民彼此之间的关系的法律,
它们既然是为了指导他们的行动,就很可以预为制定。但是对于
外国人应该怎样做,既然在很大程度上要看外国人的行动以及企
图和兴趣的变动而确定,就必须大部分交由赋有这种权力的人们
的智谋来决定,凭他们的才能所及为国家谋取利益。
虽然正如我所说的,每个社会的执行权和对外权本身确是有
差异的,但是它们很难分开和同时由不同的人所掌握;因为两者
的行使既然都需要社会的力量,那么把国家的力量交给不同的和
互不隶属的人们,几乎是不现实的;而且如果执行权和对外权掌
握在可以各自行动的人的手中,这就会使公共的力量处在不同的
支配之下,迟早总会导致纷乱和灾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