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精神与绝对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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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本章字数 25,194 更新时间 2026-06-03 15:18:12
在前此所探讨的诸形态中——这些形式被大致区分为意识、自我意识、理性和精神——无疑,宗教作为绝对存在一般的意识也出现过,但是以绝对本质为认识对象的那种意识的观点为出发点的,自在自为的绝对存在、精神的自我意识并没有在那些形式中显现。即使是在意识的层面,就意识作为知性而言,理性之特定存在和形态也是没有宗教的,因为理性的自我意识只是在直接的现在中认识和寻求自身。
在伦理世界里,我们倒是看到了一种宗教。这是一种阴间的宗教,这是一种相信命运之恐怖、未知命运的黑暗,相信死去的精神能够复仇的信仰。前者是具有普遍性形式的纯粹否定性,后者则是个别性形式下的否定,后者形态上无疑就是自我。但是这个个别的自我在道德的宗教里并没有真正的概念,只是一个阴影、一个幽灵。因为这个自我的内容被联结于启蒙的否定性特性之中,是一个对象性的存在,是一个具有内在差别的内容,当它返回自身时被建立起来的各部分立刻就被否定了。既然是一个被取消了的、被代替了的特殊,因此就是一个普遍的自我。
在这种自我意识里,精神作为被表象的对象,对自己来说具有普遍精神的意义,这个普遍精神包含着一切本质和实在。然而,它不是自由持存的现实性形式,也不是独立外在的自然形式。因此,在宗教里,精神的真正意识的特定性质并不具有自由独立的异在形式,精神的特定存在与它的自我意识有所不同,并且它的真正的现实性是完全落在宗教之外的。不过,精神意识到在它自己的世界中的精神和作为意识到它自身作为精神的精神或在宗教中的精神乃是同样的东西,因此它作为意识到自身的精神,变成了对自身是现实的东西,并且是它自己意识的真实对象。
然而,精神的这种实在并没有得到公正的对待,也就是说它没有达到作为一个独立和自由的对象性存在。反之,因为实在在它自身之内没有完成,它就是一个限定的形态或形式,除了精神什么都不是,并且精神必须对自身显现,或者作为现实的,如它在自己的本质存在中那样。不过这样一来,它就会达到——似乎与所要求的相反——它的意识的对象同时拥有自由和独立的实在的形式。
第一,自我意识和简单的意识,宗教和存在于它世界内的精神或精神的对象性存在是有差别的,而由于后者的诸环节是相互分离且独立的,所以包含了精神的全体。然而,这些环节是意识、自我意识、理性和精神——精神是作为直接的精神,它还不是对精神的意识,只有诸环节合在一起的全体性才构成作为一个整体精神的现实存在。宗教以这些环节的经历过程为前提,并且是这些环节单纯的全体或绝对的自我或灵魂。第二,这些环节关涉到宗教的过程是不可以按照时间顺序进行描述的,而必须是作为全部精神在时间中,因为只有作为主体才有现实性,诸形态才表现出一个接一个的次序,设定它们纯粹自由的形式。但是,整体的诸环节没有分离的存在,正如精神与它的诸环节不同。第三,我们必须进一步把这些环节与它们的特殊的个别性区别开来。因为这些环节中的每一个环节在它发展过程中又分为各种不同的形态,它的普遍性下降到一个个别的形式,而我们关注的是这个环节本身所表现出来的精神的个别性或具体实在。
精神的个别环节,意识、自我意识、理性和精神返回并曾经返回到宗教作为它们的基础,它们个别阶段或环节独立完成的过程包含了宗教本身的规定,也一起构成了宗教的完成。同样,这个过程也是精神的个别环节区分并返回自身的过程。作为整体的精神,在宗教中的精神,重新又经历从它的直接性进而达到对于它自在的或直接状态的知识的过程,精神将完全充分地成为它的本质,并直观到自身的本来面目。因此,如果意识、自我意识、理性和精神属于自己知道自己的精神一般,那么它们每一阶段呈现出来的特定形式就是属于它们自己知道自己的精神的特定形态。宗教的特定形态从属于它的每一个环节的诸形式中,采取一个适合于它的形式当作它的现实的精神。宗教的这种单一的规定性遍及并渗入它的现实存在的所有方面,并且加以它们这个共同的烙印。
在我们考察过的系列中,每一个环节都不断地深入到自身中,使自身发展并以它自己的特定原则形成一个全体,并将知识亦即整个过程,或者精神,当作实体。然而,这个实体表现出来后又不允许个别环节把自己加以孤立并把自身当实体,反而它会把所有这些环节集中并保持在自身内,个别环节必须采取全体的同一规定性于自身之内,这就实现了每个个别环节的现实性和自在自为的存在。在宗教中,一切形式不论就其自身来说还是对我们而言,都包含在精神中并包含在每一个精神内。但是,对于精神的实在而言,最重要的在于它在它的意识中拥有什么样的规定性,它以什么样的规定来表现它自身,或者在什么形态下它认识到它的本质。
在现实精神和自己知道自己是精神的精神之间,或者在精神作为意识的自身和作为自我意识的自身之间的差异,就在那真正知道自己的精神中被扬弃了,它的意识和它的自我意识就达成了一致。但是,由于宗教在这里首先是直接的,这个差异还没能返回到精神,达成一致。被确立的仅仅是宗教的概念、原理。在这里,本质就是自我意识,它意识到自己就是全部真理,并在那真理之中包含了所有的实在。
但是,这个自我意识,既然是作为意识就以自身为对象,直接认识到的是在直接性形式下的精神,而精神显现给自身的形态的规定性就是纯粹简单存在的规定性。这种存在的内容仅仅是精神,并且知道自己是一切真理和实在。这样,精神被关闭在它的纯粹自我意识之内,它便不会作为一般自然界的创造者而在宗教中存在,而是在这个运动过程中创造出它作为精神的诸形态,这些形态合在一起构成它的现象的全体。并且,这个过程本身是它的个别方面或者它的种种不完善的实现而发展出它的完善的实现过程,也就是说它是诸环节尚未完成的模式。
精神的最初实现正是宗教本身的原理和概念,即直接的或自然的宗教。在这里,精神认识自身在直接和自然的形态下,但是精神的第二实现必然是在一种扬弃了的自然性形态中,即在自我的形式内认识自身。这个形态由于提高到自我的形式,通过这种形式这个意识能够在它的对象中直观到自己的活动或自身,这就是艺术形式中的宗教。最后,精神的第三个实现扬弃了前两个现实性的片面性:自我是直接的自我,同时直接性就是一个自我,成为了两者的同一形式。因此,精神具有了自在自为形态,在被作为它自在和自为的那样时,它就是启示宗教。
在这里,精神达到了它真实的形态,但这个形态本身和意识的表述仍然是一个没有被克服的方面,精神还必须过渡到概念,以便消除对象性的形式,使概念包含它的对方在它自身之内。如此,精神就把握了自己的概念,正如研究分析精神的人已经把握住它那样。而且,它概念的形态,它存在的要素,就是精神本身。
一、自然宗教
那认识着精神的精神意识到了自身,并且以对象性、自为的形式存在于自己面前。它是自为的,是自我意识的方面,因此是与意识相对立的,换言之它以自己为对象。既然精神内在地存在对立,它就存在着自身特定的形态规定性。因此,在考察宗教时,我们所要考察的就是这些特定的形态。鉴于意识和自我意识的区别发生在自我意识的概念中,宗教的形态乃是包含在思想中和自觉存在那里的思想内容。按照精神借以认识自己宗教形态的不同规定性,一个宗教便与另一个区别开了。
需要指出的是,按照个别规定性来表述精神对其自身的知识时,事实上并没有穷尽现实宗教的全部。因为那些将要被陈述的一系列不同宗教只不过是重新表现一个单个宗教的不同方面,甚至是每一个单个宗教的不同方面,而且那些似乎能把一个具体宗教与另一个宗教区别开来的种种观念呈现在每一个宗教当中。当精神处在它的意识和自我意识之间的差异中时,它运动的主要目的在于扬弃其中的主要区别,并赋予意识对象任何形态以自我意识的形态,这样一来被表象的自我意识就消失了。
这是因为,被表现的自我为了像这个形态的任何其他更明确的规定那样属于这个形态,它不得不通过自我意识的活动而部分地投入这个形态中,并且它必须表明自身被较高的规定性所扬弃而把握。由于意识的这种活动是否定性的,而这种否定性是由于否定对方而实现的,被表象的自我意识就消失了,被表现的自我并不是现实具体的自我。
因此,虽然个别宗教内的不同表象表述了它的诸形式的整个运动,但每一个宗教的性格是被意识与自我意识的特殊统一所决定的,即自我意识吸收属于意识对象的规定性,通过自己的活动使那种规定性成为自己的,并且知道这个规定性是本质性的规定性。对于宗教精神的某一规定的信仰,其真理性在这里显现,即现实的精神被以与形态同样的方式构成着,而在那种形态中、宗教中的精神直观自身。
在这里,我们实在没有必要从宗教特殊规定性的总体退回到个别规定性和它特殊的宗教里。因为,如果把较高的形式放回到较低的形式之下,那对自我意识的精神来说就没有意义,而仅仅以一种表面的方式属于精神,而且只是在知觉的层次上。较高的形式必须在它自己特定的意义上来考察,就它作为一个特殊宗教的原则、就它为它的现实精神所证明和认可等方面来考察。
(一)光明之神
作为本质,精神是具有自我意识的本质,是绝对的真理并且知道一切实在就是自身。在它的意识运动过程中所获得的实在性,首先是它的概念。这个概念,与直接发展的清晰的白天相比,就是黑暗和它内在生命的黑夜;当作为意识各个独立环节的特定存在时,它就是诞生之创造性的秘密。概念在自身内揭示自身,它自己知道自己的精神,具有成为意识并对象性地表现自身环节的能力。这样,我们就得到了纯粹自我,这自我于外在化自身的过程中看到自身作为普遍对象时就具有自身的确定性。换句话说,对于自我来说,这个对象是一切思维与一切现实性的渗透。
当这个自我在绝对精神中一分为二时,它的形态就呈现出直接意识或感性确定性的那种规定,它在这种存在形式内看到自己,发现了自身内主人和奴隶的对立。因此,它是充满了精神的存在,并且是精神自己与自己简单地相联系的形态,根本没有特殊形态的形式。由于这种特性,这个形态就是纯粹包含一切、充满一切的光明之神。光明的另一方,则是同样简单的否定——黑暗。同时,由于思想本质上的简单性,光明自身保持在无形的无规定的实体性中,它使自己形成各种不同形式,无限度地扩大自己的范围,结果使它提高到辉煌灿烂的美也消失在它的崇高性中。
这种纯粹存在状态,即光明,所发展出来的内容或它的知觉活动,并没有深入到自身成为主体且固定各个差别,因此是对实体的一种不真实、非本质的把握。实体的规定性仅仅是各种尚未独立的属性,只是被称作“一”的各种名字。这个“一”没有自己的意志,只是实体光荣的景象显示、赞颂的声音的传达。
不过,这个“一”必须设定自身为自为存在,并赋予它那些短暂的形态以长久的持存。它将自身放置于自己的意识的对立面,本身就是消除各个差别的否定性的力量,因此真正来讲它就是自我。这样,精神就向着在自我的形式下自己认识自己的方向过渡。纯粹光明把它的简单性分散为杂多性,并把自己表现为自我存在的一个牺牲品,使个体从它的实体中获得持久存在。
(二)植物和动物崇拜
具有自我意识的精神脱离抽象的、无形式的本质回到自身,将它的直接性提高到自我的水平,也就使它的简单性呈现出多样的自为存在性,而且是精神性的知觉的宗教。在这里,精神分散为或强或弱、或丰富或贫乏的无数多个的精神。个体性的静止与无力,过渡到具有破坏性的自为存在。
这种泛神论起初由这些精神性原子的静止持存组成,进而过渡为它们自身的敌对运动。也就是说,那天真的花草宗教或植物宗教由无自我观念的自我,过渡到严肃性、有罪恶的动物宗教。由于动物宗教具有规定性和否定性,各种植物天真的、无差别的状态被打乱,它们的自为存在被损坏。
这种纯粹否定性的自为存在被扬弃了,这种概念的运动精神就进入到了另一种形态,即被扬弃了的自为存在就是对象的形式,是一种自身扬弃着的自我、自己产生的自我的形式,也就是说成为事物的自我。这种精神的意识既超出了直接的自在存在又超出了抽象的自为存在的运动,可见这种运动不是消极的而是积极的。
现在既然自在存在受到了对立面的否定,被降低到一个特定的形态,它就不再是绝对精神的特有形式,而是一个由它的意识发现在那里,与自身相对立并取消自身的普通的现存事实。同时,这个意识不仅扬弃着自为存在,而且产生着对自身的对象观念,即由自为存在发挥成为对象形式的存在的对象。但这个产生是一个受约束的活动、是一种对现成材料加工成型的活动,过程尚不完善。
(三)工匠
在这一阶段,精神表现为工匠的形式,通过自己的行为产生自己作为自己的对象,但由于它还没有把握住自己的思想,它的行为就是一种本能的劳动,就像蜜蜂建筑蜂巢一样。由于这是直接形式,具有理性的抽象性,即按照图纸一样严格的形式进行着的生产,因此它并不能表示形式本身真正的意义,它不是精神的主体或自我。而作品之所以接受精神到自身内,或者是将之当作一个异己的、死去了的精神,或者是将之当作一种精神本身外在的东西和并非精神的东西。
精神作为工匠,是从自在存在亦即工匠所加工的材料与自为存在亦即工匠自我意识的分离出发的,这个分离在它的作品中使精神客观化,它的进一步努力必定趋向于取消和消除精神与周围住所的分离、对立。但由于精神与自身的统一包含着个别性和普遍性的对立,当作品在各方面的结合中越接近它本身,越接近执行它的工匠的自我意识时,作品首先只构成精神活动的抽象的一面,它还不了解它自身之内的活动的内容。同样,工匠自身和整个精神仍然是内在的、隐藏的实在,只有当被分裂为活跃的自我意识和自身所产生的对象时,它们才得以显现出来。
到目前为止,周围的住所、外部的实在仅仅被提高到理智的抽象形式,被工匠逐步修饰成具有灵魂的形式。为了达到目的,工匠使用了植物的生命,这里的植物已经不再是前面泛神论那般软弱的东西了,而是自在自为可以为工匠使用的东西,只不过它已经被降低为类似外在的装饰品了。不过,具有自我意识的工匠并非直接将植物拿过来使用,而是将植物内在的暂时性转变为一种较严格、较普遍的思想形式,这是一种在特殊性中任其生长和繁荣的有机形式。
先前仅仅表现了普遍要素或精神无机自然的作品,现在包括了一种个别性的形态,也就是动物形态。这个形态使得从前与存在相分离、外在或内在于存在的精神更接近现实性,使得作品更加符合工匠能动的自我意识。但是,在工匠的自我意识面前,动物形态变成一个被扬弃的形态,不再单独地和完全地被工匠所使用,只能与思想形态和人的形态混合使用。而且,这个作品缺乏自我本身存在于其中的形态和体现,缺乏在自身内表述自身内在的能力。也就是说,它缺乏表述自己的语言。因此,这个被制造的作品表现出来的仅仅是外在的自我,而不是内在的自我。
与这种形态的外在自我相对立,另外一种形态可以表明其自身具有内在意义的形态。自然,返回到它的本质存在中,把那使自身陷入迷乱的复多性降低为一个非本质的躯壳,这躯壳正是对它内在本质的遮盖。而至今这内在本质仍然不过是单纯的黑暗,是无运动的、黑色的无形的石头罢了。
内在性质和存在,这是精神的两个对立环节。上述两种表达在这种对立的关系中同时包含了两个方面,即自我既作为内在的又作为外在的两个方面。工匠要想作出好的作品,必须通过混合自然形式和自我意识而把这两个方面结合起来。这种意义双关的存在物,自身带有神秘性的本质——有意识与无意识相斗争,简单的内在本质与多样的外在形式相伴随,思想的暗味陛与表达的明晰性相并行——所有这些情况爆发进入一种黑暗深邃而难以理解的智慧的语言中。
由于在这里构成工匠自我意识的活动,面对着一个同样具有自我意识并给出自身表达的内在本质,因此与自我意识相对立的、创造无意识作品的本能活动停止了。工匠将自己的意识一分为二,并且意识知道它是它自己意识的形态和对象,它与自然的直接形态的无意识状态的混合得到净化,转变为一个精神性的形态——个回复到自身的外在现象,一个出于自身并表达了自身的内在本质——思想自己产生自己,保持着与思想相符合的形态,并且是明晰的存在。如此,精神就是艺术家。
二、艺术宗教
精神将自己意识的对象的形态提高到意识自身的形态,并且为自己制造了这样一个形态——工匠放弃了综合性的行为,即放弃了把思想和自然两种不同性质的形态混合在一起的工作。当这一形态具有自我意识的活动形态时,工匠就是精神的工人。如果有人接下来问,在艺术的宗教里能意识到自己绝对本质的现实精神是什么,那回答则是它是伦理的或真实的精神。
这个精神是一个自由的民族,在其中习俗和秩序构成了一切的实体,它的实在和本质,每个人和一切人都知道是它们自己的意志和行为。然而,当伦理精神的宗教将它提高到超过它的现实的实现,即返回到自身的纯粹知识时,那么伦理形式就成为了纯粹的形式,个体就摆脱了它的特定存在和固定规定,于是它的领域内的个体就表现为与实体——持久存在—_相分离,精神变成了把自己理解为本质的自我意识。
在这样一个时代,绝对形式的艺术使出现了。这种艺术劳作从实际存在里走出来,沉入于特定存在之中,它并不以一个伦理秩序的自由生活中为实体,因此关于自我操作的艺术也就没有自由的精神活动。稍后,精神超出了艺术,它不仅是从自我中产生出来的实体,而且在它作为对象的表现里就是这个真正的自我;它不仅从它自己的概念里产生出自我,而且使它的真实概念作为它的形式,这样概念和艺术创造的作品就可以相互认识到彼此是同一的东西。这种个人形式就是这样一种黑夜,在其中主体曾被背叛,它使自身成为主体。出自于自我的纯粹确定性的这个黑夜,伦理精神作为从自然和精神自己的直接存在里摆脱出来的形态就兴起了。
精神从它的有形体上的形态中跳出来而进入纯粹概念,它的存在就是一个个体。于是,精神就选择这个个体作为它表达痛苦的工具,作为它的普遍者和它的力量。个体遭受精神的支配,它的自我意识便失去了自由。但是,这种属于普遍者的积极力量会被作为否定的力量个体的纯粹自我所克服。这个纯粹活动,意识到自身的不可剥夺的力量,便与那还没有取得具体形态的本质作斗争,进而成为这些本质的主人。这种同一性作为一个作品出现,即个体化了的和表象出来的普遍精神。
(一)抽象的艺术品
最初的艺术作品,因为是直接的,就是抽象的和个别的。就它本身而言,它必须脱离这种直接的和对象性的阶段而趋向于自我意识。同时,在另一方面,自我意识本身企图在崇拜的仪式里消除它自身最初提出来与它自身精神相对立的差别,并借此以产生出自身充满了生命的艺术品。
1.神像
在最初的方式里,艺术的精神使它的对象性形态与它能动的意识相互远离,它的形态只是一般存在的东西。这种直接的艺术品分裂为个别性和普遍性两个方面,个别性拥有自己的形态,普遍性则是自我形态的无机存在,是自我的环境和住所。通过把全体提高到纯概念,普遍性的形态赢得了它的属于精神的纯形式。在这里,思想的活动还只是一个模仿,精神还是一种概念,那居住在内的神乃是从动物锁套抽取出来的、被意识之光所照射的黑石头,神的形态本身去掉了动物存在的自然条件的缺陷,并暗示着有机生命的内部结构融合进那形式的外表,并仅仅附属于这个外表。
但是,神的本质存在是自然的和自我意识精神的普遍存在的统一体,并且两者是一种对立存在,同时神的形态开始是一个个别的形态,它的存在是自然的一个因素。自然因素是返回到精神的因素,是被思想照亮了的,与自我意识的生命相结合的自然,它们自由存在着并彼此分离。自然因素只有作为普遍的本质才是必然的,因此这种自然形态必然要在统一体内进行一段混乱的斗争,消除无穷的、不安息的个体化,达到一种安静的个体性,即变成拥有自我意识的民族的清晰的伦理精神。
也就是说,艺术家在进行创作的过程中,必须抛弃自己的特殊性,并剥离自己的内容本质,提高到纯粹行为的抽象时,它才能给予作品以完善性。如果艺术家不抛弃自己的特殊性,以一个特定的个体性实现他的作品。在这种直接的艺术创造中,他的作品和他的自我意识的活动的分离还没有得到结合,亦即行为的规定和事物的规定,返回到它们所出发的统一体还没有成为事实。因此,艺术家并没有产生出一个和他等同的东西,艺术作品就它本身而言并不是真正有生命的东西。
无疑,艺术家从他的作品中获得的是这样一种意识,即一批赞赏的群众把他的作品尊崇为能够体现他们本质的一种精神。但是,由于艺术家知道自身与艺术品并不同一,所以艺术品带给他的感受只是一般的喜悦,他在其中感受不到他塑造和创作的艰苦,也感受不到他劳作的努力和紧张。无论群众再怎么评价这作品,或者把它作为祭品和献礼,或者以任何他们喜欢的方式赋予它他们的意识——艺术家都知道比起他们的理解和讨论来,他的作品有着多么丰富的内容;如果他们虚心地欣赏这作品,并且在它里面认识到他们自己的本质,则他知道他是这个本质的创造者。
2.赞美歌
因此,艺术品需要别的因素来表达它的存在,神需要另外一种产生的方式,能够使它从它创造的黑夜的深邃出来,堕入对立面,进入外部性,达到一个无自我意识的物的规定中。这种较高的方式就是语言,语言是一种特定存在,亦即是一种具有直接自我意识的实际存在。语言作为表达神的形态的媒介就是自身具有生命的艺术品,就是在神的存在中直接具有纯粹的活动性,这活动性和那作为“物”而存在着的神相对立。换句话说,当自我意识的本质存在变成对象性的时候,就是直接地和自身相同一,就是纯粹思维或献身,它的内在性同时在赞美歌中得到具体表现。
赞美歌区别于神的另一种语言,在统一体中它既坚持它的纯粹内在性,也保持了个别意识的为他存在和自为存在,它不是普遍的自我意识的语言。艺术宗教以及前此各种宗教的神谕都是神的必然的最初的语言,神不仅具有自然存在而且具有精神存在,这一环节仅仅包含在神的概念中还没有在宗教里实现出来,这种语言对宗教的自我意识而言就是一种异己的自我意识的语言,是纯全普遍的自为存在。从这样一种普遍的规定性里分离出去的自我只不过是一个个别的自我,因此语言说出来的只是关于本质的简单和普遍的命题,这些命题的内容实质就其简单的真理性而言,是崇高的,但由于这个普遍性,对进一步发展的自我意识而言又显得渺小了。
那进一步发展的自我,前进到自为存在形式的东方宗教克服了实体的纯粹情调,克服了光明之神的对象陛,并且知道那普遍真理的简单性乃是自在地存在着的东西,知道它们本身是已经被认知的、自在存在的真理,因此它们的语言将不再是异己的、偶然的,也就是说不再是非普遍的自我意识的语言,而是它的真正自己的言说,而精神在这种语言里所获得的是真正具有自我意识的特定存在,就是我们前面所考察过的艺术品。
这种艺术品和表现为物的形式的雕像相对立。雕像是静止状态中的存在,另一种艺术品则是暂时状态中的存在。在雕像的对象性得到表现,没有一个它自己的自我或主体的直接的显现;而后者的对象性则被过多地和自我或主体联系,不能完全达到形象化的表现,而且就像时间一样,当它刚到那里时立刻就不在那里。
3.崇拜
崇拜包含着两方面:一是自我意识的纯粹感觉因素中运动的神的具体体现,另一个是在事物性因素中静止的神的形象方面。这两方面在运动中彼此放弃各自拥有的不同特征,并使两者的同一性——概念—一变成一个存在着的事实。在这里,崇拜中自我使得它自身意识到神圣本质从其彼岸性下降到它自身,进而使从前是非现实性、对象性的神获得了自我意识所特有的现实性。
崇拜这一概念已经本质上包含并呈现在赞美歌的动听韵律的流动中。那些赞美歌是自我通过自身并在自身之内得到直接纯粹的满足的方式,这种崇拜是被净化了的灵魂。但是,由于灵魂是还没有把自己的对象从本身区别开的那种意识,是抽象的,因此这种崇拜只是一种秘密进行的行动,也就是说,仅仅是在观念中完成的活动,是非现实的。崇拜要想成为现实,必定需要是一个现实的行动。
真正的意识通过行动才能把自身提高到纯粹自我意识层次上,本质在这种意识里具有一个自由对象的意义、它是在纯粹意识里具有纯粹、在现实性彼岸具有本质的意义。通过现实性的崇拜,对象返回自身,而自我意识则在本质上表现其自身为现实的自然。因此,宗教崇拜的行动本身就始于在它的纯粹意识里的本质或神面前放弃自己的某种特有物,把自己的行为归给普遍物或反射给本质而不是自己。然而,在这个自我放弃过程中,那存在着的本质也就消失了。
在崇拜仪式中,被牺牲的动物就是神的象征,被供奉给神的果实就是活着的谷物之神和酒神。神圣实体的牺牲,就它是行动的而言,属于自我意识的一方面。这种秘密的行动之所以可能,必定是由于本质已经潜在地牺牲了自身,并以牺牲的自我来代替绝对本质直接的现实性。然而,这种扬弃本质以及个别性的否定力量,同时也是肯定的现实性,将自身本质的对象性的存在转化为自我意识的存在,而自我也就意识到了它和本质的统一。因此,那献出供品的人在最初的牺牲物品里为自己保留了最大份额,并从中挑选最有用的东西供自己享受,我们被这种所谓的牺牲行为欺骗了。
至于其他的,这种崇拜的确是一种现实的行为,虽然它的意义大部分只包含在默祷里。那属于默祷的东西还没有对象性地被产生出来,所以崇拜仪式要进一步弥补这种缺陷。首先,它要给予默祷一种对象性的持存,形同修建庙宇一样。因为崇拜是一个共同的任务,或者是每个人要做的个别性任务。修建庙宇,一方面取消了雕像的外部对象性,因为通过献出自己的祭品和劳作,劳动者使得神对他有好感,被看作依附于神的;另一方.面,这个崇拜行为也不是艺术家个别的劳作,特殊性被消融进普遍性中了。
但是,这里出现的不仅是神的崇高,神的赞许和恩典也不只是从观念或想象里偿还给劳动者的。神的庙宇是为了人所享用的,保存在那里的财宝在需要时也是属于人的,在艺术装饰中神所享有的光荣就是富于艺术天才和宏伟气概的民族的崇高和光荣。在节日的庆典中人们装点他们自己的住宅和服装,正如装饰神的庙宇一样,人民通过这种方式从对于神的献礼中获得了神的好感和报答。在那里,一个民族通过为神劳作而与神结合,并在献礼过程中直接享受到了民族自己的财富和装饰。
(二)有生命的艺术品
一个通过艺术宗教的崇拜去接近神的民族是一个伦理的民族,且意识到国家和国家的行动是自身的意志和成就时,众多个别自我的普遍本质和个别自我会消失于国家的统治力量中。于是,这种简单的无具体形态的本质的宗教崇拜主要只是这个意义:他们是他们所信奉的神的人民。神只能保证人们获得一般的持久存在和简单实体,但并不为他们争取他们现实的自我,这一点甚至被拒绝。因为人们只是把神当作空洞的高深莫测的东西,而不是神的精神来崇拜。
在宗教的崇拜仪式,与自我本质直接结合为一的本质自在地就是精神和认知着的真理,具有自我在自身内,崇拜没有了之前那种抽象的高深性,因而意识不仅获得了它的持久存在的一般保证,而且在本质上获得了它自身的自觉的存在。同时,这一本质并不在一个实在性没有自我的民族中存在,而是体现在自我被认为活跃在实体内的民族。因此,通过崇拜的仪式,在神或本质中得到满足的自我意识摆脱出来,而那进入了自我意识的神也像是进入了它栖息的场所。
在这里,实体从直观中、从被扬弃的对象性中返回来,包含特定存在和现实性在自身内;本质经历了它的自我实现的运动,从纯粹本质变成自然的对象性力量和这个力量的表现,它成为为他物、为自我存在的东西,并且被他物和自我所扬弃,成为无本质的自然。在这个阶段,被适时地准备和消化的自然提供它自己作为有自我的生命的材料。当被利用作食物和饮料时,它达到了它最高的完善性。因为在那里它是一种更高级存在的可能性,并且接近到精神的存在了。
神秘的东西不再是秘密或莫名其妙的东西,而是包含着知道自己是与本质为一的自我,因此,本质中也就显露出来了。只有自我才能揭露自己,或者显现的东西只在自我的直接确定性中显现,在这样的确定性中简单本质就被崇拜建立起来了。这个本质作为有用的东西不仅是能看见、嗅到、尝到的实际存在,也是欲望的对象,并且通过被享用与自我合而为一,在那里本质被完全揭露给这个自我,并且显明。这样,通过崇拜启示给自我意识的精神自身内的东西,就是简单的本质。
不过,这种绝对精神还不是作为精神本身的绝对精神,只是直接的、自然的精神,它的自我意识还只是表现在面包与酒、谷神与酒神等神秘事物的崇拜中,而不是表现在其他的、较高的神灵的什么之中,这些较高神灵的个体性包含着自我意识本身作为主要环节。所以,精神作为具有自我意识着的精神还没有把自己奉献给简单本质,这样一种崇拜是人们以他自己的崇敬所举行的庆祝仪式,还没有赋予宗教崇拜以绝对本质的意义,还不是精神——还不是一种本质上采取人的形式的存在。不过,这种崇拜仪式为这种精神提供了基础,并个别地展开它的环节。所以,我们在这里获得本质有生命的、形象的,又体现为抽象的环节,正如前面我们在无意识的狂热信仰中获得两个环节的统一一样。
自我意识和精神本质已经实现了统一,但是仍然缺乏应得的平衡。在酒神崇拜的狂欢热情里,自我是自身之外的;在美的有形体的体现里,精神的本质是外在于自身的。前者的蒙昧意识以及狂热的模糊语言必须吸取后者的明晰存在;而后者清晰但无精神的形象,也要吸收前者情感性的内在性。完善的因素,在其中内在性同样是外在的,正如外在性是内在的,仍然是语言。这里的语言,乃是得到了清晰的和普遍的内容和意义的语言。它的内容之所以是清晰的,是因为工匠已经从前一种实体性狂欢热情里超拔出来把自己创造成明晰的形象,这形象是他特有的存在,被自觉的灵魂所浸透,并且是他的同时代人的特定存在;它的内容之所以是普遍的,是因为在这个作为人的光荣的崇拜仪式上,那些只包含一个民族精神、只体现神的一种特定性格的雕像的片面性消失了。在这种外在化自身为完全具体形体的过程中,精神抛弃了自身内的本质之特殊的表达,它的民族所意识到的不再是它的特殊性,而是人的特定存在的普遍性。
(三)精神的艺术作品
如果那些意识到它们的本质体现在某些特殊动物形象中的民族神灵结合到一起,则会组成一个富有艺术性的万神殿,而构成万神殿的要素和处所的便是语言。对民族精神加以纯粹直观,看到的是普遍人性,当民族精神被实现时,这种普遍人性就取得了一种形式:一个民族精神由于自然或自然条件而与其他民族联合起来,从事于一个共同的事业,并为了这个事业而建立一个集体的民族。
但是,精神在它的特定存在中所达到的这种普遍性,仅仅是才开始从伦理生活的个体性出发,还没有克服它的直接性,还没有将这些分散民族形成国家的初级的普遍性。一个现实民族精神的伦理生活,一方面依靠个人对民族的信赖,另一方面依靠所有的人,不论其阶级差异,都参加到政府的决定和行为中。并且,所有的人的出发点都是为一个共同的行动,而不是建立一个永久性的秩序。这个最初的生活共同体是诸个体性的集合,而不是受抽象思想的支配和控制,抽象思想会剥夺个体参加全体意志和行为的自由。
1.史诗
诸民族精神的集合构成了一系列的形态,它包含着整个伦理世界以及整个自然。这两个世界服从一个最高本质的命令,而不是服从它们白身,因为它们是具有自我意识的本质本身,以其所作所为的两个普遍的实体。实体的自我意识是它们运动的力量,至少构成联系的中心,并似乎仅仅以一种偶然的方式把所有它们各自完成的工作结合起来。但是,神圣本质返回到自身意识时,就已经包含着自我意识形成那些神圣力量的中心,并在两个世界之友好、外在的联系形势下潜藏着它们的本质统一。
这个内容所具有的同一个普遍性,也必然依附于这个内容在其中显现的意识形式。这种意识形式虽然还没有提高到概念的层次,但却已经提高到了理念的层次,它是自我意识的存在和外部存在的综合联结。这些被呈现的理念存在于其中的因素,即语言,即最早的语言,这就是史诗。史诗虽说还不是以思想的普遍性作为它所表现的内容,但是它包含着普遍的内容,至少是世界的完全性。在这里,史诗的普遍性亦即诸神的世界,通过特殊性的中间项与个别性——游吟诗人——联结起来,这个中间项就是民族中的英雄。他们像游吟诗人一样是个体的人,但只是理想性地表现出来,并且在那里同时又是普遍的,就像普遍性的自由的那一端——诸神。
这样一来,在这种史诗里,那潜在地出现在崇拜中的东西、神与人的关系就作为一个整体显示在意识面前了,其内容是一个具有自我意识本质的行为。这行为打乱了实体的平静,将本质简单的同一性分割为几个部分,并展开出各种自然力量和伦理力量的世界,进而使它们在自我意识的行动中获得新生。这种普遍活动的行为具有两个方面:一是自我的一面,即为许多现实的民族的全体和以各民族中出类拔萃的人物为代表完成的部分;一是普遍性的一面,就是为各民族实体性力量所完成的部分。对于世界的评判都是以这种个别与普遍的综合为依据的,并且具有同一性的行为会被不合理地分割开,这一方的行为会不必要地被归给另一方。
各种普遍的力量具有了个体性的形式,这些力量就具有行动的原则,因此,神灵和人们所做的是同样的事情。那些神圣的力量进行活动时表现的严肃性是可笑而多余的,因为神圣的力量是行动着的个人的推动力量:而个人的紧张和劳作也同样是无用的努力,因为神圣的力量命令和操纵着一切事物。那些紧张努力、注定要死的凡人算不上什么,但同时是坚强有力的自我,能够制伏普遍的本质、冒犯的神灵,并且使神灵获得现实性并有所作为。那些无力的神灵、普遍性依靠人的献赠得以生存并通过人才有事可做,但它们是自然的本质,是一切行动的伦理素材。如果它们的原始本性通过个体性的自由自我才能获得实在和有效运转的话,那么这也是它们获得普遍性的情形,在这里它们摆脱了现实生活的纠缠,使自身不受限制和约束,并且通过它的统一体的高度伸缩性消除了个别行动及其各种形态的孤立,从而使一切个别的东西归于统一。
除了和对立着的个别的自我发生矛盾之外,普遍性的神灵还与它们自身特有的规定以及这种规定与他物的关系发生矛盾。但是,这种特殊的神灵与他物对立的关系,却是它们的永恒本质之可笑的自我遗忘。因为它们所拥有的规定性根植于神圣的持存中,这些神灵活动的目的和活动本身既然是针对他物而发,从而也针对一个不可战胜的神圣力量而发,注定是既没有成效也没有结果的自身确信的游戏。但是,如果诸神灵本性的规定性或否定因素只是表现为它们活动的不一贯,并表现为目的和结果之间的矛盾,并且如果那独立的自身确信超过规定性的话,那否定性的纯粹力量就会反对它们的本性,并且这种否定力量神灵最终必须服从,而且绝不可能超越。它们对那些注定要死的人的个别自我来说是普遍的肯定的东西,必死的凡人是不可能反抗这种力量的。但是,普遍的自我作为空虚的、非概念的必然性,盘旋在它们(诸神)之上——在这个完整内容所属的整个世界之上。它们只能面对这个无自我的、悲哀的意外事件,因为这些纯粹形式没有特定的本性。
然而,这种必然性是概念的统一体,个别环节的矛盾着的实体性是受此概念支配和控制的,它们不一贯和偶然性的行为会在其中得到有序的调整,使游戏性的行为具有概念的严肃性和价值。那表象世界零散的内容在被自我所分开的中间环节中进行其运动,围绕着某一英雄个体周围,使这个英雄感到自己的生命力量被破坏,并为自己即将的死亡而悲哀。因为那固定和现实的个体性是被隔离和排斥的那端,并且被分裂为两个还未彼此发现并联合起来的环节。其中一个个别的环节是抽象的非真实的环节,是还没有参加到中介性生活的必然性,而另一个环节,即那具体真实的个别环节,游吟诗人、歌唱者也置身于它之外,也没有参加到中介性的生活里,并消失在他表象的表演之中。这两个极端必须向内容靠近,一方面表象的内容必须用内容充实自身,另一方面游吟诗人的语言必须参加到表象内容里面,而那前面一直独立自存的内容则必须在其自身中保持着否定否定的东西的确定性和固定性。
2.悲剧
这种较高的语言即悲剧,就把本质世界中分裂了和分散了的环节更紧密地结合起来。神圣东西的实体按照概念的本性将自己分化成各个形态,这些形态的运动与概念是相一致的。就形式来看,由于悲剧语言进入了内容,它不再是史诗式的想象的叙述。英雄是自己的代言人,而悲剧表演的听众、观众都是有自我意识的人,他们知道自己权利和意志的规定性,还知道如何亲自去言说控制着他们的“情感”,而且是普遍的个体化的“情感”。这些悲剧中的英雄人物是现实的人,这些人扮演英雄正如人们用双手塑造雕像一样主要。而且,从艺术的观点来看,演员不是一个可以抽掉的外在条件,否则这艺术将不再包含真正的固有的自我。
这些从概念中产生出来的形态的运动基于共同的基础,即那最初表象式的语言和它的无自我性的,互不相关联的内容的意识。那由年长者组成的合唱队中用语言所表达的智慧是普通民众的智慧,普通人民便以这种软弱无力的合唱队为代表。由于普通人民本身只构成与他们相对立的政府的个体性之传统和被动的材料,缺乏否定和反对的力量,所以不能保持神圣生活的完善性,结果它把每一个个别环节当初为独立的神,合唱的颂歌时而是这个神时而又是另外一个。
当普通人民察觉到概念的严肃性,并觉察到他们所歌颂的神灵在概念所支配的地方陷入不好下场时,这时普通人民就保持自身在否定力量之无自我性的思想里、关于异己的命运的意识里,并产生要求宁静的空洞希望和寻求安抚的软弱无效的谈话。但是由于对实体较高力量的恐惧,对相互斗争的恐惧和对必然性的简单自我的恐惧,又由于对与自己相同的活生生的人的怜悯,普通人民会意识到无用的恐惧和无希望的怜悯,然后是听命于必然性安排的平静。这种必然性的作用既不被认为是人物性格的必然行动,也不被认为是绝对本质在自身之内的行动。
在这个旁观的意识,亦即合唱队漠不关心的表象或表演基础上,精神在概念的简单的一分为二的分割中出现,精神实体分裂为它的两个极端的力量。英雄,作为普遍本质的同时也是有自我意识的个体性,将他们的意识投入到这两种力量中的一个,并在那里找到了性格的规定性,并使得他们发挥作用。这个普遍的个体化要下降为特殊存在本身的直接现实性,作为一段佚事被表现在观众面前,观众们在合唱中发现了他们的反影,或者也可以说是他们自己的思想在其中得到了表达。在这里作为自身对象的精神的内容和运动已经被认为是伦理实体的本性和实现,而精神在它的宗教形式中把自身以较纯粹的形式和较简单的形态呈现在意识面前。
如果伦理实体按照它的概念和内容分裂为两个力量,那么这两种力量就是神的规律和人的规律,阴间的规律和上界的规律,一者支配家庭,另一者支配国家主权,前者带有女性的标记,后者是男性的标记。那么,前此各派神灵就归属于这两种力量了,而这些力量将更接近真正的个体性。因为前此整体分散为方面的、抽象的力量,是主体自身中的各环节,因此个体性只是实体的表现形式。相反,比刚才提到的各种性格人物更进一步的差别,就被估计为偶然的和自在外在的人格。
如果伦理实体按照本质性或者知道与否一分为二,那当精神作为意识行动时就和它的行为所指向的对象对立,对象就是认知主体的否定物。这个主体在知道和不知道的对立中发现了自己,从自己的性格中知道它的目的和伦理事实,但是受它性格限定,它只知道实体的一种力量,对另一种则毫无觉察。因此,现存的实在一方面是自在的,另一方面是为意识而存在的。在这个联结里,上界和下界的法则就意味着知道并把自身揭示给意识的力量,也是隐蔽着潜伏着的力量。
但是,由于能知的意识设定自身的确定性和对象对立,伦理实体的正义坚持现实性本身在于绝对法则对立中是微不足道的,因为它发现它的知识是片面的,它的法则只是它自己性格的法则,并且仅仅是把握了实体中的一个力量。不过,行为自身就是一种能够转化的过程,把它知道的东西转变为它的对立面,转变为对象性的存在,把性格和知识上的正义转化为相反的客观的正义,即于伦理实体本质相联系的正义,即转化为体现另一个被激起敌意的力量和性格的“复仇女神”、那种较低的正义与宙斯一起坐上王位,并且与启示的能知的神享受同等的尊重和敬意。
合唱队的神灵世界被行动着的个体性限制在这三个超自然的存在中,而伦理实体则在现实中分化为两种不同性格的人物,知与无知的区别落在两个现实的自我意识上,其表象各自获得了自己的特殊形式:一个是启示的神的形式,另一个是使自身保持隐藏的复仇女神的形式。一方面两者都享有同等的荣耀,另一方面那被实体设定的形式,宙斯,是两者相互关系的必然性。实体是这样的关系:知识是自为的,但它的真理表现在简单的语言;现实的意识通过它并在它里面存在的差别,它的基础在于毁灭着它的内在本质;对确定性的确信在遗忘一切区别中得到证实。
意识通过行动揭开了这一对立,但是内容和意识这两种相互对立力量的真理性是这样的:两者都正确,但在由行动所产生的它们的对立中,两者都错误。两种力量和两个有自我意识的人物相互毁灭,结果是,实体力量的实在与行为消失,各种力量的个体性消失,善与恶抽象思想的消失,全体在自身内静止,达到无运动的统一、家庭和政府静止的存在,阿波罗和复仇女神同等光荣,完全简单地返回到宙斯。天堂的神灵越来越少,个体性和神圣本质的无思想的混合越来越少,这种混合使得神圣本质的行为看起来好像某种不连贯的、偶然的、无自我尊严的东西,而且神圣本质自身的诸化身以及它的实体的诸性格也都融合在一起成为无意识的简单性。这种必然性具有作为所有显现出的形态的否定性力量的特性,它是一种不能认识自身的力量,反而在其中毁灭了自己。
悲剧中的主人公的自我意识必须从这些混乱的面具中显露出来,并且表明自身知道它自己既是合唱队的神灵的命运,又是诸多绝对力量本身的命运,并且不再与合唱队、普遍意识相分离。
3.喜剧
那样,喜剧首先就把现实自我意识表述为神灵的命运。原始的神灵是普遍的环节,不是自我,也不是现实的。现实的自我没有将这种抽象的环节作为它的实体和内容,而是给神灵赋予了个体性的形式,这样神灵——抽象的普遍本质——就戴上了个别特质的假面具,并且在现实的自我中被揭露。正当普遍本质想要做出某种神圣正大的事情时,它却被发现被束缚在一个具体的实在之上,并摘掉了假面具。作为现实的东西脱离了这种外观和伪装,显示其意义的自我,这使得它显得与特有的自我、演员以及观众没有差异。
当这种体现在个体形态中的本质性解体时,如果它的内容越是严肃,越是具有必然性的意义的话,那么这种解体现象就越富有辛辣的讽刺意味。神圣的实体在自身内包含着自然和伦理的本质意义。就自然因素而言,当现实的自我意识在利用自然因素装饰自己、修建住所等时,表明它已经知道了自然的秘密,知道了它自然的独立自在性以及它们内在本质归自己所有,并且在喜剧中它也意识到这种意义所包含的讽刺性。这个意义就伦理实在本质而言,一方面自然事物的本质是国家或人民与个人家庭两方面的民族,另一方面它是具有自我意识的纯粹知识或普遍者的理性思维。人民知道自己是国家的统治者,也知道自己的理智和见解应该受到尊重,于是忘乎所以地对国家施加压力,看不见自身现实特殊性的局限,因而就表现出他们的必然性和偶然性、他们的普遍性与卑鄙性的可笑对照和矛盾。如果个体性以一个现实特有形式出现,公然地篡夺并管理着国家,将更加直接地暴露理论的普遍体与其相关实践之间的差异,显示出纯粹个别性的目的摆脱普遍秩序而获得的完全解放和纯粹的个别性对于普遍秩序的嘲笑。
于是,理性的思维将各种各样的伦理规则、法律和义务与权利的等观念以有效性和权威性予以确认,这样神圣本质性被表象赋予的偶然的规定性和肤浅的个体性就消失了,就提高到了美与善的简单思想。而对于这些抽象的简单思想,人们可以用任何内容去填补。因此,美与善的纯粹思想就展示出一出滑稽的戏剧——它们变成了个人意见和任何偶然个体性的任性的玩物。
在这里,那些没有意识的、持存于单纯的静止和忘记之中的、与自我意识分离的命运就和自我意识相结合了。个体自我在喜剧里是一种否定性力量,在这种力量的支配下,诸神灵以及它们特定存在着的自然和关于自然的诸规定的思想,亦即它们的环节,就消失了。而个别的自我虽然也会消失,但它不是单纯消失的空虚,而是把自身保存在这个虚无之中,坚持自身并且是唯一的现实性。
艺术的宗教在个别的自我里完成自身,并且完善地返回到自身。因为个别的意识自身表现为绝对力量的自我确定性,这个绝对力量就丧失了其为与一般意识相分离、相疏远的想象的东西的形式。而且,这里所达到的统一不是崇拜和神秘仪式无意识的统一,而是与扮演的角色相一致的演员的真正自我,他即表演者自己。有了这种自身确信,一切陌生和异己的东西不再可怕并会丧失其独立存在,而且这种确信是意识的一种健康状态和自安于意识的状态,这在这种喜剧之外的任何地方都找不到。
三、天启宗教
经过艺术宗教,精神从实体形式进展到主体形式。由于艺术宗教产生出精神形态并确定其行动或者自我意识,而自我意识只是消失在可怕的实体里,在对神的简单信赖里它不能理解自身,这种神圣本质之人形化的内在本质、能动性都会落在它的外面。
然而,在崇拜仪式中,这两个方面合而为一了。个体意识完全回到自身确信的精神里,一切外在的本质性都消失不见了,自我就是绝对的本质。在这种自我意识里,没有任何具有本质形式的东西能与精神对立,精神包含着那种对立的意识也就消失了。
(一)天启宗教的前提
自我就是绝对本质,这个命题很明显是属于非宗教的、现实的精神。这一命题所具有的精神状态,我们有必要回忆一下。这个形式包含着命题及其颠倒的运动,把自我降低为谓词和把实体提升为主词的运动。这个过程必须这样理解,即颠倒的命题就其本身或对于我们,并不是自在的。实体变成主体,并非因为精神意识的返回,而是通过自我意识本身的颠倒成为事实。自我意识有意识地放弃了自己,所以它就会在它的外在化中保持自身,同时也就具有了实体的意识,保持原有的我。就两个命题来看,第一个命题中主体只是消失在实体性中,在第二个命题中实体仅仅是一个谓词,主体和实体相反地以不同等的价值呈现在对方中,所导致的结果就是两种本性联合与渗透。在这种同等价值的联合与渗透中,双方是本质性的,也只是环节。因此,精神既把自身当作自己的对象性的意识,又同样是一种保持在自身之内的简单的自我意识。
艺术宗教属于伦理精神,在前面我们曾看到过这种精神消失在法权状态中,也就是这样一个命题:自我本身、抽象的个人就是绝对本质。在伦理生活中,自我沉浸在民族精神中,是被充实内容的普遍性。但是当简单的个别性从这个内容脱离出来时,它的意识就把这种个别化化为个人、抽象普遍性的权力,伦理精神的实在性就丧失了,并给予个别的自我以自在自为的存在。但是这个自我是空虚的,无内容的,这种意识仅在自身内是本质,仅具有它自身的思想,所以它是非现实的东西。独立的思维经过怀疑意识的运动,便发现了它的真理性在被称为苦恼意识的形态里。
在自身确信中,苦恼意识是丧失了实体和自我主体的意识,与之相反,喜剧则是实体的完全外在化。因此,在法权状态下伦理世界和伦理世界的宗教形态消失在喜剧的情绪中,而苦恼意识正是整个这种丧失的知识。神喻变成了哑巴,对神灵的外部律法的信赖也同样沉默了,被竖立的雕像变成了石头的尸体,同时歌颂的赞美歌也变成了所有信仰都已丢掉的空话,那敬神的桌子是被剥夺了精神性的事物,在游戏和节庆中人们不再获得与神圣本质相统一的令人愉悦的意义……面对这些没有了生命和精神的事物,我们所能做的不是进入它们的真正生活,而是在我们自身中观念地或描绘式地表现它们,而精神乃是在它们以外表现出来的在我们内心中的回忆——它是悲剧命运的精神,这命运把个体的神灵和实体的属性集合为一个万神殿,聚集成自己意识到自己的精神的精神。
精神产生的一切条件都具备了,这些条件的全体构成了精神的发展、概念或自在自为的出现。艺术创造各个阶段所形成的圆圈,包含了绝对实体外在化自身的各个形式,是自我意识精神的集合体。而那些个人和权利的世界、脱离了内容的掠夺粗野意识、斯多葛主义的抽象思维的个人和怀疑主义意识则构成诸形态的圆圈的外围,它们祈望着拥挤到那逐渐取得自我意识的精神的周围吸取新的生命,不过浸透着苦恼的不幸绝望的自我意识是它们的中心,也是精神赖以出现的共同的分娩——这个精神是一个简单纯粹的概念,它包含着作为它的诸环节的那些形式。
(二)绝对宗教的简单内容:上帝化身的现实性
在这里,精神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像上面表现为两个相反命题所表明的那样:一个是实体外在化自身而变成自我意识,另一个则是自我意识外在化自身而成为事物性或普遍的自我。这两个方面相互遇合时,它们真正的联合就发生了。现实性或自我意识和作为潜在性的实体精神,互相过渡,互相外在化,每一方变成了另一方,它们是精神的两个环节,精神以作为它们的统一而有其存在。因此,我们可以说,精神有一个现实的母亲,但是却有一个潜在的父亲。
就自我意识仅仅片面地理解它自己的外在化而言,虽然它的对象对它来说既是存在又是自我,而且它知道一切存在本质上都是精神的东西,然而真正的精神却还没有成为它的对象。因为实体本身没有从它那一方面出发同样地外在化它自身而成为自我意识,所谓的精神只是自我意识的看法罢了。这样,精神仅仅有了一个假想的或虚构的存在,这种想象即狂诞情绪。这种精神的意义是假借来的,只不过是阴深的黑夜和意识的特有的狂热扭曲,不能赢得信仰和尊敬。
客观东西的这个意义如果不是单纯的想象和幻想,它就一定是固有的和本质的,也就是说,首先对意识来说它必须是从概念发生并且以必然性方式而出现的。因此,自己的精神就发生了,它是通过直接意识的知识或对存在着的对象及其必然性运动的意识的认知而出现的。其次,由于它通过存在或直接性所依据的概念的必然性而具有自我意识,这就和直接的实体或客观存在的必然性、主观思维的实体或必然性的知识有差别。同时,由于概念的简单统一性本身就是直接的存在,这一差别就在概念之中。
概念既是自身外在化的东西或被直观到的必然性之向主观转化,同样也是在必然性内即在自身内知道并把握这必然性。那采取自我意识形态的精神的自在存在不是别的东西,正是现实世界精神达到了这种关于自身的知识。因此,这种知识也首次进入它的意识,并作为真理而进入它。至于这情况如何发生,已经阐述过了。
绝对精神已经自在自觉地采取了自我意识的形态,精神作为一个自我意识亦即作为一个现实的人存在在那了。现在看来,精神已经成为直接确信的对象了,是存在在事实之中、被看到、被感觉到和被听到的神圣性了。这样一来,神圣性就不再是想象或幻想了,于是意识不再从它的内心、思想出发,并自在地把神的思维与存在结合起来,而是从直接当前的存在出发,并在其中认识到神。
这种神圣本质直接地和本质地具有自我意识的形态,是绝对宗教的:简单内容。在这里,神圣本质被认为是精神。绝对宗教就是神圣本质对自己的意识,意识到自己就是精神。因为精神是对自己的异己状态的自己的知识:精神是这个存在,这个存在是在它的异己者那里与自身保持统一的本质。然而,这个本质就是实体,这是因为实体在它的偶然性里也同样返回到它自身,因此好像发现自己处在一些异己的因素里,而实际上它存在于自身内,亦即实体就是主体或自我。就这样,宗教形式中的神圣本质就被显示出来了。它的被显示意味着它的本质是被知道了,但是它的被知道正由于它是作为精神、主要地作为自我意识这样的本质而被知道的。
在和意识的关系中,对象是作为自我而存在的,意识在对象中直接认识到自己,并认识到对象与自身是不可分离的统一体、直接的普遍体。因此,意识直接地返回自身并存在于自身内,自我是真正地和唯一地被启示的东西,所有这些普遍的因素都是以主体为中心点。按照这种概念,意识被启示出来的就是精神的真实形态、真正本质和实体。精神作为自我意识而被知道,并且是直接启示给自我意识的,神的本性与人的本性是同一的,现在直观到的就是这个同一性,这个存在拥有纯粹思维和绝对本质的意义。这看似是意识的永恒简单性下降到较低地位了,实则是它第一次达到了它的最高本质。因为纯粹思维是绝对的抽象,并且由于它的简单性,又是直接的东西,所谓的感性意识就出现了。因此,最低的东西也就是最高的东西,完全出现在表面上的启示正是最深入的实在。而被看见、听见的至高本质,作为一个存在着的自我意识,事实上这就是它的概念的顶点与完成,并且通过这个完成那最高本质直接地存在于它的特性中了。
这个直接的存在同时并不仅仅是简单直接的意识,同时也是宗教。我们在这一概念里所意识到的,即认为存在为最高本质就是宗教意识所意识到的东西,存在和本质与作为直接特定存在的思维的统一,是宗教意识直接的知识,因此神就被启示了。神作为自在的精神存在在那,只有在纯粹玄思的知识中才能达到,并且它就是这种知识本身。而这种玄思知识是被启示的宗教所完成的知识。这种知识认识到神是思维或纯粹本质,也知道这种思维是现实存在,并且是一个真实的特定存在,并且存在是自我的否定性,从而是自我、—个个别的自我和—个普遍的自我;它就是启示宗教所知道的自我。
这个知道自身是精神的直接概念,必须在同样的直接性范围内展示和阐明概念。更确切地说,精神在自我意识的直接性中是一个个别的自我意识,它被设立为与普遍自我意识相对立的对象,这个他物还不知道精神是它自己的精神,换句话说,精神所呈现的形式还不是作为概念——普遍自我——的形式。但是,它又是现实性的普遍性、个别自我的总体和特定存在之提高为表象。因此,这一个个别的人就是绝对本质的启示,就是直接当前存在的神,但其本身仅仅是一个直接性的意识,还不知道它自身即精神。在那个被知道作为绝对本质的直接存在的消逝里,直接意识取得它的否定环节,精神仍然是现实性的直接的自我,不过已是作为宗教社团的普遍的自我意识,这普遍的自为是它自己固有的实体的主体,对这个社团而言它就是个别主体的完善的主体。
然而,这种直接性方式只是肤浅地被列入普遍性思维的要素内,虽然被表象构成着的规定性精神意识到了它自己是在这个宗教社团中的,但是还没有达到作为概念的精神的自我意识。在存在与思维的这种联结中,出现了一个缺陷,即精神本质在此岸和彼岸世界上还沾染有不可调和的形式。内容是真实的内容,但是它的所有环节只是表现为完全独立的外在的互相联系的各个方面。
我们必须按照内容存在于意识的那种方式,来考察这个内容。绝对精神是内容,所以体现这内容的形式是真理。但是,这个真理不仅仅包含它是宗教团体的实体或内在实在,也不仅仅包含从内在性上升为表象对象性,而是在于它变成现实的自我,自己返回自己,并成为一个主体。这就是精神在它的宗教团体中实现的过程,这就是它的生活。可见,精神的追溯是建立在概念解释的本能基础上的。
(三)绝对宗教概念的发展
精神最初是它的纯粹意识的内容,思维这个因素是它由普遍性下降到特定存在或者个别性的过程。在这两者之间的中间项就是它们的联结,是过渡到他者的意识,是表象的过程本身。第三个阶段是从表象和他者的回返,换句话说,它是自我意识自身的因素。这三个环节构成了精神的生命,精神的实现就在于在它的每个环节亦即要素中展开它自己本能的运动,并且就这些圆圈在自身中完成自身而言,向自身的返回同时就是向它的存在的另一个圆圈的过渡。而表象构成纯思维和自我意识本身之间的中项,散布在所有这些环节里并且是它们的唯一的共同特性。
精神,最初被表象为纯粹思维环节中的实体,是永恒的本质存在,简单的自我同一,是绝对精神的意义。然而,精神并不是意义,也不是内在的本质,而是现实的东西,停留在简单本质的表象和名词。不过,又由于简单本质存在是抽象,它本身就是否定性的东西,也就是说它是与自身的绝对区别或自己纯粹转化为他物。因此,作为本质的存在,它仅仅是自在的或为我们存在的,但是这个形式的纯粹性正是抽象性或否定性,它就是自为的对象性,是自我、是概念,必然要被表述为一个事实,这样永恒的本质就为自己产生了一个他物,但它可以通过他物返回自身,实现自身同一。
这样,精神就可以区分为三个环节:本质的存在;自为的存在,亦即本质上是他物或对方,为实体本质的对象;在他物中的自我存在或自我认识。本质只在它的自为存在中——对象性的他物中——直观到自身,这种外在化只是在自身内发生,那把自己从本质排斥开的自为存在即本质对它自己的知识。这样,被设定的差异一经作出时就直接被消除了,并且真理和实在正是这种回到自身的圆圈式运动。这个运动表明了绝对本质就是精神,如果没有被理解为精神,绝对本质就仅仅是抽象的虚空,这些环节就是不安息的概念,它们只有在对方中才是它们真正的自身,并且只有在全体中才能得到安息。
与之相反,宗教团体的表象性思维没有这种必然性,并且它并不是概念的形式,而是把父与子的自然关系带进纯粹意识的领域内。当它这样进行表象认识时,绝对本质诚然被启示给它了,但是本质的诸环节由于外在的综合的表象性思维,一方面分离开来彼此各不相干,以至于它们不能通过它们自己的固有概念彼此发生联系;另一方面,表象活动不能深入到对象,只是外在地与对象相联系。对象是由一个异在的东西被启示给表象的,在这种精神的思维中它认识不到自己的自我,认识不到纯粹自我意识的本性,便把自身内容同形式一起予以排除,仅仅保持和保存着纯粹外在的东西。结果,信仰变成一个缺乏知识内容的死东西,内在本质也就消失了,因为内在本质知道自己作为概念的概念。
当绝对精神被表象为纯粹本质时,它实际上不是抽象的纯粹本质存在,而是精神生活的—个环节,—个组成因素。不过,在这一因素里精神的表述过程本身具有本质作为本质所具有的缺点,即纯粹、抽象的本质与它的自为存在是纯粹思维之简单直接的关系,它的概念中即包含着它的异在、他物或反面,本身必定要过渡到真正表象的因素。在这个表象因素里,纯粹概念的环节各自取得一个彼此对立的实质性存在,而且还是主体,这些主体彼此脱离而以对立的状态返回自身。这样,仅仅抽象的精神将会变成自身的—个他物,这种为他物的存在同时就是—个世界。精神,.在作为为他物的存在的角色中,是那些前面被附着在纯粹思维上环节的静止的持续存在,从而也就是它们的简单普遍性的消除和它们向它们自己特陛的分散,
然而,既然精神本质地是简单的自我,这个自我就同样在那里客观地存在着,它是拥有意识并把自身同作为他者、作为世界的自身相区别的个别的自我。这样,这个个别的自我就被首次确立,由于它还没有意识到自己是精神,也没有作为精神而存在,我们可以称之为天真的,不是严格地叫做善的。为了在事实上成为自我和精神,它必须成为自身的他物,并且深入到自身,由于这种深入会在自身引起自身的不同一,亦即它不是纯粹的知识,而是包含有他物的思想,所以恶就成为自身深入的第一个特定存在了,意识从而就是善与恶的自我对立的存在,善与恶的相互关系就建立起来了。只要它们不和解、对立不消除,它们就被表象为思想的本质,这正是思想所具有的确定的区别。
不过,善与恶的这些普遍力量仍然属于自我,或者自我就是它们的现实性。根据这一点就可以得出这样的看法,恶作为精神的特殊自然存在之深入自身,相反善便进入了现实实在,并表现为一个特定存在着的自我意识。在纯粹思维的精神里只是一般地被暗示为神圣本质异在的东西,在这里对于表象来说便更接近于它的实现。这个对立的解除并不是通过被表象为彼此分离、各自对立的双方斗争而发生,而正是由于它们的独立,每一方必须内在地通过自己的概念,在自身之内溶解自身。
如果这种和解被概念地表达,就应该说它在于这个事实,即恶内在地与善的本质是同一的,或者绝对本质在它的全部内容里与本性是同一的。当然也必须说,它们不是相同的,而是绝对有差别的,以构成对方的否定性。它们的真理性就在于它们彼此扬弃差别的运动,这种运动的同一性,或者说其中差别作为扬弃了的环节的这种同一性,对表象意识而言,就是上面所提到过的和解了。而且,由于这种同一性,思维的运动已经通过表象返回到自我意识,返回到它的概念了;于是,那属于表象思维领域的东西,即作为个别的或特殊的绝对精神,就在这里被转化为普遍的、现实的自我意识本身,转化为在它的特定存在中保持自身的知识。
于是,这样精神就成为知道它的自我的精神。它知道自身,知道精神之对象的东西就是存在,或者换句话说,精神的表象是真实的、绝对的内容。精神之所以是现实的精神,正因为它经历过它的本性的运动过程。即在这个运动里,绝对对立的东西认识到自己是与对立面统一的东西,并且这种知识是打破两个极端之间的对立而达到的一致。那获得神圣本质的这种启示的宗教意识直观到精神的这一概念,并且扬弃了它自身和它所直观到的对象之间的区别。因为它是主体,这样它也是实体,并且正因为或者只由于它是这种辩证运动,所以它本身就是精神。
然而,宗教团体还没有在它的自我意识里得到完成。因为,它像纯粹思维本身一样没有意识到自身的性质,自己不以自己为对象,或者自己没有发展为对自我的清晰意识。不过,就它是意识而言,它具有曾被考察的那些表象。我们看到,自我意识在它最后的转折点,有着自身内在化的过程,并且达到在自身内存在的知识;我们看到,自我意识放弃了它的自然存在,而达到纯粹的否定性,又因为这种纯粹性和否定性而变成自身同一的本质。换句话说,实体在这里达到绝对的自我意识。
而在虔诚的意识看来,这绝对的自我意识却是一个外在的他物。换句话说,它并没有意识到,纯粹自我的这个深邃性是这样一种否定性的力量,由于这种力量的作用,抽象的本质从它的抽象性被引开,而借助这种纯粹虔诚的力量而上升到自我的水平。因此,自我的行动就对出现本质保持着一种否定的意义,因为在实体方面的自身的放弃对自我来说是某种内在的东西,而自我也同样没有把握和理解到它,或者还没有在自己行为本身中找到这实体或本质。由于这种本质和自我的统一知识内在地得到了实现,所以意识对于它同本质的和解的观念还停留在表象阶段,它自身的意识还是一分为二的,并且它的现实性也是破碎的,还不具备精神实在的形式和形态。换言之,那宗教团体的精神在它的直接意识中,还没有成为绝对的自为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