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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权与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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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本章字数 3,837      更新时间 2026-06-25 16:21:43

在上面几章,我们已经看到我们作者心目中亚当的君主政治

是什么,他所建立的君主政治是以什么权利为依据的。他着重强

调的理论基础——即他认为最足以替将来的君主们引伸出君主专

制的那些基础——有两项,那就是“父权”和“财产权”;所以

他提议用来“排除天赋自由说之各种谬误与障碍”的办法就是“维

持亚当的自然的和个人的支配权”。依据这一点,他告诉我们,“统

治的根据和原则必然要依赖财产权的起源”。“儿子对他们的父亲

的从属是任何王权的根源”;“世界上的一切权力或者是从父权派

生,或是篡夺父权而来,此外再也找不出任何权力的其他起源。”

至于怎样既说“统治的基本根据和原则必然依靠财产权的起源”,

又说“除父权之外没有任何权力的根源”而又不使自己陷入自相

矛盾,我在这里且先不讨论。很难理解怎样会除了“父权”之外

就“没有别的起源”,而又说“统治的根据和原则依靠于财产权

的起源”。因为“财产权”与“父权”是亳不相同的两码事,正

如领地的主人不同于儿子们的父亲一样。我也看不出这两个论点

中有哪一个与我们的作者所讲的关于上帝责罚夏娃的话(《创世

记》第三章第十六节)“那就是授予治理权的原始的诺言”有什

么一致之处。假如那就是治理权的起源的话;治理权的起源——

根据我们的作者的自白——便既不是来自“财产权”,也不是来

自“父权”,于是他引来证实亚当有支配夏娃之权的这句经文,

必然与他所说的“为一切权力之唯一源泉”的“父权”相抵触;

假如亚当对于夏娃具有像我们的作者所主张的那样的王权,那它

必然是根据别的什么资格,而不是根据生育儿女的资格。

然而我让他自己去解决这些以及其他许多自相矛盾的地方

罢,只要稍微留心读他的著作,任何一个读者都能找出很多这样

的矛盾。现在让我们进而考察一下,看看“亚当的自然的和个人

的支配权”这两种统治权的起源怎样能相互一致起来,以及怎样

用它们来解释和确立后世君主的资格,按照我们作者的规定,这

些君主只能从这些源泉中获得他们的权力。我们假定可以:亚当

因上帝的赐福而成为全部地上世界的主人和唯一的所有者,其权

限之广大,如同罗伯特爵士所期望的一样,让我们再假设:亚当

凭着父亲的权利,而成为他的儿女们的绝对统治者,拥有无限的

最高权力。我试问,在亚当死后,他的“自然的”和“个人的支

配权”变成什么样呢?我确信我们的作者会答复说,它们要传之

于第二代的子嗣,他在他的著作中有好几处地方就曾这样说过。

然而这个办法可能做不到把他的“自然的”和“个人的支配权”

传给同一个人;因为如果我们承认父亲的一切所有权、一切财产

都应当传给长子(这一点还需要一些证据才能确定),于是长子

依据这一个资格,继承父亲的一切“个人的支配权”,但是父亲

的“自然的支配权”——父权却不允许由继承传给他;因为这是

一种只凭“生育”儿女才获得的权利,对于不是自己生育的人,

任何人都不能够享有这种自然支配权,除非我们假定一个人可以

在不满足某种权利据以成立的唯一条件的情况下,对一切东西享

有权利。因为,一个父亲,如果别无其他理由,只是因“生育”

儿子一事,对于他的儿子们具有“自然的支配权”,那么没有生

育这些儿子的人,自然不允许对于他们享有这种“自然的支配权”。

因此,我们的作者说,“凡被生育出来的人,就因为他的出生一事,

而成为生育他的人的属下”,这话无论对与否,都必然取得如下

的结论,即一个人根据他的出生不能成为不曾生育他的兄长的属

下,除非我们能够假定一个人可以根据同一理由而同时处于两个

不同的人的“自然的和绝对的支配”之下,或假定这种说法是有

道理的,即一个人只是因为是他父亲所生,因此由于出生应受他

的父亲的“自然的支配”,同时,一个人虽然不是他的长兄所生,

因为出生也要受他的长兄的“自然的支配”。

那么假如亚当的“个人的支配权”,他对万物的所有权,在

他死后,是完全传给他的长子,他的子嗣的话(因为,如果不是

这样的话,罗伯特爵士的君主制和“自然支配权”马上就垮台了),

父亲因为生儿育女而获得的对子女的支配权,在亚当死后,他的

已生育儿女的儿子们便根据与他们的父亲取得这种权利的相同资

格,立刻平均分配这种统治权,这样基于“财产权”的统治权同

基于“父权”的统治权,便被分离了,由于该隐作为子嗣,独自

取得了基于“财产权”的统治权,而塞特和其他的儿子们则跟他

平均分配了基于“父权”的统治权。这是对我们作者的学说所能

作的最好的解释,在他赋予在亚当身上的两重统治权利中,如果

不是其中之一全无意义,就是假如两种权利都必须同时成立的话,

它们只能起到混淆君主权利,并在他的后代中把政府弄得乱七八

糟的作用。因为他的理论是建立在两种统治的权利之上,这两种

权利不能一起传袭,他也承认是可以分离的,因为他曾经同意“亚

当的儿子们根据个人的支配权,各有不同的领土”。他使人对他

的原则永远发生疑问,不知统治权究竟在什么地方,或我们究竟

应服从谁,“父权”和“财产权”既是两种不同的权利,而且在

亚当死后,便立刻落在不同的人的身上。两种权利中究竟哪一种

应当让路呢?

关于这点让我们把他自己对我们所作的说明来加以检验。他

引用格老秀斯的话告诫我们说:“亚当的儿子们在他没有死以前,

因为亚当的赏赐。指定或者某种的让渡,借着个人的支配权,已

各有自己的权利领域;亚伯得有他的羊群和牧地,该隐得有他的

田地和挪得的土地,在那儿建立了一座城”。讲到这里,当然需

要问起,在亚当死后,这两人中究竟谁是统治者。我们的作者回

答说是“该隐”。但他是根据什么条件呢?我们的作者讲:“他是

元祖们的许多继承人中的一个继承人;这些元祖是同族人们的自

然的父母!他们不仅是自己的子孙的君主,而且是他们的兄弟们

的君主。”但是该隐继承的是什么?他没有继承全部所有物,也

没有继承亚当的全部“个人支配权”;由于我们的作者承认,亚

伯由他的父亲分得权利,“借着个人的支配权,自己领有做牧地

的土地”。那么亚伯根据“个人的支配权”而得到的东西,就不

在该隐的支配权之内,因为他不能对于已经处于别人支配权下的

东西,再具有“个人的支配权”,因此该隐对于他的兄弟的支配权,

便随着这个“个人的支配权”而一道消失了。于是便暂时存在着

两个统治者,而我们的作者所虚构的“父权”资格便归无用,该

隐也不是他的兄弟的君主,要不然的话,假如在亚伯有“个人的

支配权”的情况下,该隐仍旧拥有他对亚伯的统治权,其结果将是,

不管我们的作者怎样持相反的意见,“治理权的第一个根据和原

理”与财产权便没有别的关系。虽然亚伯在他的父亲亚当死去之

前就先死了,但是这与论点无关,因为不论是说亚伯也好,塞特

也好,或者任何一个不是由该隐所生的亚当的后裔也好,都能用

这~论点来批驳罗伯特爵士。

当他说到“挪亚的三个儿子,由他们的父亲把全世界分配给

他们”时,他也遇到同样的难题。试问在挪亚死后,我们在三个

儿子中哪一个身上发现了“王权的建立”呢?假如三个儿子都有

王权——我们的作者似乎是这样说的——那么王权是基于土地的

所有权,是根据“个人的支配权”,而不是基于“父权”或“自

然的支配权”了。于是父权作为王权的源泉之说便要倒台,那大

肆夸张的“父亲身份”也就完全消失了。假如把“王权,,传给作

为挪亚的长子和继承人的闪(Shem),那么我们的作者所说的“挪

亚以抽签分配世界给三个儿子”~事,或者“他周游地中海十年.

将每个儿子应得的土地指定”一事,都是白花气力。而且他把世

界分配给三个儿子,是得不到任何好处或是达不到任何目的的。

因为挪亚死后不管他生时的诺言怎样,闪都应成为他的兄弟们的

君主,那么挪亚分给含和雅弗土地的诺言便没有什么价值了。要

不然,如果这个授予他们以对于分得的土地的“个人支配权”的

承诺是有效的话,于是便建立起了两种不同的权力,彼此互不从

属,从而引来了他们收集起来用以反对“人民权力”的全部困难。

关于这点,我想用他自己的话来讲,只把他的“人民”两个字改

为“财产权”罢了。“地上世界的一切权利,或是从父权派生,

或者是由父权的篡夺而得,除此之外,无论什么权利都没有任何

别的起源;因为如果承认有两种权力,双方不相从属,那么谁是

最高的权力,便发生永远不停的争议,两个最高的权力是永远不

能协调的。如果父权是最高的,基于个人的支配权的权力便不得

不从属和依存于它,反之,如果基于财产权的权力是最高的,父

权便不能不屈居其下,没有财产所有者允许便不能行使,但这事

必然会破坏自然的部署和进程。”这是他自己反对两种不同的独

立权力的议论,我用他自己的话来说,只把源于财产权的权力替

代了“人民的权力”而已。当他在这儿把他自己极力反对两种不

同权力的论证答复了之后,我们可以更明白地理解他怎样能够从

“亚当的自然的和个人的支配权”,从并不总是集中在同一个人身

上的两种不同资格“父权”和“财产权”中,在一切可以接受的

意义上,探寻一切王权的根源。从我们作者的自述中显然可以看

出,在亚当和挪亚两人死后,继承问题发生的时候,这两种权力

便立刻分开了。可是我们的作者在他的著作中,常常把它们混在

一块,当他觉得它们适合于他的目的时,决不放过利用它们之中

任何一个的机会。这种荒唐的理论,在下一章里将更加充分地显

现出来,在下一章中,我们将对亚当传授统治权给后世国王的方

法加以考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