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权与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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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本章字数 32,767 更新时间 2026-06-03 15:18:13
(一)论亚当的统治权
罗伯特爵士在他的《对亚里士多德<政治论>的评论》一书的序言中告知我们说,“如果不否认亚当为神所创造这一点,便不可想象人类的天赋自由”,但是亚当之为神所创造不过是指从万能的主和上帝的手中直接取得生命,我见不到它怎样会给予亚当以一种高于一切的主权,也不明白为什么“天赋自由的假设就是否认亚当为神所创造”。假如有别人(因为我们的作者没有赐予我们这点好处)替他讲清楚,我会很高兴;因为我虽然无时不相信“神创造了亚当,”但是我认为假如有“人类的自由”并不困难。亚当是为上帝的直接权力所创造,或仗着这种权力而开始其存在,不需父母的参与,也不需事先有任何相同种属的存在来把他生养出来,只要上帝愿意,他便被创造出来;在他以前,百兽之王的狮子,也就是这样,上帝的同一的创造力创造了它;如果单是因为这些创造力而取得存在,并单凭那样的方式,就毫不费力地给予亚当以统治权,那么我们的作者根据这种论证也可以给予狮子与亚当同样的权力,而且当然地比他更为古远。不,我们的作者在别的地方又说,因为“亚当是基于上帝的选任而获
得他的称号的”。这就表明,单是神的创造这一点并不能给予他统治权,既然是上帝的“选任”使亚当成为君主的,我们便可以在“不否认亚当为神所创造”的情况下,假定人类是生而自由的了。
但是我们来看看他怎样把他的“神创”说和这个“选任”说联系在一起。罗伯特爵士说:“亚当一创生,就由于上帝的选任而成为世界的君主,即他还没有臣民;因为虽然在没有臣民以前,实际上不可能有政府,可是基于自然的权利,亚当理应是他的后裔的统治者,尽管不是在事实上,但至少在表面上,亚当从他的创造时起就是一个君王。”我多么希望他在这儿能告诉我们“基于上帝的选任”到底是什么意思。因为凡是神意所命令的、自然法所表示的或明确的启示所宣告的,都可以说是“基于上帝的选任”。但是我以为这儿所讲的意思不是指第一个意思,即神意所命令的;因为这只不过等于是说“亚当一创生”,他就是必然的君主,这是“基于自然的权利,亚当应当是他的后裔的统治者”。但是亚当不能够在实际上还不存在政府、还不存在被统治的臣民的时候,就基于神意而实际上被建立为世界的统治者,这是我们的作者在这儿承认了的。而且对“世界的君主”一词,我们的作者的说法也不一致,有时候他指的是除了其余的人类以外的整个世界的统治者,在上面引述的他的序言的同一页中,他指的就是这个意思,他说:“亚当受命滋生人类,遍布地上,制服世界,并取得对一切生物的统治权,因此他就成为全世界的君主;他的后裔除了得到他的赐予、许可或根据对他的继承,都无权享有任何其他东西。”那么让我们把“君主”当做世界的统治者这个意思来解释,把“选任”当做上帝对亚当的真实赐予和通过明白启示的授予(《创世记》第一章第二十八节),我们看到罗伯特爵士在相同的地方就是这样立论的。也就是说,他的论证就会是:“基于上帝的明白授予,亚当一创生,就是世界的所有者,因为基于自然的权利,亚当应该是他
的后裔的统治者。”可是这样的论证,有两个明显的谬误。第一,说上帝在亚当一创生时就对他实行授予是谬误,因为在原文中,这句话虽紧接在他的创造之后,不过在夏娃没有被创造和交给他以前,显然这话不是对亚当说的。那么他怎样可以“一创生就基于选任而成为君主”呢?尤其因为作者把上帝对夏娃所说的话(《创世记》第三章第十六节)······如果我没有弄错的话······当作“政府的原始授予”,这事除非在“原罪”的时候否则不会发生,而在原罪发生时,至少在时间上,更多的是在条件上,距离亚当的被创造已经是太遥远了。因此,我不明白,我们的作者怎么可以在这个意义上说:“基于上帝的选任,亚当一创生,就是世界的君主。”再次,即使亚当一创生,“上帝的真实赐予就把他选任为世界的君主”一事是真的,但是这儿提供的理由却仍不足以说明这一点。无论如何,上帝以一种明白的赐予选任亚当为“世界的君主,因为基于自然的权利,亚当应该是他的后裔的统治者”,事实上这个说法是一种谬误的推理。因为既然天赋给他以统治的自然权,就不需要有明白的赐予,至少绝不能把这个说法当成这样一种赐予的证据。
在另一方面,如果我们把“上帝的选任”当做自然法(虽然在这个地方这是一个很粗糙的说法),而把“世界的君主”当作人类至高无上的统治者来说明,不见得对事情有什么帮助。因为这样,我们所谈论的文句必须是:“基于自然法,亚当一创生,就是人类的统治者,因为基于自然的权利,亚当应该是他的后裔的统治者”。这句话等于说:他是基于自然权利的统治者,因为他是基于自然权利的统治者。但是如果我们承认一个人是他的儿女们的“天生的统治者”,亚当仍不能因此“一创生就成为君主”,因为他是他们的父亲被作为这种自然权利的依据,既然只有父亲才享有这权利,亚当怎样可以在他还未做父亲之前就有充当“统治者”的“自然的权利”,我认为是很
难想象的。除非我们的作者要使他在没有做父亲以前就做父亲,在没有取得称号以前就取得称号。
我们的作者这个预料得到的反驳,非常逻辑地答复说:“他是外表上的而不是实际上的统治者。”做一个统治者而没有政府,做一个父亲而没有儿女,做一个君王而没有臣民,这应是很巧妙的方法吧!这样,罗伯特爵士在没有写他的书以前就已经是一个作家-诚然不是“实际上的”而是“外表上的”作家;因为当他出书之后,他“基于自然的权利”就应该是一个作家,正如生了儿女,“亚当就应该是儿女的统治者”那样。如果做一个“世界的君主”-一个“外表上的而不是实际上的”绝对君主-也有什么用处的话,那么罗伯特爵士可以随意把这个头衔彬彬有礼地赏给他的每一个朋友,而我对它是不会怎样羡慕的。不过就是这个所谓“实际”和“外表”-如果他除了表示我们的作者在识别上的技巧外还能说明别的什么的话-在这里也无用于他的目的;因为这里的问题不在于亚当对统治权的实际行使,而在于他是否实际享有统治者的权限。我们的作者说:统治权基于自然的权利而应当属于亚当。这个自然的权利是什么呢?它是父亲们因生育儿女而对他们享有的一种权利,我们的作者用格老秀斯的话说:“父母由于生育而获得的对儿女的权利”。那么权利是伴随着生育儿女的行为而来,是由此产生的;因此,按照我们作者的这种推理或判断方法,亚当一创生,只有一种“外表上的而不是实际上的”权限;用简单的英语来讲,这就是,他在实际上根本没有权利。
用学术意味较少和容易理解的话来说,关于亚当可以这样地讲:“他既有生育儿女的可能,他就有做统治者的可能,因此取得统治那些从此繁殖出来的儿女们的自然的权利-不管这权利是指什么。”但是这与“亚当的创生”有什么关系,怎么能够使我们的作者说:
“他一创生就是世界的君主”呢?因为我们照样也可以说亚当一生出来就是世界的君主,理由是除了他自己的后裔以外,亚当有在全人类中独自活下来的可能性(依照我们的作者的意思,一个君主就这样-一个外表上的君主)。到底亚当的创生与他的统治的权利之间有什么必然的联系,从而可以说“如果不否认亚当为神所缔造,人类的天赋自由就不可设想”呢?我承认,在我这方面看来,是看不出这种必然的关系的;同时,我也看不出,“基于选任·····-”等字句,不管如何解释,怎么能拼凑在一起成为一句意义相当在理的话,至少可以用来支持他们结束时的论点,即“亚当从他的创生的时候应该是一个君主”,我们的作者说,这是一个“不在实际上的而是在外表上的”君主,也就是说,实际上根本没有的君主。
我在这一段话上所费的工夫似乎比其他任何论点的重要性所要求的更为冗长了一些,读者们已经没有看下去的耐性了,然而我们的作者写文章的技巧,使我不能不这样做。他把好几个假设混在一起,并且使用了一些暧昧和笼统的名词,把意思说得混淆不清,如果不对他的用词可能有的各种解释加以仔细察证,如果不看看怎样能够把这些各式各样意义的用词连贯起来,并使他们具有真实性,指出它们的错误是不可能的。在我们面前这一段话中,除非我们考察一下,看看“从他的创生的时候起”等字句,是解释为从他的统治的时候起(这种解释是可以的,因为前面说过“他一创生就是君主”含有这种意味)呢,或是解释为做君主的原因(因为他说:“神的创造使人成为他的后裔的君主”),否则的话,怎能反驳他的“亚当从他的创生的时候起就是一个君主”这个论点呢?而且如果不考察一下,看看所谓的君主,究竟是像在这一段话的开头企图使人相信的那样,建立在基于上帝的明确授予“被选任为世界的君主”的他的“个人统治权”的假设之上呢,还是建立在基于“自然”和依据自然权利对其后裔
应当享有作为父亲的权力的假设之上······如果不查证究竟君主是指上述两种意思,还是仅仅指两者之中的一种,还是两种都不是,而只指通过与另外两种方法都不相同的神的创造,使他成为君主,那么亚当这样地成为君主,是否具有真实性而我们无法判断?因为说“亚当从他的创生的时候起就是君主”的断定,虽然没有任何真实性,但它却是作为从前面的话中引申出来的一个明确结论而写在这里的。事实上,它只不过是一种和其他同性质的断定联结在一起的单独的断定,这些东西被自信不疑地用一些意义模糊不清的字眼拼合在一块,外表上看起来像是一种论证,实际上却是既无证据,又无联系。这是我们的作者惯用的一种手法,我已在这儿把它指出来,使读者略知其味了,以后一旦在论证许可的情况下,这个问题我将避免接触。其实,如果不是为着要让世人看清楚那些不相联贯的事情和假设,即使毫无证据,倘用漂亮的词句和精美的文体巧妙地堆砌起来,在未被人细心地加以查证以前,会怎样地易于被当作强有力的理由和完美的意识而冒充过去,我还不会在这里把它指出来呢。
(二)论君主权利与绝对权利
奴隶制是一种可恶而悲惨的人类社会制度,它同我们民族的英勇气概与宽宏性格那样直接相反,以致难以想象,它竟会得到一个“英国人”-更不用说一个“绅士”的辨护。要不是由于罗伯特爵士的书的题名和献词的严肃,他的书的封面上的图画和出版后各方的称赞,使我不得不相信作者和出版者全都是认真的话,那么我对这一篇论文也会像对其他任何企图使人们相信自己是奴隶而且应该是奴隶的其他论文一样,把它看作是为尼罗撰写颂词的那个人在又一次炫耀聪明,而不会把它看作严肃的、郑重其事的论著。因此,我会把罗伯特
·菲尔麦爵士的《先祖论》一书拿到手里,怀着对一篇出版后轰动一时的论文所应有的期待,并全神贯注地从头到尾阅读了一遍。在一本企图要为全人类设置锁链的书中,我所发现的只不过是一根用沙粒做成的绳子,这使我非常惊异它对于专门以谣言惑众为能事的人也许有用,可以蒙蔽人们的眼睛,更容易于引导他们走入迷途,但是对于那些明眼人和具有充分见识、懂得锁链这个东西,不管经过多么精心的准备,仍不过是一种恶劣的披戴物的人们,却不具有任何力量使他们束手就缚。
如果有人以为一个著名的绝对权力的拥护者和绝对权力的崇拜者们的偶像人物被我这样随便议论未免太放肆,那我更请求他这回对我这样一个人稍加宽恕,因为像我这样一个人,即使在读过罗伯特爵士的书之后,也不能不自认为是一个法律所容许的自由人。而且我认为这样做没有什么不对,除非有什么比我更能熟悉这本书的命运的人能向我这样的人表明:这篇埋没了很久的论文一经问世,凭其论据的力量,就能剥夺人世间的一切自由,而且从今以后,我们这位作者的简略模式就能成为基督登山训众那样的典范和作为尽善尽美的政治标准而永垂后世。他的体系建立在一个很小的范围里,也说是说:一切政府都是绝对君主制;他所能根据的理由是:没有人是生而自由的。
当世界上出现了一伙人,他们为了谄媚君主们,硬是要认为不管君主们用来建立和进行统治的法律如何,无论他们取得权力的条件如何,也不管他们答应要遵守这些法律的庄严诺言和誓词是如何用海誓山盟的方式确立下来的,君主们都享有神权赋予的绝对权力。这伙人便否认了人类的天赋自由权,从而只尽其所能地使一切臣民遭受暴政和压迫的莫大灾难,同时也动摇了君主们的称号并震动了君主们的宝座(因为根据这些人的学说,君主们,除了仅有的一个以外,也全都是天生的奴隶,而且根据神权,他们也都是亚当的嫡嗣的臣民),好
像他们立意要对一切政府宣战,并妄图要动摇人类社会的根基似的。
但是当他们告诉我们说,我们天生都是奴隶,我们除了继续做奴隶以外,再没有别的办法的时候,我们只能相信他们的这些空话。我们一生下来便同时取得生命和奴隶地位,在未丧失生命以前,决不能不做奴隶。虽然我在《圣经》中都找不到这样的说法,但这些人却硬要我们相信,神的威权已经使我们隶属于别人的无限制的意志之下:这真是人类的一种奇妙的状态,凭他们的聪明才智也只是到最近年代才发现这种状态。因为虽然罗伯特·菲尔麦爵士对于与此相反的意见似乎也因其标新立异而加以指责过,但我仍然相信,除了这样的时代、这样的国家之外,他很难找到其他任何时代或国家曾经确认君主制出于神权。而且他也相信,曾经在很多方面勇敢地替君权辩护的人,如海华德、克拉克伍德、巴克莱之流,也从没有想到这一点,而是异口同声地承认天赋人类的自由和平等。
这种学说究竟由谁首先来倡导并使其在我们中间盛行起来,究竟引起了怎样的悲惨结果,我们留给历史家去叙述,或让那些与西托普和曼惠灵同时代的人去回忆好了。我现在的任务只是就罗伯特·菲尔麦爵士(人们已承认他把这种论点发挥到了极点,并且认为他已经达到了完美无缺的地步)在这方面所说的内容加以考证。因为每一个想要像法国宫廷人士一样时髦的人都会向他学习,并拿着他的肤浅的政治理论体系到处去宣扬······那就是,人类不是生而自由的,因此绝不能有选择他们的统治者或政府形式的自由;君主所有的权力是绝对的,并且是天赋的,奴隶绝不能享有立约或相同的权利;从前亚当是一个君主,其后一切的君主也都是这样。
(三)论王权和父权
罗伯特·菲尔麦爵士的重要论点是,“人类并不是天生自由的”,这是他的绝对君主制立脚的基础。在这个基础上,绝对的君主制被抬到这样一个高度以至它的权力超出其他一切权力之上,可以说“昂首天外”;它高出人世间的所有东西,达到了人们连想都想不到的程度,甚至连约束无限神的誓约也不能够局限它。但是如果这个基础崩溃了,他的整个结构便跟着倒塌,政府便不得不照旧由那些能运用自己的理性结合成社会的人们通过计议和同意而组成。为了证明他这个重要论点,他告诉我们说:“人生来就是隶属于他们的父母的”,因此不能够享有自由。他把这种父母的威权叫做“王权”、“父权”或“父亲身份的权利”。我们总是以为他在这样一本决定君主的威权和臣民的服从的著作的开头,会明确地告诉我们什么是父权;总是以为即便由于在他的其他论文中,他告诉我们,“它是无限制的,也是不可能限制的”而不对它加以限制,应该给它下一个定义;至少他应该作这样一个说明,使我们在他的著作中碰到“父亲身份”或“父权”这种字眼时,就可以有一个完整的概念。我原来指望在他的《先祖论》的第一章中就能找到这种说明。可是他并没有这样做,而是首先在附带对帝王的神秘表达了敬意;其次,对那些他准备马上就要取消和取代的“本国或任何其他国家所享有的权利和自由”表达了赞美,以及第三,对那些在这个问题上不如他那样看得深远的学者们行过礼之后,他便向贝拉民发动攻击,因为战胜了对方,他所说的“父权”也就毫无疑问地树立起来了。既然贝拉民自己承认已经被打垮,大局已定,当然也就不需要兴师动众了;因为在他完成了这件事情以后,我再没有再见到他说明过这一问题,也没有见到他搜集过任何论据来
证明他的见解,而是随心所欲地对我们讲述他所谓“父亲身份”这种奇怪而专横的幽灵的故事,谁能够捉住这个幽灵,就能立即获得帝国和无限的绝对权力了。他极力要我们相信,这种父权怎样开始于亚当,并且继续下去,在整个先祖时期使世界安宁无事,直到洪水时代;然后它会跟着挪亚和他的儿子们走出方舟,建立并支持了人世间的一切君王,直到以色列人在埃及被奴役为止;这时候,可怜的父权就会遭到压抑,最后总算“上帝赐予以色列人以诸王,才在父权政治中重新确立了这种古老而又重要的权利”。这是他从他的书里第十五页到十九页所作的叙述。其后“为了确证王权的自然权利”,他用一种不完整的理由消除了一个反对的论点,克服了一两个困难,便把第一章结束了。我希望我能把他那种断章取义的引证称为不完整的理由不是我出口伤人,因为上帝说,“尊敬你的父亲和母亲”,而我们的作者却满足于引用其一半,于是“你的母亲”对他的目的没有多大用处,他就干脆把它省掉了。关于这一点,在别的地方再细谈吧。
我认为我们的作者对于写作这一类性质的论著并不是那样的生疏,也不是对于所讨论的问题那样的漫不经心,竟由于他的大意而犯了他自己在所著《混合君主制的无政府状态》一书中反对罕敦先生时指出的那个错误,他说:“我首先责备作者的地方是他对于君主制并不曾给我们以任何一般的定义或说明,因为依照方法论的规则”,他必须先下个定义。按照方法论中同样的逻辑,罗伯特爵士也应该先告诉我们,他所说的“父亲身份”或“父亲的威权”到底是什么,大可不必先告诉我们谁有父权,并就此大发一通评论。但是如果他照自己想象中所描绘的宏大形式交给我们整套理论的草图,也许他会发觉这个“父亲的威权”,这个父亲和君王的权力-因为他把两者混为一谈-会露出十分奇怪和可怕的模样,与儿童们想象中的父母或臣民们想象中的君王很不一样,所以他像一个小心翼翼的医生那样,
当他要病人服下一些苦味的或腐蚀性的药时,先用许多可以冲淡它的东西搀在一起,以便病人吞服那些被稀释了的药物时不致有多大感觉,也不致引起恶心。
现在让我们努力寻找一下,看看他的著作中各处的关于这个“父亲的威权”的说明都是些什么。当他最初讲到亚当具有父权的时候,他说:“不只有亚当,就连后继的先祖们,依据作为父亲的权利,对他们的子孙也享有王权。”“亚当根据神命而取得的这种主导全世界的权力以及后面的先祖们根据下传给他们的权利而享有的这种权力,这和创世以来任何君主的绝对统治权同样的广泛。”“生杀之权。宣战媾和之权都为他掌握。”“亚当和先祖们享有生杀的绝对权力。”“君王们根据亲权继承对最高权限的行使。”“王权既是依据上帝的法律而来,应该不受任何低级法律的限制,亚当是大众之主。”“一个家庭的父亲只凭自己的意志而毋需根据其他低级法律来进行统治。”“君主的地位优于法律。”“君王的无限管辖权已在《撒母耳书》中充分地表明。”“君王高于法律。”为了上述目的,请看看还有许许多多是我们的作者借波丹的话发表出来的:“毫无疑义,君主的一切法律。特权和授予,如果继位的君主不以明白表示同意或不以容忍的形式批准,那就只能在原来的君主在世时发生效力,特权尤其是这样。”“君王制定法律的理由是这样的······当君王或忙于战争,或为公务所羁,不能使每个私人都和他们本人接触,表达他们的意志和愿望,这时候就有充分理由创立法律,使每个臣民都可以从法律的解释中知道君主的愿望。”“在一个君主制的国家中,君王应该超出法律之上。”“一个完善的王国,就是君王依照其个人的意志进行统治的王国。”“不论是习惯法或成文法都不会,也不可能缩小君王们依据作为父亲的权利而统治其人民的权力。”“亚当是他的家族里的父亲、君王和主人;在开始,作为一个儿子。一个臣民和一个仆人或是一个奴隶,
本来应是一回事。父亲有处理或出卖他的儿女或奴仆的权力,因此我们看到《圣经》上开始统计货物时,男仆和女仆都像其他的货物一样,是作为所有者的财物和资产计算的。”“上帝也授予父亲一项权力和自由,使他可以把支配子女的权力转让与他人;所以我们发现在人类历史初期,出卖和赠与儿女很为盛行,那时,人们把他们的奴仆当作一种占有物和继承品,就像其他的货物一样,我们也看到古代经常流行阉割和使人成为周宦的权力。”“法律不过是反映至高无上的父权者的意志。”“上帝规定亚当的最高权力必须是无限制的,其范围与基于他的意志的所有一切行为一样广大,亚当如此,其他所有一切具有最高权力的人们也是如此。”
我之所以引用我们的作者自己的话来烦扰读者,是因为在那里可以见到散见于他的著作中的他自己对于他的“父亲的威权”的说明,他认为这种成权最初授予亚当,其后按理应属于所有君主。这种“父亲的威权”或“作为父亲的权力”,照我们的作者的意思,就是一种神圣的。不可变更的主权,一个父亲或一个君主对于他的儿女或臣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据此享有绝对的、专断的、无限的权力,因而他可以任意取得或转让他们的财产,出卖、阉割和使用他们的人身····..·因为他们本来全都是他的奴隶,他是一切的主人和所有者,他的无限的意志就是他们的法律。
我们的作者既然把这些庞大的权力交给亚当,并在这个假设之上确立了君主的一切统治和一切权力,我们就应有理由希望他应当以明自,确斯而与问题的重要性相当的论据来证明他的说法。人们既然什么都被科夺了,他们在奴隶处境下也应该能得到关于奴隶制是必然的确实证明,以便使他们心悦减服,并使自己冷静地屈服于他们的统治者们所拥有的对他们行使的绝对统治权;不然,我们的作者创立了这经一种无限权力,除了洛舞人们天生的虚荣心和野心-这种虚荣心
和野心随着权力的掌握而特别容易肝膨胀外不会有什么好处,或者有什么好处的借口呢?而如果对于那些由于取得同族人们的同意,在很大程度上是有限的程度上爬上了权力阶梯的人们进行劝说,使他们相信因为他们获得被给予的那个部分,便有权得到没有给予他们的一切,因而便可以因为他们的权力大于别人而随意行动,这就会把他们引诱去做一些既无益于他们自己也无益于他们管辖下的人们的事,其后果便只会带来极大的祸害。
亚当的主权既为我们的作者作为建立他的强大的绝对君主制的基础,我想在他的《先祖论》一书中,他必然会提出这样一种根本的教义所需要的一切论据来证明和树立他的这一主要假设,我还设想他必会在这件关系重大的事情上拿出充分的理由来支持他对这一假设所具有的信心。但是在他的全篇论文中,我找不到这样的东西;他把事情不加说明地视为理所当然,以致当我认真读了这篇论文之后,发现一个那么大的结构却建立在这样一个简单假设的基础之上时,我已经不能够相信我自己;因为在他那篇以驳倒人类的“天赋自由”这一“谬误原则”自许的论文中,他只是以“亚当的威权”这一简单假设来论证,而没有对这个“威权”提出任何证据,这就令人难以相信了。他倒是满怀信心地说:“亚当享有王权,”“绝对的统治权和掌管生杀之权,”“一个普遍的君主制”“生杀的绝对权力”。他经常作出这些肯定,但是令人惊讶的是在他在《先祖论》的全篇论文中,我找不到一个他自认为足以作为建立他的政府之上大基础的理由,也找不到看起来像是一种论证的任何东西,有的只是这些话,像:“为确保王权的这种自然权利,我们在《十诫》中,发现那教人服从于君主的法规,是用这样的字句来表达的:“尊敬你的父亲',好像一切权力本来都是属于父亲的。”那么为什么我不能同样说明,在《十诫》中,教人服从王后的法规是用“尊敬你的母亲”的字句来表达
的,好像一切权力本来都是属于母亲的呢?罗伯特爵士所用的论证既可适用于父亲,应当也可适用于母亲,但是关于这一层,等到适合的地方再详细地说吧。
在这里我所见到的是,我们的作者在这书的第一章或其余各章中用来证明他的主要原则“亚当的绝对权力”所说的全部证据,就只能是这些,可是他仿佛已经用确凿的证明把这件事妥善处理了一样,接着又用“根据从《圣经》的权威中所得到的证据和理由”这些字句来开始他的第二章。至于有关亚当的主权的“证据和理由”在什么地方,我承认,我找不出除了上面写到的“尊敬你的父亲”之外的话,除非把他所说的:“在这些话中,我们见到种明白的自认,(即贝拉民的自认),承认神创造人,使他成为其后裔的君主”当做是从《圣经》取得的证据和理由,或作为是任何一种证据来看待而不管他紧跟着又使用一种新的推论法,由此作出结论说:“的确,亚当的王权”就充分地体现到他身上了。
如果作者在那一章里面或在全篇论文的任何地方,对于“亚当的王权”除了每次重复(这种做法在某些人中就被作为是论证)之外,还提出过任何其他证明的话,我要求任何人替他把地方和页数指给我看,以便我能够知道自己的错误,如果找不到这样的论证的话,我恳求那些对该书大捧特捧的人们考虑一下,看看他们是否援予世人以理由来怀疑他们之所以拥护绝对君主制,不是因为理性和论证的力量,而是出自与利害有关的别的原因,所以他们坚决赞扬著书拥护这一学说的任何作者,而不管他是否用理性。可是我希望,他们不能指望那些有理性的和不偏不倚的人,会因为他们的这个大学者在一篇为了确立“亚当的绝对君权”、反对人类的“自然自由”而有意发表的论著中,说了如此不多的几句话来作为证明,而转过来同意他们的意见,相反可以由此很自然得出一个结论,也就是说没说什么东西。
但是为想弄清我们的作者的全部意思,我不惜一切力量,参照了他的《对亚里士多德,霍布斯的评论》等著作,看看他与别人辩论时,是否利用过任何论证来支持他的“亚当的主权”这一珍爱教义,因为他评论《君主的自然权》那篇论文中只是寥寥数语,不肯多说;而在他的《对霍布斯先生的《利维坦》的评论》一文中,我认为他已把他在各种著作中曾经利用过的全部论证具体而微地拿了出来;他的这些话是:“如果上帝只创造了亚当,并从他身上分出一块骨肉来创造女人,如果一切人类都是从他俩生殖繁衍下来,如果上帝还给予亚当以不仅对这个女人和他们两人所生的儿女的统治权,而且还援予他去征服整个世界和世界上的一切生物,这样,只要亚当生存一天,除非得到他的赐予、让与或许可,没有人可以要求或享有任何东西”·····在这儿,我们见到他主张“亚当的主权”和反对“天赋自由”的全部论证了,那些论证散见于他的下列其他论文中:《上帝创造亚当》、《上帝给予亚当对夏娃的统治权》和《亚当作为父亲对于其儿女的统治权》······我将专门论究这一切。
(四)论个人统治权
我们既然把前述的一段话说完-我们在那里讨论得那么长,并不是由于论证和反驳得有力,而是由于意义的模糊与字句的混淆不清-现在让我们转到他对于亚当的统治权的第二个论证。我们的作者用塞尔登先生的话告诉我们,“亚当成为万物共同的主人是基于上帝的赐予,他自己原来没有这种个人统治权,正像如果没有他的授予,他的儿女也不能享有这种权利一样。”我们的作者说,“塞尔登先生的这种断言,是与《圣经》的历史和自然的理性一致的”。在《对于亚里士多德的评论》的序言中,他又这样说:“世界上最初的
政府是一切人类之父的君主制,亚当受命滋生人类,遍布于地上,制服世界,并取得对一切生物的统治权,因此他就成为全世界的君主;他的后裔除了得到他的授权、许可或者依据对他的继承,都无权获得任何东西;《诗篇》的作者说道:“他把世界给予人类的儿女',君主从父亲的身份上得来了称号。”
在没有查证这个论点和它所根据的《圣经》原文之前,必须请读者注意,我们的作者按照他常用的方法,在开头所讲的是一个含义,但在结论中所讲的却是另一个含义。他在这里开头时说,“亚当基于神的赐予的所有权或个人统治权”,但其结果是-“这表明君主的称号是从父亲的身份得来的”。
可是让我们来看看他的论证。《圣经》原文的话是这样的:“上帝就赐福给他们,又对他们说要生育众多,遍满地面,治理大地,也要管理海里的鱼、空中的鸟和各样在地上走动的生物。”(《创世记》第一章第二十八节)我们的作者由此得出结论道:“亚当既取得对一切生物的统治权,因此他就成为全世界的君主。”这话的意思是说,上帝这种赐予,要不是给予了亚当以对大地和一切低级的或无理性的生物予以统治权,或我们的作者所说的“个人统治权”,因而他就成为君主;或者就是给予了他以包括他的儿女在内的对一切地上生物的支配和统治的所有权,所以他就是君主,两种意义必居其一。因为真正如塞尔登先生用正确的字句所说的,“亚当成为万物的共同主人”,我们可以很清楚地认识他的意思,亚当得到的只是统治权,因此他一个字也没有提到亚当的“君权”。但是我们的作者却说,“因此亚当就成为全世界的君主”,实际上这就是指世界一切人的至高无上的统治者,理所当然亚当基于这个赐予,必然被树立为这样一个统治者。如果我们的作者的意思不是这样,他可以非常清楚地说:“因此亚当就成为全世界的所有者。”但是关于这点,请读者原谅;因为清楚和
明确的说法,不是在什么地方都有利于他的目的的,读者不要指望他像塞尔登先生或其他作者那样写得条理清楚。
因此,为反驳我们的作者“亚当是全世界的君主”的学说,我想指出:
第一,根据这个赐予(《创世记》第一章第二十八节),亚当并没有被赋予以对人类、对他的儿女、对他自己任何直接的权力,因此他并没有基于这种特许而成为统治者或“君主”。
第二,基于这个赐予,上帝给予他的不是他对低级生物的“个人统治权”,而是与一切人类相同的权利,所以他也不能由于这里给予他的所有权而成为“君主”。
第一,如果我们把原文的话加以考证,就可以看出来这种赐予(《创世记》第一章第二十八节)并没有给予亚当以对人类的权力。因为一切成文的授予所给予的东西都不能超出明文所表达的意思,现在就让我们看看原文中哪些字句可以理解为人类或亚当的后裔;我认为,如果有的话,只能是这一句话-“所有走动的生物”,对于这句话,《圣经》本身是最好的解释者。上帝在第五日创造了鱼和鸟,第六天的开始,上帝创造陆地上没有理性的生物,这件事在《圣经》中是这样记载的:“让大地生出生物,各从其类,地上的生畜,爬虫,野兽,各从其类”;又说:“上帝创造地上的野兽,各从其类,牲畜,各从其类,以及一切爬行于地上之物,各从其类”。在这儿,讲到地上兽类的创造时,上帝先用“生物”这一个笼统的名词表示它们全部,其后把它们分作三级:(一)牲畜,即驯服的或可以驯养的动物,因此变为某些特定人们的私有物;(二)在我们的《圣经》里译为“兽”,希腊文《旧约·圣经》七十人译本译为“野兽”,这就是现在记述给予亚当以这个主要特许的经文中被译为“生物”的同一个字,当这种赐予重新给予亚当,所使用的也同样是这个字,(《创
世记》第九章第二节)在那里,同样被说为“兽”;(三)第三级是爬行动物,用剽贮剽一字来代表,这就是这一段原文中使用并被译为“走动”的字,而在前面的章节里则为“爬行”,希腊文《旧约·圣经》七十人译本在这些地方都一律译为阁pπTα,即“爬行动物”,由此得出,我们在翻译上帝的赐予时所译的“走动的生物”一词,就是创世的历史中所指的两种陆栖生物-野兽和爬虫,希腊文的《旧约·亚经》七十人译本也这样译的。
当上帝已经缔造出了世上的非理性动物,照着它们的居地分作三类-“海中的鱼、空中的鸟”和陆上的生物,又把后者再分为“牲畜、野兽和爬虫”之后,上帝便考虑到创造人类,以及人类对陆上世界应有的统治权,然后他把这三界的生物归纳一下;但是在陆界却除掉了第二级动物或野兽,可是在叙到上帝真个实行他的主意和给人类以这种统治权的地方,《圣经》原文便提到“海中的鱼,空中的鸟”及用表示野兽和爬虫的字眼来代表的地上的生物,只不过译为“走动的生物”,牲畜被漏掉了。在上述两处当中,虽然一处省去了表示“野兽”的字样,另一处省略了表示“牲畜”的字样,可是,上帝既在一个地方实行他在另一个地方宣布设计好了的计划,我们只能理解两个地方是一样的,在这儿所引的一段话中所见到的只是说明业已被创造出来,并在被创造时已被区分为“牲畜”、“野兽”和“爬虫”三个不同等级的陆上的动物在这里实际上是怎样照着预料的设计,置于人类的统治权之下。在这些话中,实在没有一点痕迹,可以拿来牵引附会地表示上帝给予一个人以统治别人之权,亚当统治他的后裔之权。
在《创世记》第九章第二节中记叙上帝重新给予亚当和他的儿子们以这种特许时,又出现了这一类话,上帝给予他们对“空中的鸟”、“海中的鱼”和“陆上的生物”的统治权,后者是用“野兽和
爬虫”来表现的,和前面(《创世记》第一章第二十八节)原文中译为“在地上走动的一切生物”的话一样。这一句话决不能理解为包括人类,因为这种赐予是给予当时生存着的整个人类,即亚当和他的儿子们的,而不是给予部分人的,让他们去支配另一部分人的,这一点从紧接着的词句看,便更为知道了,在这个地方,上帝把“一切走动之物”-即第一章第二十八节用过的字句-给予他们作为食物。由上述的一切,我们可以了然,上帝给亚当的赐予(第一章第二十八节)和他的指定,以及他后来再给亚当及其儿子们的赐予,其所包含的,不多不少只能是他在第五日和第六日的开头所创造的生物,如在第一章第二十至二十六节里所说的,即地球上水中和陆地的一切种类的非理性动物,尽管在他们的创造的论叙中用来表示它们的一切名词,在后来任何一次赐予中绝没有全用过,有些词在一个地方被省略,有些词则在另一个地方被省略了。因此,我以为毫无疑问,这些赐予之中不包括为亚当也并没有被予统治他自己同族的任何权力。陆上的一切非理性的生物在被创造时,都被列举了出来,称为“地上的兽”、“牲畜和爬虫”;但是那时人类还没有被创造,自然不包括在这些名词之内,所以无论我们对希伯来文的词句理解得正确与否,这些词句在创世史和紧接着的每节经文中,其中都不包括人类,尤其是希伯来文的贮一字,如果一定要在上帝给亚当的赐予中理解为包括人类,更显然和《创世记》第六章第二十节,第七章十四节、二十一节、二十三节,第八章第十七节和十九节中关于人的说法互相颠倒了。如果按照我们作者的意图,上帝通过给予亚当以对地上一切走动的生物的统治权,使一切人类成为亚当和他的后嗣的奴隶(第一章第二十八节),那么我以为罗伯特爵士完全能把他的君主权力再提高一层,使世人相信君主也能吃掉他们的臣民,因为上帝曾给予挪亚和他的后嗣(第九章第二节)以取食一切走动之物的绝对权力,正如他
给予亚当以统治他们的权力一样。希伯来文的文字在这两个地方是完全一样的。
我们能认为大卫对这一段文字中上帝的赐予和君主的权利的理解,类似于我们的作者对这个地方的见解-博学和神明的恩斯卫斯这样称呼它-他在《诗篇》第八篇中不曾找到对君主权力的这种特别。他的话是这样的:“尔把他”-即人类和人类的子孙-“造成比天使低一点,而派他管理尔手所造的,使万物,就是一切的牛羊,田野的兽,空中的鸟,海中的鱼,凡经行海道的,都伏属在他的脚下。”在这些话中,如果有人能指出,除了指全人类对低级生物的统治权外,还含有一个人对于别个人的君主权力的意思,那么在我认为,他可以由于这个难得的发现而够得上充当罗伯特爵士所说的“外表上的君主”。现在,我希望问题能够非常清楚了,即上帝给亚当以“对一切在地上走动的生物的统治权,”并对于给他以对他自己的同族的君主权力。关于这一层,在下面我要指出的第二点中,将更能充分地表现出来。
第二,不管上帝在这个赐予的话中(《创世记》第一章第二十八节)所给予的是什么,他不是把其他人排除在外独自地许给亚当,因此无论亚当由此取得了什么样的统治权,它都不是一种个人统治权,而是一种和其余的人类共有的统治权。这个赐予之不是独自地许给亚当,从原文的字句中即已明确地显露出来,不是只赐给一个人的-因为这个赐予是用复数来表示的-上帝祝愿“他们”并对“他们”说享有统治权。上帝对亚当和夏娃说,让他们享有统治权;由此我们的作者就说亚当是世界的君主;但是既然这个赐予是许给他们的,即也是对夏娃说的-许多注释者完全认为这句话是在亚当有了妻子以后说的,那么,和亚当是世界的君主一样,夏娃不也应该是世界的女王吗?即使有人说夏娃还是归属亚当,不过我们觉得她之归属亚当,
也不致妨碍她对万物的统治权或所有权,因为难道我们可以说上帝许给两人以共同的赐予,而独享其利的只是一个人?
但是或许有人说,夏娃是到后来才被创造的。就算是这样,我们的作者从此又得到什么益处呢?经文更能直接地与他相反,说明上帝在这个赐予中,是把世界给予全体的人类,而不是给予亚当个人。原文中“他们”这个字样当然包括人类,因为肯定无疑的是“他们”不指亚当一人。在第二十六节的记叙中,上帝宣布了他要给予这个统治权的意愿,显然他的意思是指,他想造出一种应该对地球上的不同种生物享有统治权的生物。原文是这样:“上帝说,让我们摹拟我们的形象和外貌来造人吧,让他们对鱼······享有统治权。”那么,享有统治权的是“他们”了,是谁呢?正是那些形象如上帝的,上帝正要创造的人的族群中的一切个人;因为如果“他们”这个字样单指亚当,而不包括其余同他一切在世上的人们,那就与《圣经》和一切理性都相违反了。而且如果这节中前一部分的“人”与后一部分的“他们”,不是指相同的东西,怎么说得通呢?我们只有把那里的“人”像通常一样理解为人类,而把“他们”解释为人类中的一切个人;正是在这段原文中,我们就能找出一个理由来,因为上帝“摹拟他自己的形象和外貌”,创造他(人类),使他成为一种有智力的生物,所以有行使统治权的能力。无论上帝的形象表现在什么地方,智力的禀赋当然是它的一部分,并属于全人类所有,所以才使人类有能力享有对低级动物的统治权;所以大卫在上引的《诗篇》第八篇中说:“而把他造成比天使低一点,而使他有支配之权。”大卫王在这儿所讲的决不是亚当个人,当然他讲的是人、人的子孙、人的族类。
对亚当所说的赐予,乃是对亚当和全人类的赐予,从我们的作者所引用的《诗篇》的证据中,也看得很清楚。“《诗篇》作者说,“上帝把地上的世界给予人类的子孙',这话表明这个权利是由父亲的身
份而来的”:这是上面所引用的序言中罗伯特爵士的话;他在这里作出了一种奇怪的推论-即上帝把地上的世界给予人类的子孙,所以这权利是以父亲的身份而来的。可惜的是,希伯来文的得当用法,在表示人类的时候,用的是人类的子孙,而不是人类的父亲,我们的作者把这些权利归属于父亲的身份,确有可能从字音上受到支持;但是因为上帝把地上的世界给予人类的子孙,就作出结果,是父亲的身份取得这个世界的权利,这是我们的作者的一种特有的论证方法,一个读者必须要先有高度的聪明,从他所用的字的声音和意义的反面去理解,才能够弄清这一点。但是它的意义却是更加深远,而且距离我们作者的目的更加遥远了。因为他在序言中所写的只是为了要说明亚当是君主这一论点,他的结论是这样:上帝把地上的世界给予人类的子孙,因此,亚当是世界的君主。我敢说没有任何人能作出比这个更加滑稽的、荒唐绝顶到了无可原谅地步的结果论,除非能够证明人类的儿女所指的恰恰就是那个没有父亲的亚当。但是不管我们的作者怎样说明,《圣经》是不会作这种无稽之谈的。
为了维持亚当的这个所有权和个人统治权,我们的作者设法在下一页里推翻了那在另一类似的地方(《创世记》第九章第一、二、三节)赐予给亚当和他的儿子们的共同体,他是从两方面来达到这种目的。
第一,在直接违背《圣经》明文的情况下,罗伯特爵士想说服我们,使我们相信,这里授予亚当的东西,并不是同样地也授予了他的儿子们;他的原话是这样:“至于这个塞尔登先生想要赐给他们的亚当和他的儿子们之间的共同体(《创世记》第九章第二节),在《圣经》的原文上没有根据。”如果这不可能作别种理解的简单明确的圣经文字还不能使我们这位自诩完全以《圣经》作为根据的人满足,我们的作者到底想要什么样的依据,真是难以想象。原文说:
“上帝祝福挪亚和他的儿子们,并对他们说”,照我们的作者的意思,本应该是“对他说,”“因为”我们的作者说,“纵然在祝福时儿子们和亚当一道被提及,但是最好解释为含有从属的意思,或解释为继承的祝福。”对我们的作者说来,最适合他的目的的解释,才是最好的解释;但在别人看来,最与原文句子的浅显结构相一致,而又来源于这个地方的明确意义的解释才是最好的解释;因此,把上帝在他的赐予中自己没有说出这种意思或提到任何这一类限制的话,解释为含有从属的意思或继承的祝福,是不能算做最好的解释的。但是为什么最好作这样的解释,我们的作者还有别的理由。他用以下的话说道:“这个祝福的确可以实现,如果儿子们在他们的父亲之后,享有一种个人统治权的话”,也就是说,一种明文给予现在的共同权利的赐予-因为原文说,“把它们都交付你们的手里”-最好解释为包含有从属的意思或继承的意思,因为在从属或继承的情况下可以享有这种权利,这无异于说,个人对现在占有的任何东西,最好都理解为对继占权的赐予;因为一个人也许可以活着在将来享有它。倘若这种赐予真的是许给一个父亲和他的儿子们,而父亲是那样的仁慈,肯让儿子们立刻和他共同享有它,那么在这件事情上的确可以说两种情况没有什么不同,但是如果认为把明文赐予的共同享有的占有权最好理解为将来可以继占的话,那是绝对不正确的。他的一切推理的结论等于说,上帝没有把世界给予挪亚的儿子们,让他们和他们的父亲同样地享有,因为他们在父亲之下或身后有可能享有它-好一个与《圣经》原文相反的漂亮结论啊!但是尽管是上帝自己说过的话,当他说他自己要做的事情同罗伯特爵士的假说不相符合时,连上帝也一定是不能相信的。
很显然,无论我们的作者怎样把他们排除在外,这段祝福中罗伯特爵士想要解释为继承的那部分必须认为是许给儿子们,而绝不可能
许给挪亚的。上帝在这次祝福时说“你们要生育众多,布满大地”这一段祝福词,从上下文可以看出,与亚当本人绝无关系,因为我们从来没有读到过他在洪水之后生过孩子,而在下一章计算他的后裔时,也没有提及,于是这种继承的祝福就必须在三百五十年以后才能发生,为要挽救我们作者幻想中的君主制,世界上人类的繁衍也就不得不推迟三百五十年;因为这部分的祝福词也不能够解释为含有从属的意思,除非我们的作者认为,亚当的儿子们非要得到他们的父亲的许可,才可以和他们的妻子同居。但是在这一点上,我们的作者的观点在他的一切论著中都是始终如一的,他所关心的只是世界上应有君主,对于人民,他却不大在意。他的这种统治办法,决不会是使世界人类繁衍的办法,因为绝对君主制是怎样有助于实现万能上帝的这个重大和首要的祝福:“你们要生育众多,布满大地”-其中也包含艺术、科学和生活设施等方面的改进-从现在有幸受治于土耳其政府之下的广大富裕的国家的情况,就可以看得出来。如果读者把现在那些地方的人口统计与古代的历史比较一下,就可以看出,现在那里的人口不及古代的三分之一,在许多地方-即使不是大部分地方-不到三十分之一,也许我还能说,甚至不到百分之一。但是这点我很快还要再谈。
这个祝愿或赐予的其他部分,更为明显,他们必须理解为属于挪亚的儿子们-不但没有从属或继承的意思-而且在程度上是和与亚当自己同样广泛和平等的。上帝说,“我使一切的兽类都惊恐和畏惧你们······”除了我们的作者之外,还有没有人说,没有得到亚当的许可或等到他死后,兽类只畏惧亚当一个人而不畏惧他的子孙呢?接着又说,“我把它们都交付你们的手里”,这句话是不是要像我们的作者所说的那样,被解释为,如果你们的父亲高兴,或者被理解为,要等到以后才把它们交给你们呢?如果这是根据《圣经》来论证的
话,我不知道还有什么不能用《圣经》来证明的东西,而且我几乎不知道这种论证与虚构和幻想有多大的区别,我也很难看出,比起我们的作者在他的序言中大加指斥的哲学家和诗人们的见解来,他的根据在多大程度上更为确实可靠。
但是我们的作者还往下证明说“最好理解为含有从属的意思,或解释为继承的祝福,因为(他说)上帝给予亚当的,并基于亚当的赠予、指定或让予而给予他的儿子们的个人统治权是不可能被取消的。把一切东西给予亚当和他的儿子们共有,也是不大可能的。亚当是剩下的人类的唯一继承人,为什么竟有人以为上帝会剥夺他生而获有的继承权,并能使他在世界一切人中成为与他的儿孙们同等的仅有业主呢?”
我们自己根据不足的偏见,无论作者怎样称它是有可能的,都不能给我们以权利,违反原文的直接而明确的意义去理解《圣经》。我承认亚当的个人统治权在这里被取消是不大可能的事,这是因为它是超过不可能的事,因为我们绝不可能证明亚当曾经有过任何这种个人统治权。因为《圣经》上有些相似的地方,最可能使我们知道要怎样去解释才好,所以只要把这里在洪水之后给予亚当和他的儿子们的祝福词同创世后给予亚当的祝福词(《创世记》第一章第二十八节)一加比较就可以使任何人确认,上帝并没有给予亚当以这种个人统治权。我承认,在洪水之后,挪亚享有亚当在洪水以前享有的同样称号。相同所有权和统治权是可能的,但是由于个人统治权与上帝给予亚当和他的儿子们共同享有的祝福和赐予是不相一致的,所以我们便有充分的理由来断定亚当没有这种个人统治权,特别是在给他的赐予中没有表达这种意思的话,或者至少是赞成这种意思的话。那么既然在《圣经》中的任何一个地方,没有加以肯定-更不要说上文已经证明,原文本身证明和它相反-在另一个地方,文字和意义都直
接和它相反,在这种情况下,到底怎样才是最好的理解办法,我让读者去判断好了。
但是我们的作者说:“亚当是人类的唯一继承人,为什么有人竟以为上帝会剥夺他生而获有的继承权呢?”当然,继承人在英国是指根据英国的法律应享有他的父亲的全部地产的长子而言;可是上帝在什么地方曾经指定过任何这种“世界的继承人”,上帝又是怎样“剥夺了他生而获有的继承权”,或者如果上帝给了挪亚的儿子们一种权利来利用地上的一部分,以供养他们自己和家庭,这对亚当会造成什么损害,因为全部世界不仅足供挪亚自己之用而有余,即使儿子们全体使用也还是用之不息,一方的占有是丝毫也不会妨害另一方的占有或使用的。对以上这些问题,如果我们的作者能够给我们一些说明,那该有多好!
我们的作者或许预料到他这种劝诱别人使他们糊涂起来的伎俩不会获得很大的成功,而且无论他怎样认为,人们总是容易相信《圣经》上那些浅显明白的话,并按照他们所见到的情况而认为上帝的赐予是对亚当和他的儿子们一起说的······于是他就做出暗示,似乎对挪亚说的赐予并不包括所有权和统治权,因为制服地上世界和对生物的统治权在那儿都被省略了,地上世界连一次也没有被谈到过。他说:“因此这两处原文是很有差别的。第一次祝福给予亚当以一种对地上世界和一切生物的统治权,第二次祝福则允许亚当享有利用生物作为食物的自由。在这儿,他对万物的所有权没有改变或缩小,只把他的食粮的范围扩大。”那么按我们的作者的意思,这里对挪亚和他的儿子们所讲的一切话,并没有给予他们以统治权或所有权,本只是扩大了食粮的范围-应该说“他们的”食粮的范围,因为上帝说“这一切我都赐给你们”,但是我们的作者把“他们的”,改作“他的”,于是亚当的儿子们,由于罗伯特爵士的规定,在他们的父亲在世前,
一定得过禁食的日子。
除了我们的作者以外,任何一个在给亚当和他的儿子们的祝福词中,除了粮食范围的扩大以外,其他的东西也看不见的人,都会被大大地怀疑为是受到了偏见的迷惑。因此,就我们的作者认为被剔除了的统治权而论,我认为上帝说的“我使一切兽类都必惊恐和畏惧于你们”一语就表示了统治权,或者人类对其他生物的极大优越地位被确定了的意思。因为在这种“惊恐”和畏惧之中,大约主要存在着给予亚当高于低级动物的权力,无论亚当是怎样的一个绝对君主,他也没有为了充饥而去与一只云雀或兔子战斗的胆量,而只有跟兽类一样去吃草本植物的本领,这一点在《创世记》第一章第二节、第九节和第三十节,可以看得很清楚。其次,很明显的,在这一次给亚当和他的儿子们的祝福中,所有权不但是用明白的文字给予的,而且其范围比给予亚当的还大。上帝对亚当和他的儿子们说“我把它们都交付你们的手里”,这句话,如果说不表示给予所有权-不,占有权-那就很难找出别的言语来表示了。因为除了说“交付他们的手里”以外,再也没有别的更自然更确实的方式来表示一个人占有一件东西这种情况了。为了表达他们已被给予人类所能有的最大限度的所有权,也就是,无论对什么东西,都有可能使用它而消耗它的权利,上帝说:“凡活着的动物,都可以作你们的食物”,而这是给予亚当的特许中所没有的。我们的作者把这个理解为“利用它们作为食物的自由,它只是食粮范围的扩大,而不是所有权的变更”。除了“使用它们的自由”以外,人类在动物身上还有什么别的所有权,这是很难解释的。因此,正如我们的作者所说的那样,“如果第一次祝福给予亚当以对生物的统治权,而对亚当和他的儿子们的祝福所给予他们的是亚当所没有的”利用它们的自由,那么给予他们的定然是拥有全部统制权的亚当所缺乏的某种东西-这种东西,人们可能会把它当作
是另外一种较大的所有权;因为即使对于野兽,亚当也确信没有绝对的统治权,而且他对它们的所有权是很狭小的、有限的,不能像上帝许可别人那样使用它们。如果有一个国家的绝对君主,吩咐我们的作者去“制服这地上世界”,并给予他以对世界生物的统治权,但又没有允许他从羊群中取走一只小山羊或小绵羊来充饥,那么我猜想他恐怕不会把自己当作那个地方或在那个地方的畜群的主人或所有者,而会看作一个牧羊人可能享有的支配权和作为一个所有者所享有的完全所有权之间的区别。因此,如果是罗伯特爵士自己的事,我相信他就会这里存在着一种变更-不,一种所有权的扩大,并认为亚当和他的儿子们基于这个赐予不仅得到了给予他们的所有权,而且得到了亚当不曾有的对生物的所有权。因此,以彼此间的关系而论,人类虽然可以被允许对生物的某些部分享有所有权,但从作为天地的创世者和全世界唯一的主人和所有者的上帝而言,人类对生物的所有权只能是上帝允许过的“利用它们的自由”。所以正如我们在这个地方所见到的,在洪水以后,人类的所有权就被变更和扩大,以前不许可的用途现在也许可了。从上述的一切,我认为很明显亚当和挪亚都不享有任何“个人统治权”,也不享有任何不包括他的后裔在内的对生物的所有权,只是当他们相继增长而需要它们并能够利用它们时,他们才享有这种权利。
这样,我们已经考证了我们的作者根据上帝所宣布的祝福词(《创世记》第一章第二十八节)而主张的亚当享有君权的论证。在这里,我以为任何头脑清醒的读者,除了见到把人类在我们这个可居住的地球上的位置提高到其他种类的生物以上以外,不可能发现别的意思。这不过是给予人,即作为代表他的创造者的形象而成为地上主要居民的整个人类以对其他生物的统治权而已。在经文的肤浅文字中,这个意思是非常明显的,除了我们的作者之外,没有任何人会认
为有必要去证明这些意思完全相反的文字如何给予亚当以对其他人类的绝对君权,或对一切生物的唯一的所有权。我以为在他用来作为基础,把一切下文建立在其上面的这样一件重要事情上,他除了简单地引用一些明显同他的意思相反的文字以外,还应该做更多的工作。我承认,在这些文字中我看不到有倾向于“亚当的君权或个人统治权”的任何东西,而恰恰与此相反。我不会叹息自己对此理解的迟钝,因为我看到其他信徒也和我一样,似乎对于亚当有这样的个人统治权没有任何概念,他说,“上帝给予我们的一切东西很丰富,供我们享受”,假如一切东西都已交给了君主亚当,以及其他君主们和他的子嗣与继承者们,那么信徒就不可能这样说了。总而言之,这段经文不但远远不能证明亚当是唯一的所有者,而且正好相反它证实了一切东西最初都是人类共有的,这从上帝的这个赐予以及《圣经》的其他地方都可以看出来,因此建立在个人统治权之上的亚当的主权,既然没有支持它的任何基础,必然是站不住脚的。
但是归根到底,如果有人一定要这样做,认为由于上帝的这次赐予,亚当已成为全世界的唯一的所有者,那么这与他的主权有什么关系呢?对于土地的所有权,甚至是对全世界的土地所有权,怎样能可以给予一个人以支配别人人身的至高无上的专断权呢?更加荒谬和似是而非的说法是,作为全世界所有者的那个人,对于那些不承认他的主权、不服从他的意志的其余人类,可以随心所愿地不给他们食物,而让他们饿死。假如真是这样的话,倒是一个很好的论据,证明从来没有过这样的所有权,上帝从来没有赐予过任何这样的个人统治权。相反,这种想法倒更要合理一些,既然上帝吩咐人类生育繁衍,他自已就必须给予全体人类以一种利用食物、衣服和其他生活必需品的权利-这些东西的原料上帝已为他们作了那样丰富的供应-而不是使他们的生存从属于一个人的意志,这个人具有随意毁灭他们全体的
权力,而他由于不比别人好些,往后因为贫乏和只靠微薄产业维持生活,更没有可能会迫使他们去从事苦役,慷慨地给予他们生活必需品以促进上帝嘱咐人类“生育众多”的重大意图。谁要怀疑这一点,就请他把世界上的绝对君主国考察一下,看看在那里的生活用品和人民大众变成了什么样子了。
但是我们清楚,上帝从来没有让一个人处于唯命是从的地位,以致于只要高兴,就可以随便将他人饿死。作为一切人类之主和父亲的上帝,没有给予他的任何一个儿女以对世界上的特定一部分东西的这种所有权,反给予了他的贫困的兄弟以享受他的剩余财物的权利,以便一旦他的兄弟有迫切的需要时,不会遭到不正当的拒绝。所以一个人不能够基于对土地的所有权或财产权而取得别人生命的正当权力,因为任何有财产的人如果不能从他的丰富财物中给予他的兄弟以救济,任他饥饿而死,这将永远是一种罪恶,正如正义给予每个人以享受他的正直勤劳的成果和他的祖先传给他的正当所有物的权利一样,“仁爱”是也给予每个人在没有其他办法维持生命的情况下以分取他人丰富财物中的一部分,使其免于极端贫困的权利。一个人如果乘人之危,利用拒绝拿出上帝要求他提供给贫困兄弟的救济的办法,强迫他成为自己的臣属,这种行为之不义,不差于一个力量较强的人进攻一个弱者,逼他服从,拿着匕首对着他的咽喉,威胁他不当奴隶就得死亡。
纵使有人那样地滥用上帝以其大方之手赐予他的祝福,纵使有人残酷不仁到那样的极点,这一切仍不能证明土地的所有权,即使在这个例子中,能给人以支配别人人身的权力,而只有契约才可以给予人这种权力。因为富裕所有者的权威和穷困乞丐的从属地位,并不是起源于主人的所有权,而是起源于穷人在宁愿做主人的权仆而不想挨饿的情况下所表示的愿意。他像这样对之表示服从的那个人,只能在不
超过他在契约中愿意的限度内对他拥有权力,其根据是这样:一个人在物资奇缺时拥有丰富的积储、口袋里有钱、在海上坐着船、能够泅水等等,都可以像作为全世界一切土地的所有者一样,变为支配和统治权的基础,因为这许多条件中的任何一个条件都能以使我拯救另一个人的生命,而只要我不肯给予他这种救助,他就会死亡。根据这条规则,只要任何东西,能满足别人保全其生命或保全他视为珍贵之物的需要而成为一个条件,使他不惜以其自由作为代价来进行交换者,都可以成为主权和所有权的基础。由上述,我们明白,纵使上帝曾给予亚当以个人统治权,这种个人统治权也不能给予他以主权。可是我们已经充分证明:上帝并没有给予他以这种个人统治权。
(五)论丈夫享有的主权
我们看到,我们的作者以作为他的亚当君权说之根据的另一处《圣经》,就是《创世记》第三章第十六节:“你必恋慕你的丈夫,你的丈夫必管辖你。”作者说:“这就是政府的最初授予”,于是他在同页的后面就作出论点说:“最高的权力是落在父亲的身上,并且只限于一种形式的政府,这就是君主制。”无论前提怎样,结论总是这一个;只要在任何经文上一提及“治理”,“绝对君主制”便基于神权而建立起来了。任何人只要细心看看我们的作者所作的推理,并且除了其他一些问题,查证一下他在那里加进去的“亚当的支派和后裔”这句话,就会发现要了解他的意思是相当困难的;所以我们目前暂且不管他特别的写作方法,先来考察一下手头的经文吧。这些话是上帝对女人的诅骂,因为她是最先又最急进地违反意旨的。如果我们想想上帝在这里对我们始祖说话的地方,考虑一下正是他对他们俩违反意志的行为宣布判词和表示愤怒,我们就不能认为上帝是在这个时候给
予亚当以特权和特许,授予他以尊严和威权,提高他到享有统治权和君主权的地位;因为夏娃作为诱惑的一方和共同犯规者,虽然被置于亚当之下,而亚当因为她受到较大的处罚,巧合地取得了比她优越的地位;但是他在原罪“堕落”中也一样有份,从下面的经文中可以看出他也是被处罚了的;那么很难指出上帝竟会在同一个时候使他成为全人类的普遍君主,又是终身的劳动者。把他赶出乐园去“耕种土地”,而同时又赐给他以王位和属于绝对权威的一切特权与舒适生活,有这样的事吗?
所以这不是亚当可以希望从他被激怒了的创造主那里得到任何恩宠和任何特权的时候。即使同我们的作者所说的那样,这就是“政府的最初的授予”,而亚当成为了罗伯特爵士所希望那样的君主,很明显,上帝也不过只是让他成为一个很可怜的君主,其可怜的程度,使我们的作者自己也不会把这样的君位看作是什么大的特权。上帝命他去做工来养活自己,好像只是把一把锄头交给他手里,让他去制服土地,而不是交给他一个王笏去治理地上的居民。上帝对他说:“你必汗流满面才得糊口。”也许有人会说,这是不可避免的,因为那时他还没有臣民,还没有人了。然而上帝说:“不然,除了你的妻以外没有别人帮助你,而且你一天活在世上,你一天要靠自己的劳动生活。”“你必汗流满面才得糊口,直到你归了土,因为你是从土里面而出的,你本是尘土,仍要归于尘土。”也许又会有人代替我们的作者答复说,这些话不是针对亚当个人说的,而是把他当作一切人类的代表而对他说的,这是上帝由于原罪堕落而对人类的诅咒。
我相信上帝讲话跟人类不同,因为他所讲的更具理性、更为确实;但是当他乐于对人类说话的时候,我认为他不会破坏人类惯用的语言规则,用与人类不一样的方法说话。当他屈身对他们讲话的时候,他如果这样说,倒不会使他降低到人们低微的理解能力,而是因
为他所讲的话人们不能理解,达不到他的目的。但是如果为了支持我们作者的学说的需要而作的《圣经》解释一定要被当作正确的来接受,我们便不得不认为上帝是这样子讲话的,因为依照语言的通常规则,假如他在这儿用单数对亚当说的话,一定要当作是对全人类说的,他用复数说的话(《创世记》第一章第二十六和第二十八节),一定要当作是对亚当一个人说的,而不包括其他人,而他对挪亚和他的儿子们一起说的,又一定要当作是只对挪亚一个人说的(《创世记》第九章),那么要理解上帝的话就十分困难了。
还有一点需要注意的,这里所引用的《创世记》第三章第十六节的那些话,即作者称之为“政府的最初的授予”并不是针对亚当说的,那些话里面的确也不曾许给亚当任何授予,而只是作为对夏娃的一种责罚。假如我们依照这些话的原意把它们理解为专对夏娃说的话,或者通过她作为代表对一切女人说的话,那么它们最多也只是与女性有关,其所包含的意思也不过是女人们通常应对丈夫的服从,然而或者由于她自己的条件,或者由于和她丈夫所订契约的关系使她可以免去这种服从,那就不能说这里存在着什么强迫妇女要接受这种压制的法律,就像若有办法避免生育儿女的痛苦,也没有什么法律规定她非得受这种痛苦不可,这也是上面所说的对她的同一诅咒中的一部分。原文是这样的,“又对女人说,我必多多加增你怀胎的苦楚,你生产儿女必多受苦楚,你必恋慕你的丈夫,你的丈夫必管辖你。”我以为除了作者之外,谁要在这些话中找出许给“亚当以君主制政府”的授予,是很不容易的,因为这话既不是对亚当说的,也不是说到他的。我料想也不会有什么人由于这些话而认为女性好像受了一项法律的束缚应当服从话中所包含的诅咒一样,她们就有义务不得去进行避免苦楚的努力了。有没有人说,假如夏娃或任何妇女在分娩时没有感受到上帝恫吓她的那么多的苦楚,就是犯罪呢?又有没有人说,如果
我们的女王玛利或伊丽莎白和她们的任何一个臣民结婚,根据这段《圣经》,她们在政治上就应从属于他,或他因此就对她享有“君主的统治权”呢?据我看上帝在这段经文中并没有给予亚当以对夏娃的权威,也没有给予男子以对其妻的威权,而只是预言女人可能遭受的命运,即依照上帝的意旨他想要作出规定,让她必须服从她的丈夫,正如人类的法律和各国的习惯规定的那样,我认为世间这种规定是具有一种自然的基础的。
例如当上帝说及雅各和以扫时,谓“将来大的要服事小的”(《创世记》第二十五章第二十三节),没有人认为上帝这话是使雅各成为以扫的统治者,而只是预言将来事实上要发生的事而已!
然而如果这里对夏娃所讲的话,定要当作一条束缚她和一切其他女人,使之从属的法律的话,这种从属也只是每个妻子对于她的丈夫应有的从属,如果把这个就当作是“政府的最初的授予”和“君权的基础”,那么世界上有多少丈夫就应该有多少君主了。所以如果说这话给予了亚当以任何权力的话,它只能是一种婚姻上的权力,而不能是政治权力-在家庭中丈夫作为财物和土地的所有者而具有的处理有关私人事务的权力,以及在一切他们的共同的事务上,丈夫的意志优越于他的妻子的意志;但不是对妻子有生杀之权的政治权力,对其他的人就更谈不到了。
以上是我所确信的看法。假如我们的作者要把原文这句话当作一种“授予,政府的最初授予”,而且是政治性质的政府的话,他就应该提出更加有力的论据来证实它,而不只是简单地说“你必恋慕你的丈夫”这句话就是一条法律,依据这条法律夏娃和由她生出的一切人都应当从属于亚当和他的继承人的绝对君权之下。“你必恋慕你的丈夫”一语的意义特别含糊不清,《圣经》注释者们对它的解释也不一致,不能拿它当成可信的根据,在一件如此重要并涉及全面的问题上
更不允许如此。但是依照我们的作者的写作方法,只要一旦把原文提出,他即不加思索,断定原文的意义是像他所想的那样:不管是在正文中或是在页边上,只要一出现“治理”或者“臣民”这些字,它立刻就成了表示臣民对其君主的义务之词,关系也改变了;虽然上帝说的是“丈夫”,罗伯特爵士却要把它说成是“君主”。虽然《圣经》没说过一个字,我们的作者也没有拿出一个字来证明,但是亚当却立刻对于夏娃有了“绝对的君权”,而且不单是针对夏娃,甚至对“由她生出的一切人”,也都有了这种权力。亚当无论怎样都必须是一个绝对君主,从该章末尾直到第一章都是这样。鉴于原文中既未提到“君主”,也未提到“人民”,除了夏娃作为妻子对她的丈夫的从属外,一点也没有谈到“绝对的”或“君主的”权力,所以在没有提出任何根据来证实我的看法,即这段经文并没有给予亚当以我们的作者所假设的那种“绝对君主权”的情况下,我让我的读者自己去思考,我的这种简单说法是否已经是以拆穿他以简单的断语所肯定的那种权力。即使有的人想对我们的作者所提出的绝大部分根据作简短而充分的解答,并且单纯的否认就满可以把他驳倒了,他也会用这种办法来对付我们的作者。对于没有证据的推断,不举出理由加以否定,就已是充分的答复了。所以如果我也不说什么,只是否认根据《圣经》原文,上帝自己已把“最高权力”授予和建立在父亲的身份上,规定了这种权力为君权,并将其赐给了亚当本人和他的继承人,而这些显然都是我们的作者从同一页书中的这些话里得出的结论。如果我请求任何一个头脑清醒的读者把原文读读,并考虑一下,这话是对谁和在什么场合说的,他一定会觉得吃惊,如果不是作者具有超人的能力,从不能指给别人看的地方自己发现出来的,他怎样从那里找出绝对君权来呢。这样,我们已经把我能记起的、我们的作者据以证明“亚当的主权”那种“最高地位”的两处《圣经》原文全部加以考察
了,他说这种权力之“应当给亚当无限制地行使,并应大到任由他的意志决定,是上帝的意旨”(见《创世记》第一章第二十八节,第三章第十六节),其实这两处原文的一处,仅仅是指低级动物对人类的隶属,另一处则指妻子对丈夫应有的从属,这两个地方比起政治社会中臣民对于统治者的从属来,都相差很远。
(六)论父亲享有的主权
现在还有一个论点要说,然后,我认为我就已经把我们的作者用以证实亚当的主权的一切证据提供给你们了,这一个论点就是假设做父亲的由于是儿女们的父亲,就具统治其儿女的自然权利。我们的作者很喜欢这个“父亲身份”的权利,差不多在每一页都提到它,而且特别指出:“不光是亚当,连以前的先祖们,基于父亲身份的权利就具有对他们的儿女的主权”。在同一页上又说“这种儿女的服从是一切君权的渊源”等等。他那样屡屡提到此点,使我们认为这就是他取得名望的主要基础,我们期待他会举出明确的理由来,因为他把这当作为达到他的“凡是人一生出来,就很不自由,他一出生便成为生他的父亲的属下”这一目的的必要论点而肯定了下来。那么,既然只有亚当唯一是神所创造的人,而以后任何人都是生出来的,所以没有一个人是生而自由的。如果我们问,亚当怎样获得对他的儿女的这种权力,他在这里就回答说,这是由于他生了他们出来,他又说,“亚当的这个自然统治权”还可以用格老秀斯自己的话证明,格老秀斯教导说:“生育使父母获得对子女的权力”。确实,生育的行为既然使一个人成为一个父亲,他作为父亲对儿女的权利,自然不能从父亲的身份以外产生。
格老秀斯在这个地方没有告诉我们这个父母对于他们的儿女的权
力范围到底有多大,但是我们的作者对这一点却是说得十分明白,他向我们断定它是“最高权力”,像绝对君主对于他们的奴隶所享有的权力那样,是生杀予夺的绝对权力。假如有人问他,生一个孩子怎样给予父亲这样一种对于孩子的绝对权力,他就得不到任何回答。我们只应相信他在这里说的话,和在其他几处说的话一样,自然法则和政府宪法的建立与取消都必须视他的话而定。如果他是一个绝对的君主,这种说法可能很合适;因为“根据意志的理由”在那里是可以容许的。但这只是为绝对君主制辩护的一种笨拙的方法,罗伯特爵士只是空口讲讲,很难把绝对君主制建立起来;一个奴隶的毫无根据的意见没有足以取消全人类的自由和幸福那么大的分量;虽然一切人不是像我所想的那样,生来就是平等的,但我相信,一切奴隶生来是平等的,于是我就可以在毫不妄自尊大的情况下以我个人的意见来反驳他的意见,并对我的关于生育儿女并不会使儿女们成为父亲的奴隶,而会使全人类都有自由的说法充满自信,就像我们的作者肯定相反的论断,认为生育儿女使全人类成为奴隶一样。可是,这一论点是主张君权神授者的全部学说的基础,那么为了尽量做到公平对待,在我们的作者没有举出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就让我们来听听别人是怎么说的吧。
我所听到的别人用来证明父亲因生育儿女而得到对他们的绝对权力的论证,是这样的:“儿女的生命和存在是从父亲来的,所以父亲享有对他们的儿女的生命的生杀权力”,这是唯一可能作出的论证,因为一个人对从来不是他的,也不是由他给予的,而是得之于别人的慷慨赐予,因而权利属于他人的东西,肯定没有理由提出权利要求。我的回答是,首先,凡是给别人东西的人不一定就总有收回这东西的权利。第二,那些说父亲是给予他的儿女们以生命的人们让君权思想弄昏了头脑,以致忘记了他们不应当忘记的一个事实,即上帝是“生
命的创造者和授予者”;我们只有依靠上帝才能生活、行动和生存。一个连自己的生命是由甚么构成的都不明白的人,怎么可以认为他给于别人以生命呢?哲学家们虽经过孜孜不倦的研究,也对此感到十分不解,解剖学家们在毕生从事解剖并研究人类的身体之后,也相信他们对于人类身体的许多部分的构造与用处,以及整个说来生命是怎么起作用的这些问题一无所知。那么难道粗鲁的庄稼人或更愚昧的纨绔子弟倒会构造或制成像人这样一台奇妙的机器,然后给之以生命和意识吗?能否这样说,他造成了他的孩子的生命所必需的各个部分呢?或他能否认为自己虽给予生命,却不知道甚么主体适于接受生命,也不知道哪些动作或器官对于接受或保持生命是不可缺少的呢?
所谓把生命赋予不存在的东西,就是指让一个有生之物把它的各部分形成起来,使之适用于它们的用途,并在把它们装配完毕之后,将一个活的灵魂放入其中。能够这样做的人也许真的可以有某些借口来毁灭他自己的手工业品。然而有没有人竟然大胆和妄自尊大到这样的程度,认为自己可以做万能的主-只有万能的主最先和继续创造活的灵魂-的不可思议的工作呢?只有上帝才能吹动生命的气息。假如有人以为自己就是这样一个良工,那么请他把他所造的孩子身体上的各部分数一数,告诉我它们的用处和功能,有生命和有理性的灵魂是在什么时候开始进入这个奇怪的构造之中的,感觉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的,以及他所制成的这部机器是怎样进行思想和推理的。假如真是他所制造的话,在它坏了的时候,就请他去修理,或者至少要请他指出毛病是在什么地方!《诗篇》的作者说(《诗篇》第九十四章第九节)“造眼睛的难道自己看不见吗”?看看这些人的虚荣心吧!单是一部分的构造已经足以使我们深深相信上帝是一个智力无边的创造者,因此,和他精工制造的手艺品一样,他显然有理由享受《圣经》上这样的一种称呼,“我们的创造者上帝,我们的创造主”。所以纵
然从我们的作者为了夸张他的“父亲的身份”起见,乐意说“即使是上帝自己对人类行使的权力也是基于父亲的身份的权利”,然而这种父亲的身份却是完全与人间父母的一切权限格格不入的;因为上帝之所以为主,在于他确实是我们人类的创造者,而所有的父母却不能以儿女的创造者自居。
然而假令人类有创造自己儿女的技巧和力量,那也不是一件十分简单的手艺,以致可以想象他们能够不经过设计就被造出来。当生儿育女的时候,在一千个父亲中,有哪一个除了满足他当时欲望外还有什么更长远的理想呢?上帝用他的无限智慧,把强烈的性交欲望安置到人类的体质之中,用此来绵延人的族类,而人类这样做时却大都没有这项意图,而且生育儿女还往往是与生育者的愿望相违背的。诚然,愿意并计划要有儿女的人们只是儿女的存在的偶因,他们在设计儿女时,对于儿女的创造所做的事情一点也不多于希腊神话中雕卡力昂和他的妻子向后抛掷石子来创造人类所花费的力气。
但是即使承认父母创造了他们的儿女,给予他们以生命和存在,因此,就有了绝对的权力;这也只能给父亲以与母亲共同支配儿女的权力;由于任何人也不能否认,母亲长期间在自己的身体中以自己的血肉来养育孩子,她即使不取得更大的权利,至少不能否决她与父亲有同样的权利。孩子在母亲怀里成形,从她的身上得到躯体的物质和生命根源;很难想象,当父亲一经完成他的那份生育行为之后,理性的灵魂就会立刻进入那个还没有成形的胚胎之内。如果我们一定要认为孩子有些东西是从父母来的,那么可以肯定,它的大部分是从母亲来的。不论如何,对于儿女的生育,不能否认母亲与父亲有同样的功劳,因此父亲的绝对权力是不会从儿女的生育这件事来的。我们的作者却有另外一种想法,因此他说:“我们知道上帝在创造人类时就给了男人以对女人的主权,因为男人在生育中是较高贵的和主要的参与
者”。我并不记得我的《圣经》上有这样的话。当有人把这个地方--即说上帝“在创造人类时”给了男人以对女人的主权,其理由是因为“他是在生育中较高贵的和主要的参与者”-指给我看时,我将会有充足的时间来考虑和给予其答复。但是我们的作者把自己的幻想对我们说出来,当作确凿的神圣的真理,这已经不是什么新鲜事情,尽管他所说的和上帝的启示往往有天渊之别,因为上帝在《圣经》中说:“生他的是他的父亲和他的母亲”。
有些人以为人类“遗弃或售卖”自己儿女是他们对儿女的权力的证明,这些人与罗伯特爵士同样是绝妙的辩论家,他们只是把人性可能作出的最可耻的行为和最伤天害理的谋杀拿出来作为他们的观点的根据。连狮子洞里和豺狼窝中都没有这种残忍的事。虽然这些在荒野上居住的野兽服从着上帝和自然,但对自己的后代慈爱关切。它们为了保存幼儿而去猎夺、警戒、斗争,甚至忍受饥饿,在幼儿不能自立以前,绝不离开或者舍弃它们。难道唯独人类有特权比最犷野不驯的动物还要反乎自然地从事活动吗?上帝不是用死刑这样严厉的刑罚管制我们,假使在被欺侮时也不得伤害一个人-一个陌生的人-的性命吗?上帝是允许我们把那些交给我们照料并要求我们按照“自然”和理性的命令以及上帝启示中的训诫予以保存的人们,加以毁灭呢?上帝在创世的过程中特别注意繁衍某几种生物,使每一个体为这个目的而尽力地行动,以致它们有时竟不顾自己的利益,竟然忘记了“自然”教导万物的一般原则······自我保存的原则,而保存它们的幼儿却成了它们的最强有力的原则,胜过它们独有的天性。所以当幼儿需要保护的时候,我们看到懦怯者变得勇敢,而强暴和野蛮者变得仁慈,贪婪者变得温柔和宽大。
理性把一个人提高到差不多与天使相同的地位,当一个人抛开了他的理性时,他的杂乱的心灵可以使他堕落到比野兽还要残暴。人类
的思想比恒河的沙还多,比海洋还要宽阔,假使没有理性这个在航行中指示方向的唯一的星辰和罗盘来指引,幻想和情感定会将他带入许许多多奇怪的路途。想象总是不断地活动着,产生出形形色色的思想来,当理性被抛到一边时,人的意志便随时可以做出各种无法无天的事情来。在这种情况下,走最极端的人就会被众人视为最适宜于做领导的人,并且一定会得到很多的追随者。由愚味或狡黠开始的事情一且成了风尚,习惯就使它神圣化,违背或怀疑它,就要被人视为大胆或疯狂。一个以公平无私的态度来考察世事的人,将会看到世界上一部分国家中有那么多的宗教、政府和习俗就是以这种方式成立和继续下来的,因此他也就不会对于盛行在人世间的这些习俗加以重视,倒是有理由认为那些因顺从自然而生存得很好的非理性的和没有教养的栖居者所在的山林,比起那些在别人的影响之下逾越常轨而自称文明和有理性的人们所居住的都市和宫殿来,更适合于作为我们行为与生活的榜样。
那么就算像罗伯特爵士所讲的那样,“在古时”人们“时常”“出卖和阉割他们的孩子”。就算他们遗弃儿女;假如你喜欢的话,还可以进一步说--因为这是更大的权力呵!-他们生育儿女为的是把他们育肥之后做餐食吃的。假如这些例子就证明有这样一种权利的话,我们可以利用同样的论证,证明奸淫,乱伦和鸡奸全是合理的,因为无论古今,都同样有这样的实例。我认为罪恶的严重性在于他们妨碍了“自然”的重要意图;“自然”要求在高度完善的情况下使人类滋生和种族繁衍,而在保障婚姻关系下的家庭界限则又是达到以上要求的必备条件。
为要证实父亲的这种天赋威权,我们的作者从《圣经》里上帝的知城中提出来一个蹩脚论证;他说:“为确证王权是自然权利,我们看到在十诫中训诫人们服从君王的条律是用孝敬你的父亲,一语
来表达的;虽然有许多人认为,只有抽象意义上的政府才能是上帝的命令,但除了父权之外,他们却拿不出别的东西来证明《圣经》中的任何这种命令;因此,我们看到在十诫中上帝用'孝敬你的父亲,一语来教人服从长上,这样,不单是政府的权威和权利,而且连统治权的形式和享有这个权力的人,全是上帝的规定的。最初的父亲所享有的不仅是单纯的权力,而且是君主的权力,由于他是直接来自上帝的父亲。”在别处几个地方,我们的作者为了同样的目的引用了同样的条律,并且使用了同样的方法-即把“和母亲”三字视作不足为凭的经文而经常把它们删去。这真是我们作者的独特的伟大论证,他的主张的正确性,要求拥护这种主张的人具有足以歪曲上帝训诫中的神圣规则,使其适合于他现在需要的那样一种达到炽热程度的热情。这种办法对于那些不是因为真理是理性和神所提供的,才加以接受,而是为了不同于真理的目的,去支持某些教义和派别的人们不是不常用的。这样做了之后,他们就下定决心不管怎样地为它们辩护,随意歪曲作家们的原话和意义,来附合他们的目的,正像普罗库斯特对他的客人所做的那样,为了使他们能够最适合于自己心目中所要的尺寸而去其顶尖或加以拉长,结果这些论证往往就像那些被这样处理过的人一样,变为畸形。
因为假如我们的作者不加窜改地将这一诫条按上帝的原话引出来,把“母亲”同父亲连接起来,每一个读者都会看到,这话是与他的主张相反的,它不但不能够确立“父亲的君主权力”,而且把母亲与父亲放在一样的地位上,其所训诫的都是对父亲和母亲双方的应尽之责,因为这已是《圣经》的老话,“孝敬你的父亲和你的母亲”(《出埃及记》第二十章):“打父母的必要把他治死”(同上第二十一章第十五节);“凡咒骂父母的总要治死他”(《利未记》第二十章第九节)和我们的救主都复述了这句话(《马太福音》第十五章第四
节);“你们各人都当敬畏你的母亲和父亲”(《利未记》第十九章第三节);“人若有顽梗悖逆的儿子不听从父母的话,他们虽惩治他,他仍不听从。父母就要抓住他······对长老说,我们这儿子顽梗悖逆不听从我们的话”(《申命记》第二十一章第十八至二十一节);“轻慢父母的,必受咒诅”(同上第二十八章第十六节);“我儿,要谨守你父亲的诫命,不可离弃你母亲的法则”,这是梭罗门的话,他不是一个对自己作为一个父亲或君主应拥有什么权力一无所知的人,但他在所写的《箴言》中从头到尾对儿女的全部教训总是把父亲和母亲相提并论,“凡是对他的父亲说,“你生出什么?,或对母亲说“你养出什么?'的人都受灾殃”(《以赛亚书》第十一章第五节、第十节)“他们在主里轻慢父母”(《以西结书》第二十八章第二节);“若再有人说预言,生他的父母必对他说,你不得存活,因为你托耶和华的名假说预言,生他的父母在他说预言的时候要将他刺透”(《撒迦利亚书》第十三章第三节)。这里,拥有权力的不只父亲一人,而是父亲和母亲一起同享,而在这个地方,所指的还是生杀之权。《旧约》的规条是如此的,在《新约》中,关于他们的儿女对他们的服从,他们也同样是连接在一起的(《以弗所人书》第六章第一节)。这规条就是“你们作儿女的要听从你们的父母”,我不记得我在哪里曾读到过“你们作儿女的要听从你们的父亲”而没提到母亲。《圣经》在说到儿女的孝顺时,也把“母亲”同父亲等同起来,假如《圣经》原文中有哪一个地方说儿女单对“父亲”一人孝敬或服从的话,自诩为一切都以《圣经》为根据的罗伯特爵士是不会把它漏掉的。而且《圣经》不单使“父亲和母亲”对于其所生的儿女享有同等的威权,在某些地方甚至还忽略了通常被认为应属于父亲的优越地位,先提“母亲”然后才提“父亲”,例如《利未记》第十九章第三节。《圣经》全书既常把父亲和母亲联在一起,我们所以可以断言他们从自己
的儿女那里应受到的孝敬,是一种平等的、属于他们两人的共同利益,既不允许由一人完全独占,也不能有一个人被排除。
那么人们对我们的作者怎样从第五诫中推断出一切权力最初都在父亲身上会感到不可思议。他又怎样会以为“孝敬你的父亲”和你的母亲这一告诫所规定与确立的乃是政府的君主权呢?假如十诫所规定的儿女应尽的孝敬,不问其内容如何,只是“父亲”的个人权利、如我们的作者所说,父亲“在生育中是较高贵的和主要的参与者,所以享有对女人的主权”,那么上帝为什么在后来老是把“母亲”与他相提并论,分享这种孝敬呢?父亲是否基于他的这种主权取消孩子对他“母亲”的“孝敬”呢?《圣经》没有把这种特许给予犹太人,但是夫妻之间往往会发生破裂,甚至达到离婚和分居的程度;我相信没有人会说一个孩子可以对他的母亲不孝敬,或像《圣经》说的那样,“轻慢她”,纵使他的父亲命令他这样做,正像母亲不能免除她的孩子对他的父亲的“孝敬”一样。所以很显然,上帝这一诫命没有给予父亲以主权和最高地位。
我同意我们作者的说法,享有这种“孝敬”的资格是由自然赋予父母的,是一种基于他们曾生育儿女而归他们享有的权利,上帝在很多次明白的宣告中,确认了他们享有这种权利。我也同意我们的作者的这一条规定,“像父亲(我想添上“和母亲”的字样,因为上帝是把父母联结在一起的,不要把他们分开)的权力这样一种来自于上帝或自然的赐予和授予物,人类较低级的权力不能加以限制,也不允许制定同它们抵触的任何法律”。那么根据上帝的这种条律,母亲享有她的儿女的孝敬的权利,而不受她的丈夫的意志的拘束,因此我们看到“父亲的绝对君权”既不能以此作为根据,也不能与此相关。如果一个父亲以外的人对于父亲的从属地位享有与他同样的权力,并具有相同的资格,那么他所享有的权力就远远不是“君主的”,和我
们的作者所主张的那种绝对性也相差很远了。因此,连我们的作者自己也不得不这样说,“他不知道有什么人的儿女怎么可以不服从他们的双亲”,所谓“双亲”,用普通的话来讲,我认为是指“母亲”和父亲,假如“双亲”一词在这里单指父亲,那就是我破题儿第一遭知道有这样的用法了,采取这样的用字法,人们便可以什么话都能说了。
按照我们的作者的学说,父亲由于对于儿女享有绝对管辖权,因而对于他们所生的,也享有同样的权力,假如父亲享有这种权力这一点是真实的话,那么这个推论是正确的,但是我想要问问我们的作者,祖父基于他的主权,可否取消他的孙子根据第五诫对于他的父亲应尽的孝敬;假如祖父“基于父亲身份的权利”享有唯一的最高权力,而“孝敬你的父亲”一语是规定对于君主的服从,那么祖父的确可以免除孙子对于他的父亲的孝敬。但是依照常识他显然是不能这样做的,因此“孝敬你的父亲和母亲”一语,显然不能理解为对于一个最高权力的绝对服从,而