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如上述,人类天生都是自由、平等和独立的,如没有本人
的同意,不能把任何人置自于这种状态之外,使受制于另一个人
的政治权力。任何人放弃其自然自由并受制于公民社会的种种限
制的唯一的方法,是同其他人协议联合组成一个共同体,以谋他
们彼此间的舒适、安全与和平的生活,以便安稳地享受他们的财
产而且有更大的保障来防止共同体以外任何人的侵犯。无论人数
多少都能这样做,因为其余的人的自由它并不会损及,后者仍然
跟以前一样保有自然状态中的自由。当某些人这样地同意建立一
个共同体或政府时,他们因此就马上结合起来并组成一个国家,
那里的大多数人享有替其余的人作出行动和决定的权利。
这是由于,当某些人基于每人的同意而组成一个共同体时,
他们就因此把这个共同体组成一个整体,具有作为一个整体而行
动的权力,而这是只有经大多数人的同意和决定才能办到的。要
矢口道,任何共同体既然只能根据它的每个个人的同意而行动,而
它作为一个整体又必须行动一致,这就需要使整体的行动以较大
的力量的意向为转移,这个较大的力量就是大多数人的同意。假
如不是这样,它就不可能作为一个整体、一个共同体而有所行动
或继续存在,而根据组成它的每个个人的同意,它正是应该成为
这样的整体的:因此人人都应根据这一同意而受大多数人的约
束。所以我们看到有些由明文法授权的议会,在明文法上并没有
规定其进行行为的法定人数,在这种情况下,根据自然和理性的
法则,大多数具有全体的权力,因此大多数的行为被认为是全体
的行为,也当然有决定权了。
所以当每个人和其他人同意建立一个由一个政府统辖的国家
的时候,他使自己对这个社会的每一成员担负着服从大多数的决
定和取决于大多数的义务;否则他和其他人为结合成一个社会而
订立的那个原始契约就毫无意义,而如果他仍然像以前在自然状
态中那样地自由和除了受以前在自然状态中的限制以外不再受其
他拘束,这契约就不成其为契约了。因为假如这样,那是什么契
约呢?如果他除了自己认为适当的和实际上曾表示同意的法令之
外,不受这个社会的别的法令的拘束,那还算什么承担新的义务
呢?这样,他的自由就可能仍然像在订立契约以前他所享有的或
在自然状态中的任何人所享有的自由一样大,因为他可以在他认
为适当时才服从和同意社会的任何行为。
如果大多数的同意是全体的行为,在理性上不承认,并对每
一个人起约束的作用,那么全体的行为必须经每个人同意;但是
要得到这样一种同意几乎是不可能的,假如我们考虑到必然会有
许多人因病、因事不能出席公共集会,尽管其人数还不如一个国
家成员的总数。此外,在各种人的集合体中总是难免产生意见的
分歧和利害的冲突的。假如基于这样的条件而进入社会,那就只
会像伽图走进戏院那样,一进场就出去。这种组织将会使强大的
利维坦比最弱小的生物还短命,使它在出生的这一天就天亡;除
非我们认为理性的动物要求组织成为社会仅仅为了使它们解体,
这是不能想象的事。因为假如大多数不能替其余的人作出决定,
他们便不能作为一个整体而行动,其结果只有重新解体。
所以凡是脱离自然状态而联合成为一个共同体的人们,必须
被认为他们把联合成共同体这一目的所必需的一切权力全交给这
个共同体的大多数,除非他们明白地议定交给大于大多数的任何
人数。只要一致同意联合成为一个政治社会,这一点就能办到,
而这种同意是完全能作为加入或建立一个国家的个人之间现存的
或应该存在的合约的。所以开始组织并实际组成任何政治社会的,
不过是一些能够服从大多数而进行结合并组成这种社会的自由人
的同意。这样,而且唯其这样,合法的政府才会或才能在世界上
创立。
对于这一点,有人提出两种相反意见:
第一,在历史上找不出这样的例子:一群彼此独立和平等的
人集合在一起,以这种方法开始和建立一个政府。
第二,人们这样做在权利上是不允许的,因为一切人既然生
来就处在政府之下,他们必须受制于那个政府,一个新的政府不
允许被自由地创立,这是毫不足怪的。
对于第一个反对意见,可以这样回答:历史所载关于人们群
居在自然状态中的叙述极少。自然状态的各种不便和人们爱好合
群而缺乏合群的情况一旦把任何一个数目的人聚在一处,他们假
如想要继续共同群居便会立即联合并组成一个社会。如果我们因
为很少听见过人们处在自然状态,就不能推定他们曾经是处在这
种状态中的,那我们也能因为很少听见过萨尔曼那塞尔或塞克西
斯的军队在成人和编人军队以前的情况,就断定他们根本没有经
过儿童的阶段了。政府到处都是先于记载而存在的,而文字的使
用,都是在一个民族经过长期持续的公民社会,享受了其他更必
需的技艺为他们提供的安全、便利和丰富的生活之后,才开始的。
到那个时候他们的创建者的历史才开始被追述,而当他们已无法
记忆这段历史时,他们才探本溯源。因为国家也像个人一样,一
个人经常对于自己的出生和幼年情况是不清楚的。如果他们知道
关于自己的起源的一些材料,这是靠参考他人所保存的偶然记录
而得来的。除了上帝自己直接干涉的犹太民族之外(他们根本不
赞成父亲的统辖权),世界上任何国家的起源都显然是像我所说
的那样,或者至少有着这种明显的迹象。
假如有谁不承认罗马和威尼斯的创建是由彼此自由和独立
的、没有自然的尊贵或臣属之分的人们的结合,那么我们就只有
说他在他的假设与明显的事实不符时,如果我们可以引证阿科斯
塔的话硬要否定事实的奇怪想法,那么他告诉我们说,在美洲的
很多地方从前完全没有政府。他说:“基于有力而明显的推测,
这些人(指秘鲁的土著)在一个很长一段时期内,没有国王也没
有国家,而是过着军队的生活,像今日佛罗里达的人、巴西的吉
里夸纳人和其他很多民族那样,他们都没有一定的国王,只是遇
到和平或战争的关头,他们的领袖才会被随意选出。”(第一卷,
第二十五章)假如说,那里的每一个人生来就隶属于他的父亲或
家长,那么前面已经证明,孩子对父亲的隶属并不能剥夺他加入
一个他认为合适的政治社会的自由。不论怎样,实际上这些人显
然是自由的。无论有些政治家现在怎样想要给予他们中间的若干
人以某种优越的地位,他们自己却没有这种要求;而是基于同意
他们是一律平等的,直到他们基于同样的同意在他们之上设置了
统治者为止。所以他们的政治社会都起源于自愿的结合和人们自
由地选择他们的统治者和政府形式的相互协议。
但愿我们应该承认查士丁所记述的那些跟同巴兰杜斯一道离
开斯巴达的人曾是彼此独立的自由人,他们曾基于自己的同意而
建立了一个统治他们的政府。这样,我已从自由的和处于自然状
态中的民族的历史中举出了一些例子,他们由于聚在一起而联合
起来并创建了一个国家。假如说可以拿缺少这种例子这一点当作
论据来证明政府不是和不能这样开始的,我认为主张父权帝国的
人们还是放弃这种论调而不要用它来反对自然的自由为妙。因为
假如像我所举的那样多的例子他们也能从历史中举出,来证明父
权是政府起源的话(虽然这种充其量是用曾经有过的事来证明应
当有的事的论据并不十分令人信服),我认为,在这个问题上对
他们让步不致会有多大危险。但是如果能让我在这一点上对他们
有所建议,那么他们最好没有必要去寻找事实上他们已经开始找
寻的政府的起源,省得他们发觉在大多数政府的基础上,有些东
西是很不利于他们所提倡的方案和所主张的那种权力的。
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我们的论证显然是有道理的,人
类天生是自由的,历史的实例又证明世界上凡是在和平中创建的
政府,都是以上述基础为开端,并基于人民的同意而建立的;所
以对于最初建立政府的权利在什么地方,或者当时人类的意见或
实践是什么,怀疑的余地是不多的。
我并不否认,假如我们根据历史的线索尽量追溯国家的起源,
我们一般地会看到它们总是在一个人的统治和管理之下。我也能
相信,当一个家族成员很多,可以自给自足,并继续聚居而不与
其他人混杂(像地广人稀的地方往往发生这种情况)的时候,经
常通常起源于父亲。因为父亲既然基于自然法而与其他一切人享
有同样的权力,即在他认为适当时可以处罚违反自然法的任何罪
行,所以也就可以处罚他的犯过失的儿女,即使他们业已成人,
脱离了他们的被监护期;他们一般也会甘愿受他的处罚,并且全
体会和他一起来对付犯罪者,这就授予他以执行处罚任何犯罪的
权力,从而事实上使他成为所有那些仍与他的家族结合在一起的
人们的立法者和统治者。他是最适宜于被信任的人;父亲的慈爱
使他们的财产和利益在他的照料下得到保证,他们在幼年时对他
服从的习惯使他们比对其他任何人更容易顺从他。在群居的人们
中间,既然政府是难以避免的,那么假如他们要有一个人来统治
他们,除非疏忽、残忍或其他任何的身心缺陷使他不适于这种地
位,还有谁能像他们共同的父亲那样合适呢?可是或者父亲死了,
由于留下的嗣子尚未成年,缺乏智慧、勇气或者任何其他品质而
不适于统治,或者有几个家族集合一处,同意继续聚居,这时他
们便行使他们的自然自由,选举他们认为最能干和可能最善于统
治他们的人为统治者,这是毋庸置疑的。同这情况相符的,我们
看到那些还没有受到秘鲁和墨西哥两大帝国的武力征服和扩张统
治的影响的美洲人,仍然享有他们自己的自然自由,虽然从另一
方面讲,他们通常推戴他们的故王的嗣子;但是他的软弱无能如
果被他们发现的话,他们就另立最坚毅和最勇敢的人做他们的统
治者。
由此可见,虽然我们查考最早的记载所提供我们的有关聚居
的材料和各民族的历史,我们通常发现政府是在一个人的支配之
下的;但是我所肯定的意见仍不能推翻,即政治社会的创始是以
那些要加入和建立一个社会的单个人的同意为依据的,当他们这
样组成一个整体时,他们可以建立他们认为合适的政府形式。但
是既然这种情况会引起一些人误解,以为政府本来自然是君主制
的和属于父亲的,我们就不妨在这里研究一下,为什么人们开始
一般采用了这种政府形式。在有些国家最初建立时,也许父亲的
优越地位会促使并在最初阶段把权力交给某一个人;但是很明显
的是,这种集权于一人的政府形式之所以能够继续,.并不是因为
对父权有任何敬意或尊重,因为在一切小的君主国,几乎一切君
主都是这样,它们起源时,经常——至少有时——是选任的。
第一,在开始的时候,父亲对其子女在幼年时期的统治,既
然使他们习惯于受一人的支配,又使他们明白只要这种统治是在
关怀、循循善诱、和蔼和慈爱的情况下对他们行使的,它就足以
得到和保护人们想在社会中寻求的一切政治幸福。怪不得他们要
选择和自然而然地采用那种政府形式,因为他们对它从小已经习
惯,而且根据经验,觉得它是既便利而且安全的。此外,我们还
可以说对于人们最简单明了的就是君主制,因为当时的经验既没
有启示他们以政府的各种形式,也尚未受到帝国的野心或横暴的
教训,让他们知道提防特权的侵占或专制权力的骚扰。这些特权
和专制权力都是君主政体相沿下来容易主张并施加于人民的。因
此当时他们并不费心机地去想出一些办法来限制他们赋与权力以
支配他们的人的任何专横,以及让政府权力分别由人掌握来平衡
政府的权力,这些并不奇怪。他们既没有经历过暴君的压迫,而
时代的风气以及他们的不足构成贪婪或野心对象的财产或生活方
式,又让他们没有任何忧虑或防范的理由,所以难怪他们就置身
于这种如我所说的最为简单明了而且又最适合他们当时的状态和
状况的政体了,因
为他们当时的情况
是对于防御外侮比
对法律的多样性更
感需要。既然把他
们的欲望用一种简
单而贫乏的生活方
式下的平等限制在
各人的少量财产范
围内,就很少造成
纠纷,因而不需要更多的法律来加以裁决,同时又因为侵害行为
和犯罪者为数不多,也不需要各种官吏来监督法律的程序或负责
司法的执行。他们既情意相投而参加了社会,就只能被认为彼此
有一些交情和友谊,并且互相信赖,他们彼此间的猜疑肯定没有
像对外人那样大,所以怎样抵御外侮来保障自己是他们首先注意
和考虑的。他们置身于一个最能达到这个目的的政体下,推选最
贤明和最勇敢的人在他们的战争中指挥他们,他们被他领导去攻
打敌人,而主要在这方面做他们的统治者,这事很自然。
所以我们看到美洲——它仍是亚洲和欧洲原始时代的一种模
型,那里地广人稀,人力和财力的缺乏使人们产生不出扩大土地
占有的欲望,也不致为了扩大土地的范围而引起斗争一印第安
人的国王不过是他们军队的统帅;虽然他们在战争中享有绝对的
指挥权,但是在境内和平时期,他们只行使很小的统辖权,仅有
十分有限的主权;和战的决定权通常属于人民或者会议,而战争
本身既不容许多头领导,就自然会使指挥权归于国王一人。
即就以色列民族本身而论,他们的士师和初期国王的主要任
务好像就是担任战时的将帅和他们的军队的统率者(除从出入时
身先民众,即出征和归来时都在队伍前面这一点可以看出以外),
耶弗他的故事对此说得很明白。亚扪人起兵攻打以色列,基列族
害怕了,派人去请耶弗他回来。耶弗他本是基列族的私生子,为
他们撵走的。这时他们与他立约,假女白他愿意帮助他们抵抗亚扪
人,就立他做他们的统治者。这件事情《圣经》里用这样的话来
记载:“耶弗他百姓就立耶弗他作领袖、统帅。”(《旧约》士师
记,第十一章,第十一节)。在我们看来,这就是等于封他作士
师。所以《圣经》又说,“他作以色列的士师”(《旧约》士师记,
第十二章,第七节),也就是说他作他们的将帅有六年之久。又
例如当约坦责备示剑人对曾经是他们的士师和统治者的基甸忘恩
背义时,他对他们说:“从前我父冒死为你们争战,救了你们脱
离米甸人的手”(、《旧约》士师记,第九章,第十七节)。除了提
到他曾充当将帅以外,没有提到其他的;的确,这就是在他的历
史中或其他任何士师的历史中所能看到的一切。亚比米勒特别被
称为国王,但最多他只是示剑人的将帅。以色列的百姓因为厌弃
撒母耳的儿子的恶行,他们需要立这样一个国王,“像列国一样,
有王治理他们,统领他们,为他们战斗”(《旧约》撒母耳记上,
第八章,第二十节),这时上帝答应了他们的要求,对撒母耳说:“我
必须一个人到你这里来,你要使他作我民以色列的君,他必救我
民脱离非利士人的手”(前书,第九章,第十六节)。好像国王的
唯一任务就是率领他们的军队,为保卫他们而战。因此,在扫罗
登位时,撒母耳把瓶膏油倒在扫罗的头上,对他声言:“耶和华
使他作他产业的君”(前书,第十章,第一节)。因此当以色列各
族在米斯巴庄严地推选并欢呼扫罗为国王之后,不愿意立他为国
王的那些人也只提出这样的话来反对:“这人怎能救我们呢?”(前
书,第十章,第二十七节)他们的本意好像要说:“这人不适于
做我们的王,他在战争中并无策略和才干足够保卫我们。”及至
上帝已决定把统治权移交大卫时,有这样的话:“现在你的王位
必不长久,耶和华已经找到一个合他心意的人,立他作百姓的君”
(前书,第十三章,第十网节)。好像国王的全部威权无非是做他
们的将帅;所以那些仍忠于扫罗家族和反对大卫登位的以色列各
族带着顺服的条件来到希伯仑那里,他们除了别的理由之外,告
诉他说,他们不得不像服从他们的国王一样服从他,因为在扫罗
的时候,他们的国家事实上已是他们了,所以他们现在没有理由
不奉他做国王。他们说:“从前扫罗作我们王的时候,是你率领
以色列人出入的,耶和华也曾经应许你说,你必牧养我的民以色
列,作以色列的君”(《旧约》撒母耳记下,第五章,第二节)。
所以一个国家事实上是由一个家庭成长起来的,父亲的权威
由长子承袭下去,在这个权威下长大的每个人默认地对他服从,
而这种统治的顺利和平等并不妨害别人,每个人都老老实实地表
示同意,以后它的确立事实上己经过了一段时间的考验,并以法
律的形式确定了承继的权利;或者是,几个家族的后裔因偶然的
机会、居地的接近或事务联系聚在一起,联合成为社会……无论
是哪一种情况,因为在战时人们需要一位能干的将军帮助他们防
御敌人,以及在这艰苦而有道德的时代里天真和诚实使人们彼此
有深厚的信赖(世界上能够存在下来的政府在开始时几乎都有这
样的情况),这就使国家的最初创始者们通常把统治权放在一个
人的手里,除了事情的本质和政府的目的昕需要者外,没有其他
任何明白的限制或约束。无论是哪一种情况使当初统治权属于一
人,可以肯定说,它之所以交付给某一个人,只是为了大众的福
利和安全;而在国家的幼年时代,享有统治权的人经常都是为了
这些目的而行使统治权的。除非他们这样做,年轻的社会就不允
许存在下去。假如没有这种保姆式的父亲关心和审慎安排公共福
利,一切政府都会因为它们幼年时代的孱弱而消亡,而君主和人
民很快就会同归于尽。
纵然这黄金时代(在虚荣的野心、恶劣的占有欲和歪风邪念
腐蚀人心,使权力和荣誉的真正意义被曲解之前)具有更多的美
德,因此有较好的统治者和不甚恶劣的臣民;而且当时一方面没
有不断扩张的特权来压制人民,另一方面对于权利也没有任何争
执以减削或限制官长的权力,因此在统治者和人民之间不发生关
于统治者或政府问题的斗争。可是到了后世,在野心和奢侈的怂
恿下,统治者想要保持和扩大其权力,不去做人们最初授权给他
时要他办的事情,加之谄媚逢迎使君主认为具有与其人民截然不
同的利益,于是人们发觉有必要更加审慎地考察政权的起源和权
利,并找到一些办法来限制专横和防止滥用权力。另一个人事实
上已接受他们的权力,目的是为他们自己谋福利,而现在却发觉
被用来损害他们了。
由此可见,完全可能的是,天生自由的人们根据他们自己的
同意,顺从他们父亲的统治,或者由不同的家族联合而成立一个
政府,他们一般地把统治权交给一入掌握,自愿受一人治理。既
认为权力在他的诚笃和精明的掌握下十分安全,就没有以明白的
条件加以限制或控制,虽然他们从没有梦想到君主政体是神授的
权利这一说法,而在近代神学还没有把这种说法向我们启示以前,
从来没有人见过这件事;他们也从来没有允许过父权可以享有一
种统辖的权利或成为任何政权的基础。可见有很多证据足以证明,
就历史来看,我们有理由断定政权的~切和平的起源都是基于人
民的同意的。我之所以说和平的,是因为我在下文将谈到征服,
而有一部分人认为征服是创立政府的一个途径。
对于我所阐述的政府的起源的另一种反对意见,我觉得是这
样的,即:
一切人既生来都处在这个或那个政府之下,所有人就不可能
自由和随意地联合起来创立一个新的政权,或者具有建立一个合
法的政府是这么多的条件。
假如这个论点是对的话,试问如何会有那么多合法的君主
国在世界上呢?因为如果有人根据这个假说,能够向我证实有任
何一个人在这个世界的任何时代,可以自由地建立一个合法的君
主政体,那么我当然就不得不对他指出有十个其他的自由人自由
地联合起来创建一个君主政体或任何其他形式的新政府;不言而
喻,假如一个生来受另一个人统辖的人可以这样地自由,以至享
有权利建立另一个新的王国去支配别人,那么每一个生来受另一
个人统辖的人也可以这样自由,而成为另一个政府的统治者或者
臣民了。所以这个原则是依照他们自己来做的,或是人们不论出
生情况如何都是自由的,或者是全世界只有一个合法的君主、一
个合法的政府,那么他们不用再费唇舌,只要告诉我们两者之中
哪一个是正确的就可以了;当他们指出以后,我相信全体人类都
会毫不踌躇地同意对他表示遵从的。
虽然这已足够回答他们的反对论点,证实这个论点使他们陷
于他们用以反对的那些人所陷入的同样的困境,然而我仍将努力
对这一论点的弱点稍稍作进一步的揭露。
他们说:“但是人都生来处于政府之下,所以他们不能随意
开创一个新的政府。每一个人生来就是他的父亲或君主的臣民,
所以他处在臣服和忠顺的永久束缚之下。”很显然,人类从未承
认或考虑过任何这种他们生来就处在的自然的臣服状态,未经他
们的同意就使他们受制于这个或那个人,对这些人和他们的后嗣
臣服。
因为无论在圣史或俗史中都没有比这再常见的事例,那就
是人们从他们生来就受的管辖权和在其中成长的家族或社会中退
出,不再服从,而在别的地方创建新的政府。这一情况产生了历
史初期的很多小国,而且只要那时有足够的地方,就总是不断增
加,直到较强或较幸运的国家吞并了较小的国家为止,而那些大
国又再分裂成许多小的国家。这一切都是父权统治权的反证,清
楚地证明当初构成政府的不是父亲的自然权利的世代传袭,因为
基于这种论点就不可能有那么多的小王国。假如人们当时没有随
便地脱离他们的家族和不论任何性质的政府,并按照他们所认为
合适的形式建立不同的国家和其他政府,那么必然只会有一个统
括全世界的君主国了。
这是从古到今的世界的实践。对于这些生来就应处在具有既
定法律和固定政体的被组织起来的古老的国家之下的人们来说,
现在人类的自由,比起那些生在森林中同无拘无束的野人共处的
人们来,并不受到更多的限制。因为那些要我们相信我们既生来
就处在任何政府之下,因此我们自然就成为他的臣民,不再有任
何权利或借口享有自然状态的自由这种说法的人们,提不出其他
反对理由(除了我们已经答复过的父权的理由之外),而其论据
只是因为我们的父亲或祖先当初放弃了他们的自然自由,从而使
他们自己和他们的后裔永久受制于他们自己所服从的政府。诚然,
任何人对于他自己所作的任何约定或诺言有履行的义务,其儿女
或后裔是不能以任何契约约束的。这是因为,儿子成年时完全像
他的父亲一样自由,父亲的任何行为都不能断送儿子的自由,正
如它不能断送任何别人的自由那样。固然,某些条件可以被他附
加在他作为任何国家的一个臣民所享有的土地之上,从而强制他
的儿子做那个国家的臣民,假如他想享受他父亲的财产的话,由
于那种地产就是父亲的财产,父亲就能随意处理或附加条件。
这一点是经常使人们误解这个问题的:由于国家既不容许分
裂它领土的任何部分或为其人民以外的任何人所享有,儿子就只
有在他父亲所处的同样的条件下,即成为该社会的一个成员,才
能经常地享有他父亲的财产;这样,他就像那个国家的任何其他
臣民一样,立即使自己从属于那个他发觉其为业已建成的政府。
这就可见,生来处在政府之下的自由人的同意使他们成为国家的
成员,而这种同意是每人在达到成年时各自分别表示的,而大家
都不是这样表示的,因此人们就不注意这一事实,并且以为这种
同意根本没有表示过或并无必要,就可断定这些臣民自然就是他
的,如同他们自然就是人一样。
可是,很显然,政府自身对于这个问题并不是这样理解的。
政府并不因为对于父亲享有权力便主张对于儿子也享有权力;同
样地,它们并不因为父亲是它们的臣民便把儿女也视为臣民。假
如英国的一个臣民在法国同一个英国妇女生了一个孩子,这个孩
子是谁的臣民呢?他不是英国国王的臣民,因为他必须得到许可
方可获得作为英国臣民的权利;他也不是法国国王的臣民,因为
假如是的话,他的父亲怎么可以随便把他带走和随意教养他呢?
不论是谁,如果他离开或对一个国家作战,就可以单单因为他出
生在这国家时他的父母在那里是外国人而被判为叛逆或逃亡者
吗?显然,无论基于政府本身的实践还是基于正当理性的法则,
一个孩子生来并不就是国家或政府的一个臣民。他在成年之前,
处在他父亲的教养和权威之下,到了成年,他便是一个自由人,
处于哪个政府之下加入哪个国家,自己可以随意选择。因为假如
一个在法国出生的英国人的儿子可以有自由,可以这样做,那么
很显然,他的父亲是英国的臣民这一点对他并无拘束,他也不受
他的祖先所订立的任何契约的约束。那么他的儿子纵然生在任何
别的地方,为什么不能根据同样的理由享有同样的自由呢?因为
无论儿女生在什么地方,父亲自然地享有的支配他们的权力是一
样的,而自然的义务关系不受到王国和国家的具体疆界的限制。
因此可见,既然一切人自然都是自由的,仅有他自己是同意
的,无论什么事情都不能使他受制于任何世俗的权力,那么我们
就可以料想,究竟怎样才算是一个人同意受制于任何政府的法律
的充分表示。经常有明白的同意和默认的同意的区别,这是与我
们所研究的问题有关的。只有明白同意加入任何社会才使任何人
成为该社会的正式成员、该政府的臣民,不容怀疑这种问题。困
难的问题在于应该把什么举动看作是承认的同意以及它的拘束力
多大……即是说,当一个人根本并未作出任何表示时,究竟怎样
才可以认为他已经同意,从而受制于任何政府。对这个问题,我
可以这样说,只要某个人占有任何土地或享用任何政府的领地的
任何部分,他的默认的同意就因此表示,从而在他同属于那个政
府的任何人一样享用的期间,他必须服从那个政府的法律。这不
管他所占有的是属于他和他的子子孙孙的土地,或者只是一星期
的住处,或者只是在公路上自由地旅行;事实上,只要在那个领
土范围内,就构成某种程度的默认。
为了更好地理解这一点,不妨认为每一个人当初加入一个
国家时,通过使自己加入这个国家的行为,他也把已有的或者将
要取得的而不曾属于其他任何政府的财产并入并隶属这个共同
体。因为任何人既然为了保障和规定财产权而和其他人一起加入
社会,却又认为其财产权理应由社会的法律来加以规定的土地,
可以不受他作为土地所有人而身为其臣民的该政府的管辖权的约
束,这就是一种直接的矛盾。因此,任何人把本属自由的本身加
入任何国家,他也就通过同一行为把本属自由的财产加入了这个
国家,而是要继续存在这个国家,他本身和他的财产就一直受制
于这个国家的统治和支配。因此,任何人此后以继承、购买、许
可或其他方法享用这样地归并于那个国家并受其管辖的土地的任
何部分,一定接受支配该土地的条件才能加以占有,也就是顺从
对该土地有管辖权的那个国家的政府,如同它的任何臣民那样。
但是既然政府仅仅对土地拥有直接的管辖权,而且只是当它
的占有人(在他事实上使自己加入这个社会以前)居住在这块土
地上和享用它的时候,才及于他本人,那么任何人因为这种享用
而承担的受制于政府的义务,就和这种享用共始终。因此,当只
对政府表示这种默认同意的土地所有人以赠与、出售或其他方法
出脱上述土地时,就可以随意去加入其他任何国家或其他协议,
在“空的地方”,在他们可以找到的空旷和还没有被占有的世界
的任何部分,创建一个新的国家。至于凡是以明确的愿意和明白
的声明表示他同意属于任何国家的人,他就永远地和必然地不得
不成为,并且始终不可变更地成为它的臣民,永远不能再回到自
然自由中去,除非他所属的政府遭受任何灾难而开始解体,或某
些公共行为让他不能再继续成为国家的一个成员。
然而服从一个国家的法律,在法律之下安静地生活和享受权
利及保护,并不足以使一个人成为那个社会的成员,这只是对=卜
那些不处在战争状态中的人们,在他们来到属于政府的领上之内,
来到其法律效力所能涉及的范围之内时,昕应该给予的地方保护,
以及他们对该政府所应尽的尊重。不过,这并不使他成为那个社
会的一个成员、那个国家的一个永久臣民,虽然当他继续在那里
的时候,他必须遵守法律和服从那里的政府,正像一一个人为了方
便而暂时寄居在另一个人的家里,并不能使他从属于那个人一样,
因此我们发现,那些终身在另一个政府之下生活并享受它的权利
和保护的外国人,尽管他们甚至在良心上不得不像任何公民一样
服从它的管理,却并不因此成为该国的臣民或成员。除了通过明
文的约定以及正式的承诺和契约,的确加入一个国家之外,没有
别的方式能使任何人成为那个国家的臣民或成员。我所认为的关
于政治社会的起源,以及使任何人成为任何国家的一个成员的同
意,就是这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