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精神与绝对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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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本章字数 6,821 更新时间 2026-06-03 15:18:12
在感觉确定性的辩证过程中,意识发现看和听等感觉消失了,并且在知觉阶段中达到了一些观念,但这些观念起初被它概括为无条件的共相。这个无条件的共相,如果被当作静止的单纯物质来看是自为存在的极端那一面;如果与非存在相联系则又证明了自己曾从有条件的自为存在中解脱出来,并返回了它自身。——这个今后是意识真正对象的无条件的共相。意识与对象本质上必须加以区别,对意识来说对象是从一个他物关系中返回到自身,而内在地成为了自在的概念;但意识还不是明确的或自为的概念,它返回自身的对象就是它自己,它认识不到自己,还须从所形成的东西中退出来,以至于对意识来说,后者就以客观的形式成了本质的事实。
这样一来,知性就扬弃了自己的不真以及对象的不真,它由此只是作为自在地存在着的真理,还缺乏意识的自为存在,还不是概念或真理。因此,我们在分析这一认识过程时,首先必须站到意识的地位,使对象作为一个存在着的东西呈现在意识前面,使意识能够用概念来把握它。这个结果内在地具有一个积极的意义,它建立了自为存在和为他存在的同一性,换句话说绝对的对立被直接建立为同一的东西了。确切来看,那对立面除了在结果中产生的东西外不可能有别的本质,也就是在知觉中被当作真理的内容事实上只属于形式,并且消散在它的统一体之中。这个内容是普遍的,它的本性和本质的真理是无条件的共性,结果同时也彻底是普遍的。
然而,由于这个无条件的共性是意识的对象,所以形式和内容的区分就出现在它里面,并且在内容形态中诸环节有着它们最初呈现的外貌——一方面是许多实体要素的普遍媒介,消解了事物的独立存在;另一方面是回返自身的同一,是事物的自为存在。很明显,它们存在于这无条件的共性之内,根本不是彼此外在的因素,而本质上是一些它们自身扬弃的方面,被建立起来的只是它们彼此的相互转化。
一、力与力的交互作用
于是,其中一个环节被表现为被抛在一边的本质,或者表现为独立质料的持存。然而,这些质料的独立只是这个媒介,也就是说共相完全是这些不同共相的复多性。共相本身与复多性有不可分离的同一性,它们是绝对可被通过与渗透的,或是被取消和扬弃的。换句话说,被设立为独立的成分直接过渡到它们的同一性,同一性又直接过渡到展开为复多性,而复多性又被归结为统一,这种运动过程就叫做“力”。力的一个环节,即力之分散为各自独立存在的质料,就是力的表现;当力的这些各自独立存在的质料消失其存在时,便是力本身,或没有表现的和被迫返回自身的力。但是,被迫返回自身的力必须表现其自身,且在表现中力仍然存在于自身内。
当我们把两个环节保持在直接同一性中时,它就是知性的作用,力的概念是属于知性的。但是,知性是把不同的环节作为不同环节统摄起来的概念,所建立的只是力的概念,不是力的现实性。因此,我们首先必须把实体设定为本质上自在自为地持存着的整个力,其次必须把力的诸多质料设定为自身持存着的环节。力,作为返回自身的力是一个自在的排他性的同一,对它来说那诸多差异的展开是另一个持存的东西,这样就有两个不同独立面被建立起来。但是,力也是整体,它按照自己的概念持存着,如此返回自身的真正的力和诸多质料的展开将不会同时存在,或者以对立面的方式存在。这就是我们须考察的内容,即这两个环节之独立存在和自我扬弃其独立存在的过程。
这个过程正是知觉的过程,其中知觉和被知觉两个方面,即力的两个环节在认识真理的过程中是同一不可分的,然而它们同时返回自身时又各是自为的,分裂的,而同一性正是它们的中项,由于这种分裂两极端才存在。因此,这个以前被表明为矛盾着的概念之自身毁灭的运动在这里就具有对象性的形式,并且就是力的运动,而且力的运动产生了非对象性或事物的内在存在,即无条件的共性。
像这样被规定的力,既然被当作力本身或者返回自身的力是它的概念的一方面,那么那些展开了的质料就被排除在它外,成为在它之外的他物。而力本身是那诸多质料借以持存的媒介,本质上具有扬弃质料的存在方式。因此,我们必须撤销之前力是一个单一体、他物是从外面到它这里来的设定,明确从外面诱导力又使它返回自身的他物正是力本身,返回自身的力也正是力本身。有一个为它的他物,同时它也为那个他物,这里同时出现了两种力。这两种力的概念诚然是同一的,但是却从它的同一性过渡到它的二元性,看起来是两种相互离异、相互对立的力,不受同一性的支配。不过仔细考究一番,我们会发现第二种力之所以具有诱导作用是因为它的对方是被迫返回自身的力,换句话说因为第一种力的存在它才能够成为诱导者,它是被对方诱导这样做的。而力之所以能够使诱导者具有这样的行为,乃是因为诱导者在本质上是属于力的,这种规定性毋宁就是力本身,这也是知觉力运动过程的意识所可觉察到的。由此可见,就本质而言,能诱导的或者自为存在着的力与被迫返回自身的力看似是对立的自为存在,实则是同一的,是一种被对方所建立起来的存在,是一种相互间的辩证运动。
力的诸多环节的现实性,它们的实体性和它们的运动不停顿地一起冲向一个无差别的同一性中,这个同一性不是被迫返回自身的力,而是力的概念本身或真正的概念,这也正是力的真理所在。因此,力的实现同时就是实在性的丧失,它变成了完全不同的东西,也就是知性首先或者直接地把这个共性看作力的本质,而且这个共性本身也应当在力的实在性中、在力的实体中表明它是力的本质。
二、力的内在本质
既然我们把第一个共相看作是知性的概念,在这里力还不是自为的存在,那么第二个共相就是力的本质,被表明为自在自为的东西。或者相反,我们把第一个共相看作是媒介,对意识来说它就是一个现实的对象,那么第二个共相就被认为感性的、客观的力之否定,它是力的真实本质,是作为知性的对象的力。前者是被迫返回自身的力,也就是说作为实体的力;后者是事物的内在存在,即概念本身。
(一)超感官世界
现在事物的真实本质就这样被认为不是意识的直接对象,而意识与事物的内在核心有一个间接关系,且意识以知性的形式通过力的交替作用观察事物的真实背景。这个联结两端,即知性和事物内在核心的中项是力发展了的存在,它现在与今后对知性来说是一个消失着的过程,因此被称为现象;因为一个本身上直接就是非存在的存在,我们称之为假象,但它不纯粹是假象,而是现象、假象的一个整体。这个作为整体或共性的整体就是构成内在世界的东西,是通过相互作用而返回自身的力。力的交替作用是发展了的否定,但真理却是肯定,亦即共相,自在存在着的对象。
对于意识来说,这个对象的存在是意识通过现象运动而间接引起的,对知觉的存在内容和感性的客观世界却只有否定意义,因而意识便作为真理返回到自身,又把这真理当作对象事物的内在核心,并将事物的这种返回与它向自身的返回区别开来。而且,这个内在核心是一个与意识相对立的极端,但正因为如此内在核心就像在事物自身中拥有了自己的确定性,就是它自为存在的环节,但它没有意识到自己自为存在的根据还只是对象性的、消逝着的现象,并且还不是它自己的特有的自我存在。因此,意识只能将之视为概念,仍不认识概念的本性。
在这个内在的真理中,这个绝对的普遍东西已经消除了普遍和特殊之间的对立,并且变成知性的对象,启示了超出感官世界和现象界之外有一个超感官世界作为真的世界,超出消逝的此岸,有—个长存着的彼岸——个自在的世界。超感觉界被设立为可感的和知觉的真理,而可感和知觉的真理就是现象,因此超感觉界就是现象本身。至此,我们的对象就有了一个三段论式的推论形式,这个推论的两个极端是事物内在核心和知性,中项是现象界。这个推论过程提供了知性借助中项考察内部世界的进一步规定,并且提供了知性对于推论中诸环节相互结合、互相推移的关系的经验。就知性来说,事物的内在世界是一个空洞的纯粹的彼岸,因为意识还没有在它里面发现自己。然而,这并不是由于理性太过短视,或者受到限制等等,而是对象本身性质的单纯,因为在空虚中什么也不会被知道,或者说它恰好被规定为意识的彼岸。
知性——这是我们这里考察的对象。知性通过中介与内部世界发生的关系,就是它自己的运动过程,通过这种运动这内在世界充满内容。但是力的交替作用对知性是直接的,对它来说真实的真理是空洞而单纯的内在世界,它的运动仅仅以同样的方式作为单纯的某物才是真的。在前面我们已经了解到力有这样一个特性:被另一个力诱导而运动的力,对另一个力来说是诱导者,那个能诱导者只有通过被诱导才成为诱导者,这两个力是同一的,形式与内容上差异相同。这样一来,当把它们放置于差异之上时,出现在运动过程中的特殊的力一般来讲相互间的差异消失了,两种力就混同为一了。既没有力、没有引起和被引起的力,又没有作为稳定媒介的特性和作为返回自身的统一体的力;既没有某种独立个别的东西,也没有种种不同的对立面,这种作为普遍者的差异就是力的交替作用本身中的单纯成分,而且是力的交替作用的真理,即力的规律。
(二)规律作为差别与同一
超感官的世界是一个静止的规律王国,当然是在知觉世界的彼岸——因为知觉是通过经常变化来表达规律,然而却同样现存于知觉世界之中,作为它的直接的,静止的模写。这一规律的王国诚然是知性所能认识的真理,但规律在现象界中没有全部体现出来,并且在不同情况下有不同体现和现实性,还有一般性、不确定的缺点,这种复多性违反了知性的原则。对于作为认识单纯内在世界的知性来讲,只有自在的同一性才是真理,因此知性必定要让诸多法则结合为一法则,通过这一概念表示普遍现实性的一个规律,但是让诸多规律结合为一个单一的规律,规律就永远变成空泛而表面的东西了,知性仅仅就只是发现了规律的概念本身而已。例如,把一切法则联合成万有引力规律,除了表示本身的单纯概念,并认为这概念为存在着的之外,并没有说明更多的内容。规律的纯粹概念不仅超出了规律(这规律由于本身是特殊规律与别的特殊规律的对立),而且超出了规律本身。
这时候,就需要我们在规律中直接地认识到差别,并将这种差别包括到共相中去,使得规律所要表示的各个环节持存着各不相干的和独立存在的纯粹本质。由此,规律就表现为双重的形式:一方面表现为法则,在其中诸差别被表现为独立环节;另一方面它以一种单纯的形式返回自身,从而再一次被称作力,但不是那种被迫回到自身的力,而是一般的力,一种把能吸引和被吸引的东西的差别都消融在自身内的力。
单纯的力对于它的规律是漠不相干的,因为力的存在是完全没有必然性的,而是由别的力使然,具有为他物存在这一规定性。而且,在运动的规律中,共相无疑是在自身内分割成不同部分,这些从一个根源派生出来的东西彼此之间也是漠不相关的,没有本质上的联系,因此运动就仅仅被看成是它们外表的联系,而不是它们的本质。如果把运动表象为单纯的本质或力,那么无疑运动就是重力,但重力一般并不包含这些差别在内。知性虽说具有这个差别本身的概念,使规律部分地是内在世界或自在存在的东西,但它同时具有诸差别,不过被它本身立即扬弃了,这种过程叫做解释,这样一个规律就宣告成立。
由此可见,这个过程直接面对的是自己的对立面,是它自身取消了差别的自我同一,这就像力的交替作用中能诱导的力和被诱导的力互相抵消一样,因此有人说力的性质恰好和规律相同。如此,现象界的转化和变化现在就透进超感官世界本身了,我们的意识从作为对象内在世界进入到另一方面,进到知性,并且在知性中发现转化内容。
(三)关于纯粹差别的规律
这个转化不是事情自身的转化,而是其自身为纯粹的转化。作为概念,知性的概念既然是和事物的内在核心是一样的,所以对知性来说这个转化就是内在世界的规律,因此知性认识到这是现象领域一个规律,即建立差别实际上没有差别。换句话说,它认识到自我同一的东西就是自我排斥的,并且诸差别自身不同一的东西却相互吸引。这里我们得到了第二个规律,它的内容与前面所谓的规律,即不变和永恒的自我同一的差别,是相反的;因为这个新的规律表明等同的变成不同的,不同的变成等同的。概念要求那尚未达到思维阶段的意识把这两个规律合而为一,从而意识到它们对立。
在力的运行中,第二个规律被证明正是这个绝对的过渡和纯粹的变化,它的对方必须表现为一个独立的区别于它的他物,又因为它是本身没有差别,因此它是自己排斥自己的东西,那静止的规律的王国、那知觉世界的直接的模写就反而转到它的反面了,等同者成为不等同,不等同者至成为等同。按照这种方式,规律看起来就变成了与它完全对立的规律了,即从摧毁相异的敌对存在而复原自己变成了别人的自我的毁灭了。凡是尝到甜味的东西,就其本质而言在事物中是酸的。
但事实上,规律中相互排斥的成分会互相抵消,以至知性又从内在世界出来,退回到它原来的位置上,那一个被设定的世界就是一个知性的世界,而它的自在世界作为它自身的颠倒或反面,那么甜的东西就会是酸的东西的内在本质,就是一个和后者一样实在的东西,也就是一个酸的东西。
三、无限性
颠倒这个观念构成了超感觉世界一方面的本质,我们必须从那里排除把诸多差别固定在一个不同持存性的要素内的感性的看法,而差别的绝对概念必须被纯粹地理解为内在差别、自我同一本身的自我排斥和不等同者的等同。我们必须思考纯粹的变化、自身内的对立或矛盾。因为作为颠倒了世界的世界,超感觉世界同时也超出了另一个世界,并把另一个世界包含在自身之中。只有它意识到是自己是被颠倒的世界,也就是说,它意识到它是自己的反面,它自己和与它对立的世界在一个统一体中,它才是内在差别的差别或自我差别,或者说它是无限的。
通过无限性我们看到规律获得了内在必然性的形式,而现象界的所有环节被吸收到内在领域中。说规律的单纯和最终的本性是无限性,根据前面的分析就是说:第一,规律自我等同,然而也是内在的差别。它自我排斥、自身分裂为两个要素。所谓单纯的力双重化自身并由于它的无限性的就是规律。第二,被分裂为二的成分,亦即构成规律中的诸部分,被表明为持存性和稳定的东西。如果脱离了内在差别的概念来考察,这部分本身是漠不相关的。第三,通过内在差别的概念那些不等同和不相关的成分变成一个无差别的差别,或者仅仅是一个等同东西的差别,它的本质是同一性。有差别的双方持存着,它们是它们自身的对立面,把对立面包含在对方之内,并且它们只是一个单一的统一体。由于本质是一切差别及一切差别之扬弃,是诸多差别的循环往复,这个单纯的无限性或绝对的概念是与自身相关联的自身等同,是分裂为二的,即每一方本身就是它自己的对立面。这就是说,同一性是分裂为二的过程,分裂为二的过程和自身等同的过程仅是一种自我扬弃的过程,那成了自身等同的东西因而就与分裂为二的过程相对立了,也就是它自己因而把自己放在一旁,它真实地变成被分裂的东西。
无限性的绝对非静止性在某种情况下是规定性的对立面,然而只有在内心界中它自身才自由出现。现象界或者力的交替作用的运行已经显示了它的活动,但它归根结底是意识的对象,意识能够以它所是的样子认识它,这样意识就是自我意识。知性的解释功能起初仅仅是描述自我意识是什么,扬弃了存在于规律中的差别,并把它们置人一个单一的统一体—一力。这种等同化的过程就是分裂为二的过程,它创造了一个新差别,即规律与力的差别,然而这个差别却同时没有差别,这种运动的过程或必然性仍然是一个知性的必然性和过程,运动本身并不是知性的对象。也就是说,意识仿佛是在认识某种别的东西,但事实上它始终只是在认识自己。
在那对立的规律中,亦为第一个规律的颠倒,或者在内在的差别中,无限性本身诚然是知性的对象,但它把内在的差别、自我同一的东西扬弃了,不等同东西之相互吸引,分割成两个世界.仍然没有把握无限性的真性质,而经验性地将之视为一个纯粹的概念。在意识直接拥有这个概念时,又出现为意识特有的形式或新形态,这个特有形式或新形态在过去没有认识到自己的本质,反而把自己看作某种完全不同的东西了。当这种无限性的概念成为意识的对象时,意识就成为了本身自为的、对无差别者划分差别的意识,这种对一个他物、一个对象的意识无疑是自我意识,是意识返回到自身、在对方中意识到自身,而且自我意识是自为的,尚未达到一般意识的统一。
在现象界的内在核心里,知性所认识的除了现象本身以外,就是力的交替在它绝对普遍环节和那些环节的运动,事实上知性所认识的只是它自己。一经提高到知觉之上,意识通过现象作为中介便可以直接进入现象界背后的超感官世界,将纯粹的内在世界和直观纯粹世界的内在世界结合到一起,结果它们作为两个极端以及中介都消失了,意识的诸样式如“意义”、“知觉”和“知性”也消失了。我们此时拥有的就是自我意识,不可能立即洞察那个纯粹内在领域的内在存在。当意识知道它自身时它知道什么,还需要更多的条件,更是长远曲折的途程,这就是下面所要讨论和阐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