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精神与绝对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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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本章字数 3,734 更新时间 2026-06-03 15:18:12
这里所谓的知识,就是直接地或者本来就存在着的知识,它最初或直接就是我们的对象的知识。我们对待它,同样要以直接的方式接纳它而不加以改变,不受任何成见的摆布和概念的束缚。感性确定性的这种具体内容,使对象彻底地、完整地呈现出来了,好像是最真实的知识。然而,这种确定性所提供的可以说是最抽象、最贫乏的真理。因为它对于它所知道的只说出了这么多:它存在着;而它的真理性就在于存在。从另一方面来说,在这种确定性里,意识不是别的什么东西,只是一个纯粹的自我,不论是作为认识的主体即我还是认识的对象都仅仅是作为纯粹的“这一个”。
但是,如果我们仔细看一下,就可以发现这种现实的感性确定性不仅仅是这种纯粹的直接性,而是这种直接性的一个例子。这种差别表现在纯粹的两个分裂:作为自我的这一个和作为对象的这一个。对这一差别加以反思,便会发现:我之所以具有确定性是通过对象来获得的,反之对象也是通过我而获得其确定性的。这种本质与例子、直接性与间接性的差别正是我们从感性确定性自身中所发现的,因此必须按照承认这种差别。其中,感性确定性所设定的一方是简单、直接的存在或本质,即对象;另一方是通过他物才具有确定性的非本质的东西,即自我。自我是一种认识状态,它之所以知道对象,仅仅是因为对象存在着。这种自我则是可能存在也可能不存在的,但对象却是真实的本质。对象本身的存在与否和认识毫无关系,但没有对象就不会有知识。
因此,我们必须把对象当成感性确定性所包含的对象来加以考察:对象究竟是否真的像感性确定性所表现出来的那样具有现实的本质性,对象作为本质的概念或意谓究竟又是否与其在感性确定性中所表现出来的方式相符。为此,感性确定性本身应该被质疑:究竟什么是“这一个”?“这一个”具有双重的存在形式,即“这时”和“这里”,它所包含的辩证法具有一种和“这一个”本身一样的可以理解的形式。比如,对于“什么是这时”的问题,我们就可以回答:这时是夜晚。为了证明这个感性确定性的真理性,我们将这条真理写下来,但等到了正午时再去看它就已经过时了。
把“这时是夜晚”写下来并保存,也就是说,它写出来怎样就把它当成怎样,但结果它却被证明是某种并不存在的东西。毫无疑问,“这时”仍然保持着本身,只不过成了一个不是夜晚的这时。也就是说,被保存下来的“这时”是某种否定的、间接的东西。这时既不是白天也不是黑夜,虽然它还和以前一样保持本身不变,但已经与任何仍然与它联系在一起的东西毫无关系了。这样一种通过否定作用而存在的实在既不是“这一个”,也不是“那一个”,又与任何一个毫无差别,这样一种东西就被称为普遍性。因而,普遍性实际上就是感性确定性的真理性,是感性确定性的真实内容。
当我们考察“这一个”的另一种形式“这里”时,情形也是一样的。例如,“这里是这一棵树”。当我转过身时,这个真理就消失了,并转化到它的对立面:这里不是一棵树。“这里”本身并没有消失,它会继续保存,只是与树已经毫无关系了。因此,“这一个”又一次成了普遍性。
普遍性既然是事物的真理,那么纯粹存在就依然是感性确定性的本质。但由于纯粹是以否定性和间接性为本质的,那么它就是一种抽象型的存在,就是存在的普遍性。而我们所试图意谓的、具备感性确定性的真理的并不是一种普遍的东西,它就与这种空洞的、不相干的“这时”和“这里”相对立。这样一来,本来声称是本质的现实成了感性确定性的非本质要素,感性确定性的真理性存在成为我的对象的对象,即它存在,因为我知道它存在。这样,感性的确定性就从对象中被迫返回到自身了。关于感性确定性的这种真实性,我们需要看看经验将会向我们揭示什么。
返回到自身后,感性确定性的真理的力量现在就位于自我之内了,就在我所直接看到的、听到的等等直接的事实之内了。“这时是白天”,“这里是一棵树”,因为我看到了它们。然而,这一个我,看见了这一棵树,并坚持这一棵树就存在于“这里”;另一个我,没有看到树并坚持认为这里不是一棵树。这两个真理同样可靠,但是一种确定性却消失在另一种确定性之中了。在这个认识过程中,没有消失的是那个作为共相的“我”,而它所看到只是通过否定作用为中介的简单物,这样一来,简单物都是一样的简单,与所有与它发生关联的东西毫无关系。在这里,自我只是单纯的共相,就像“这时”、“这里”或一般的“这一个”是共相一样。同样,当我说“我”,这一个个别的我时我是所有的我,每一个“我”所说的我都是我,是这一个个别的我。那么,当科学要求“演绎出”“建构出”“先验出”这一个东西或这一个特定的人时,那么提出这个要求的人就有必要说出他所意谓的是哪一个东西或者是哪一个我,可要说出这点却是不可能的。
因此,感性确定性来源于经验,它的自然本质既不存在于对象也不存于自我之中,它特有的直接性既不是对象的直接性也不是自我的直接性。因为我所意谓的都是某种非本质的东西。对象和我都只是共相,在共相里自我所意谓的这时、这里和自我都无法保持或者说根本不存在。这样一来,就只有感性确定性本身在那里保持着直接性,其结果是,先前在那里占有一席之地的对立面都将感性确定性排除在自身外了。因而,我们必须让我们自己同样站在那个特定的“自我”、“这一个”的位置上,因为它才是知道确定性的认识主体,于是我们看到那指出给我们看的直接知识是怎样的性质。
“这时”一旦被指出来,就已经被定格了,而正存在着的“这时”已不是我们所指出来的“这时”了,也就是说,一种东西,正当它存在时其实它已经过时,不复存在了。这就是它的真理性,毫无疑义,这是真的,因为它曾经确实存在着。但是,凡是曾经存在过的东西,事实上都不真实了,已经不存在了,而我们的问题就在于找寻存在。
因此,在这种指出的过程里,我们可以看到如下一个过程:第一,我指出“这时”,并肯定它是真理。然而我们指出“这时”是把它当成某种曾经的存在或被扬弃了的东西,这样我们就扬弃了第一条真理。于是第二,“这时”已成为过去、被扬弃掉了,我现在肯定第二条真理,第三,过去存在的东西现在不存在了,于是我们扬弃了或否定了过去的存在,即扬弃了第二条真理。因而,我否定了对于“这时”的否定又回到了第一个:即“这时存在”,“这时”和被指出来的“这时”构成了既不是这一个也不是那一个直接的单纯的东西,而是一个包含了不同环节的运动。这个返回到自身的第一个已经不完全确信自己的直接性了,而成了某种被自身反思的东西了,这就是真正的“这时”。因此,展现、表述、指出“这时”本身是一个揭示“这时”之所以为“这时”的真理过程,而指出“这时”使我们经验到“这时”是一个共相。“这一个”的另一方面“这里”,同样如此。
由此可见,感性确定性的辩证过程不外乎是它的经验的历史,而感性确定性本身也只不过是这一历史。朴素的意识也是通过这种过程获得经验,不过有所不同的是,意识总是不断忘记它的经验,又一次次地重新展开同样的过程。然而令人惊奇的是,竟有人反对这种辩证的经验,提出所谓的“普遍经验”,并认为作为“这一个”的外在事物或感性事物的存在对于意识具有绝对的真理性。殊不知,持这种观点的人所说的正是他想说的反面。感性的“这一个”对于意识的真理据说是一种普遍的经验,但其实它的反面才是普遍经验。每一个意识一再扬弃了它所建立的真理,并说出与之相反的话。例如,“这里是一棵树”或“这时是白天”表述它的反面,即“这里不是一棵树”或“这时不是白天”。它将再一次直截了当地扬弃那否定了第一个的“这里”,它也同样是这样一种感性的“这一个”,也同样将被否定或扬弃,于是我们得到这样一种经验:“这一个”是一个共相,它正是刚才把它认作普遍经验的说法的反面。
提出这种断言的人也的确说出了他们自己所意谓的东西的反面,这一事实或许最足以促使他们对感性确定性的性质加以反思。他们所说的外界对象的存在可以明确被规定为现实的、绝对个别的、完全属于个人性质的个体事物,而每一个这样的个体事物都找不到一个和它绝对相同的东西。然而他们却说这样的存在具有绝对的确定性和真理性。他们意谓我正在写作的这张纸,或者说我已经写好的这一张纸,可他们却说不出他们所意谓的东西。因为语言是属于意识的,其本身只不过是纯粹的普遍性的东西或共相,根本无法表达那感性的“这一个”所意谓的东西。
因此,凡是被称为不可言说的东西都是不真实的、非理性的、仅仅是某种单纯地意谓着的东西。如果对于某种东西,我们除了说它是一个现实的东西,一个外在的对象外,别的什么也说不出来,那么,我们仅仅表述了它与一切事物的同一性,而没有说出它与一切事物的相异性,这只不过是把它当成了一种共相。当我说一个个别的东西时,我便立即说出了它的共相,因为任何事物都是一个个别的东西,“这一个东西”就是我们所能设想的一切事物。由于语言能够直接地把意谓颠倒过来,使它转变成共相,因此意谓根本不能用语言来表达。为了辅助语言表达,于是我就得到这样一种经验,即经验到感性确定性的真理是什么:我指出感性确定性是一个“这里”,这一个“这里”又包含着许多其他的“这里”,或者说它本身就是一个“这里”的共相。于是,我就把它看成是共相,这就是说,我不是在认识一个直接性的东西,而是在知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